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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党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13 主办律师:陈俊兰

上诉人孟XX、上诉人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8)内0823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内蒙古星河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