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王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王XX、王X因与被申请人韩XX、林XX、卢XX、始兴县XX酒店及杨XX、阮XX、阮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王X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以韩XX不是本次活动的组织者为由,认定其不需要对王XX的死亡承担责任,明显事实认定错误。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是林XX、韩XX、阮XX、卢XX四人,王XX是受其邀请帮助考察农业项目。二审法院从活动组织者角度进行认定责任错误,即使韩XX不是活动的组织者,也不能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韩XX与阮XX作为在场人员应当进行积极救助角度认定其应承担责任正确。2.二审中,关于发病及同车过程,韩XX存在随意篡改2016年5月7日致电王XX家属的时间、韩XX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送医行为等5点虚假陈述。韩XX在观察到王XX发病后,没有履行任何关注和照顾义务。3.王XX、王X已经完成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要求其提供专业或权威鉴定意见,明显强人所难。如果需要借助鉴定意见才能查清该事实,二审法院也应向双方当事人释X,要求双方举证。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韩XX提交意见称,王XX、王X的申诉主张既不符合法律形式要件,也没有事实和证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林XX提交意见称,同意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王XX、王X向本院反映一审被告阮XX已经去世。本院依职权向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闸坡派出所调取了阮XX及其家庭成员《户成员信息》和阮XX《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各1份、《常住人口登记表》4份。上述证据载明:阮XX死亡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杨XX、阮XX、阮XX与阮XX的关系分别是妻子、女儿、儿子。再审申请人王XX、王X,被申请人韩XX、杨XX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对再审申请人王XX、王X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韩XX应否对王XX、王X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X于2003-2004年左右确认有糖尿病,日常服开二甲双胍、格列齐特降糖,未规律监测血糖。2016年5月5日,王XX与阮XX、林XX、韩XX共同驾车至韶关市××县。5月7日4时28分退房返程,王XX与阮XX、林XX、韩XX共同驾车离开,期间林XX7时许在英德下车,8时许在接近花都时,韩XX发现王XX状况较差,阮XX通过他人取得张X的电话后联系到张X,相约在王XX家附近接其。9时许阮XX、韩XX将王XX送到广州市海珠区中山大学孙逸仙医院南院附近。由于张X发现王XX状况不佳,于是张X与阮XX、韩XX共同将王XX送至孙逸仙医院南院进行急诊治疗,当日中午12:54分转入重症医学科(ICU)进行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王XX于2016年5月9日死亡。死亡诊断:1.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2.休克3.重症××呼吸衰竭4.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上述事实表明,王XX是有十多年糖尿病的患者,在其与林XX、韩XX等人一同驾车返程的途中,韩XX发现王XX状况较差时,通过阮XX与张X联系,并与张X一起将王XX送去医院治疗。在整个返程及送王XX去医院治疗过程中,韩XX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其行为符合一般普通人的认知,并不存在过错及失当行为。结合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韩XX是本次出行活动的组织者、韩XX不知情王XX患有糖尿病、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医院出具王XX的死亡原因的诊断等事实,二审判决韩XX对王XX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王XX、王X主张韩XX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王XX、王X在再审申请中还提出其他申请理由,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王XX、王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王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