离婚

成功案例之邓某某诉贺X某离婚纠纷案例

办结日期:2020.12.08 主办律师:苟振华

苟振华

主办律师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522584189
北京
已核验身份

“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6年、2009年分获南京大学法律大专、本科文凭。2025年再夺A证,实现“C证到A证”的逆袭。 早在2000年,即自发为28户村民打赢不当得利案;2001-2002年代理338户农民集团诉讼,推动基层依法行政。2014年正式执业后,专攻刑辩与维权,曾承办“民族资产”系列诈骗、多起强奸、交通、工伤等重大刑案;亦擅长建设拆迁、融资合同等跨区域民商事纠纷,多次跨省维权成功。 常年担任川陕甘多地政府、学校、社区、村委会公益法律顾问,义务普法惠及万余人。曾获市、县“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5年8月携丰富基层经验与开阔视野,跨省进京加盟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继续践行“为民请命,为国护法”的初心。 ”

原告:邓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贺X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剑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邓某与被告贺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贺X某离婚;2、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2日在剑阁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2日生育贺大某、贺小某(孪生)。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贺X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由被告贺X某抚养成年,原告邓某一次性承担抚养费10万元,并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 三、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四、被告贺X某对原告邓某不再主张重婚等其他诉求; 五、原告邓某对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享有探望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邓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XX律师。

被告:贺X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剑阁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邓某与被告贺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贺X某离婚;2、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2日在剑阁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4月2日生育贺大某、贺小某(孪生)。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贺X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由被告贺X某抚养成年,原告邓某一次性承担抚养费10万元,并于2020年10月10日前付清;

三、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四、被告贺X某对原告邓某不再主张重婚等其他诉求;

五、原告邓某对婚生子贺大某、贺小某享有探望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及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