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原告王XX与被告万XX、X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办结日期:2025.01.10 主办律师:代迪

判决如下 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货款 43,6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货款 43,6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