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行复议的适格主体争议解析
王德生
本文作者
“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军事学硕士,兼具行政执法监督员一线视角,专注行政争议解决,精准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山东省内重大行政案件。 ”
一、案件价值与核心要旨
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复议前置”并非所有行政纠纷的必经程序,但对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而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然而,比“是否必须复议”更前置的问题在于:谁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 “适格复议申请人”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复议会决定的效力,以及后续行政诉讼的走向。
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为样本,深度剖析“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行复议的适格主体争议”,揭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认定、第三人程序权利保障、复议期限计算等实务痛点,为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二、判决书内容与主题契合度分析
本案判决书内容详实,争议焦点完全围绕“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行复议的适格主体争议”展开:
- 核心争议:兴安盟财政局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适格主体资格?
- 程序争议: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否程序违法?
- 期限争议: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8年)?
- 实体争议:复议决定撤销房屋登记的依据是否成立?
判决书与主题高度吻合,以下通过“以案说法”形式进行深度解析。
三、案情梳理:从房屋买卖到行政复议的十年纠葛
(一)案件时间轴
| 时间节点 | 事件 | |-----------|------| | 2007年5月8日 | 姜与兴安盟接待办签订《兴安宾馆房地产买卖合同》 | | 2007年5月11日 | 支付购房款900万元(收款单位为兴安盟财政局国库业务章) | | 2009年2月20日 | 房产局为兴安盟兴安宾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产别:国有自管产) | | 2010年3月16日 | 姜与赵签订协议,赵独自拥有产权 | | 2010年12月29日 | 房产局为兴安宾馆与兴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自管产变为私产) | | 2014年12月14日 | 兴安盟财政局向房产局申请撤销房产证 | | 2014年12月26日 | 房产局答复:无撤销职权 | | 2015年1月18日 | 兴安盟财政局向乌兰浩特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2015年4月7日 | 乌兰浩特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2015年11月3日 | 兴安宾馆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16年2月20日 | 法院判决:撤销乌兰浩特市政府复议决定书 |
四、本案争议焦点深度解析:适格复议申请人的认定标准
(一)争议焦点一:兴安盟财政局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适格主体资格?
1.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兴安宾馆公司提出两个核心抗辩:
- 非利害关系人:兴安盟财政局不是宾馆的产权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非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房屋已经出售,不再是国有资产,财政局丧失监管基础。
2. 被告辩称理由
乌兰浩特市政府主张:
- 案涉房屋原系国有资产;
- 兴安盟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关;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法院裁判逻辑
法院虽未直接否定财政局的复议申请人资格,但通过以下认定实则架空了其复议基础:
- 兴安盟行政公署(财政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已书面批复同意《兴安宾馆转制实施方案》;
-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房屋买卖成立”;
- 国资局出具的《证明》内容真实,房屋已不属于国有资产。
实务启示: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认定,不仅仅是“身份识别”问题,更要看其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保护的权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已经合法转让的国有资产,丧失“利害关系”基础。
(二)争议焦点二:复议机关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是否合法?
1. 被告的抗辩理由
乌兰浩特市政府援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认为:
- “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
- 复议机关对是否追加第三人具有裁量权;
- 被告已向原告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程序无违法。
2. 法院的实质审查标准
法院认定,被告未通知原告参加行政复议,构成程序违法。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但涉及其重大财产权益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剥夺了其陈述申辩权。
3. 深层法律分析
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采用“可以通知”之表述,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不能以牺牲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为代价。当复议决定将直接撤销或改变影响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时,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实质上剥夺了其参与权和知情权,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实务启示:即使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通知”而非“必须通知”,但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时,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可能成为法院撤销复议决定的法定事由。
(三)争议焦点三: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1. 期限计算争议
原告主张:
- 兴安盟财政局2007年5月11日收款时就知道房屋已出售;
- 自2007年5月11日到2015年申请复议,已经超过8年;
- 超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的60日复议期限。
被告反驳:
- 2009年办的房产证产别为国有自管产,产权尚未转移;
- 2010年10月29日办理转移登记后才真正涉及产权变动;
- 2014年12月14日财政局向房产局申请撤销,时效中断;
- 2015年1月18日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2. 法院的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受理兴安盟财政局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这一认定基于:
- 兴安盟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房屋权属状况应有实时掌握;
- 即使以2010年12月29日转移登记时间为起算点,至2014年12月14日财政局提出撤销申请,亦已超过法定60日期限;
- 财政局曾于2007年收取售房款,对该资产已不享有监督管理职责,更无权在多年后持异议。
实务启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行政机关及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否则将面临“过期失权”的法律后果。
(四)争议焦点四:复议机关对证据审查的标准——复印件能否作为撤销依据?
1. 被告认定的事实与理由
乌兰浩特市政府认定:兴安宾馆公司提交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复印件未经核对一致,致使证明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房屋登记。
2. 法院的纠偏
法院明确指出:
- 《证明》是否为复印件,不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要件;
- 原告已提供《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规定的全部材料;
- 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复文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互相印证,证明房屋买卖真实合法;
- 国资局《证明》所载内容经过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可以确认。
3. 证据标准的法律辨析
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但证据审查不能脱离基础的行政登记规范。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核心审查材料应是:
- 房地产买卖合同;
- 房屋所有权证书;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其他必要材料。
《证明》复印件并非法定登记要件,复议机关以此否定登记效力,属于“舍本逐末”。
实务启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撤销登记行为的,应当围绕登记行为法定要件是否欠缺来组织证据,不能仅凭边缘性文件瑕疵主张撤销。
五、从本案看“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行复议”的制度逻辑与适格主体痛点
(一)复议前置设定的目的
“复议前置”并非所有行政案件的必要程序,而是针对特定领域(如纳税争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等)为发挥行政机关专业优势、减轻司法负担而设立。但无论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适格主体身份。
(二)适格复议申请人的认定维度
| 认定维度 | 审查重点 | 本案对照 | |-----------|----------|----------| | 行政相对人身份 | 是否是行政行为直接作出对象 | 兴安宾馆公司是房屋登记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 | 利害关系人身份 | 是否有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实际影响 | 兴安盟财政局非产权人、非登记申请人 | | 合法权益受侵害 | 行政行为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 | 国有资产已依法转让,无产权权益受损 | | 期限合规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自收付款至申请复议已超8年 |
(三)适格复议申请人争议的实务痛点
- 主体资格审查过于宽松:复议机关容易受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部门影响,对申请人的“利害关系”认定流于形式;
- 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不足:复议不开展开庭审理,第三人难以有效参与和表达意见;
- 证据审查标准不一: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深度和广度缺乏统一标准;
- 期限规则适用混乱: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 复议决定效力认定的不确定性:程序违法的复议决定在诉讼中可能被整体撤销,引发新的行政争议。
六、本案典型意义与类案操作指引
(一)对复议申请人的指引
-
申请复议前须先审查自身是否具备“适格申请人”身份:
- 是否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 是否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
- 是否存在合法权益受损的现实风险。
-
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如《行政复议法》最新修订后统一为60日,但需同时关注具体领域的特别规定)。
-
注意收集和固定申请时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 权属证明、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指引
- 关注行政复议程序:一旦知悉与自己权益相关的行政复议被受理,应主动向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 主动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复议期间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
- 抓住程序救济窗口:复议机关未通知参加复议的,应在后续行政诉讼中重点主张程序违法。
(三)对行政机关的指引
- 严格把关复议申请人资格:不能仅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等身份属性,即认定其具有利害关系;
- 规范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对于可能受到复议决定重大影响的当事人,即使法律用“可以”,也应本着正当程序原则主动通知;
- 确保证据审查符合法定标准:复议审查中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认定,应结合相关行政实体法规定综合判断。
七、需要特别关注的“诉前复议前置”风险延伸
行政诉讼中,复议前置是否适用于具体争议直接决定案件是否立案。特别提示以下适用规则:
- 复议前置的法定范围: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纳税争议、专利复审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
- 复议前置的排除情形:不属于法定必须复议的案件,当事人有选择复议或直接诉讼的权利;
- 程序衔接问题:若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被法院撤销,行政争议仍未实质解决,需通过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继续诉讼化解争议;
-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救济: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超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结语: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双重审查
本案揭示了一个深层问题:复议前置程序中,适格主体的认定不是简单的“身份确认”,而是一个贯穿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系统工程。当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审查流于形式、对第三人程序权利保障缺位、对证据审查标准把握失当,无论实体结论如何,复议决定都将在司法审查中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面临类似产权转移登记、行政许可撤销等纠纷时,应当从主体资格、期限合规、证据保全、程序参与四个维度提前布局,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受损。
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咨询问答(济南地区适用)
1. 问:济南历下区的企业如果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起诉吗? 答:不一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如纳税争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外,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行起诉。
2. 问:在济南市市中区,哪些行政案件属于法定复议前置范围? 答: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纳税争议(须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3. 问:济南槐荫区的个人,如果认为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但该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其作出,是否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答:需要判断是否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例如,房屋相邻权人对于规划许可行为,通常被认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复议。
4. 问:济南天桥区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是否可以跳过复议直接去法院起诉? 答: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法定复议前置事项,该企业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问:济南历城区发生过类似本案的情况,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复议决定是否有效? 答: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利害关系人在后续诉讼中可以主张撤销复议决定,法院一般会支持该主张。
6. 问:济南长清区的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
7. 问:济南章丘区村民与村委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先行经过村委会调解? 答:土地承包经营争议的行政处理程序有特别规定,但行政复议受理不以村委会调解为前置条件,您可以直接向当地镇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局反映,符合条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8. 问:济南济阳区的企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原产权人第三人对登记行为不服,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60日内提出,若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9. 问:济南莱芜区某事业单位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先走复议程序还是直接起诉? 答:工伤认定结论争议不属于法定复议前置,职工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10. 问:济南钢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与规划许可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复议时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 答:如果被申请人为钢城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向钢城区人民政府或济南市相应主管部门提出;如果被申请人为钢城区人民政府,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
11. 问:济南平阴县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以超过60日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若确已超过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合法。
12. 问:济南商河县的个体工商户对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应如何继续维权? 答: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13. 问:济南历下区居民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侵犯其相邻权,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如果该规划许可涉及相邻权益,居民与复议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4. 问:济南市中区企业与另一企业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一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以复议为前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争议属于复议前置,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15. 问:济南槐荫区某单位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拒绝,是否必须先申请复议再起诉? 答: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不属于复议前置类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复议,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
16. 问:在济南天桥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但未通知被许可人参加复议,被许可人应当如何应对? 答:该复议决定程序违法,被许可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同时主张原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17. 问:济南历城区某企业缴纳行政罚款后,又对处罚决定不服,是否影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答:不影响。缴纳罚款不等于放弃救济权利,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8. 问:济南长清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仅进行书面审查,未听取申请人意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答: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意见;若复议决定涉及重大权益且未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在司法审查中可能认定为程序违法。
19. 问:济南章丘区的居民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复议机关是否能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 答:不能直接拒绝。复议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充,才可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 问:济南济阳区的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答: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或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问:济南莱芜区某企业申请复议时,如何证明自己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答:应当提交证明以下内容的证据:一是其合法权益客观存在;二是该行政行为实质上影响该权益;三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产权证、合同协议、相邻关系证明等。
22. 问:济南钢城区行政复议程序中,第三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答:可以,第三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3. 问:济南平阴县的复议机关在审查房屋登记行为时,是否应审查办理登记的全部材料? 答:复议机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登记机关是否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程序是否合法等。
24. 问:济南商河县某事业单位对县人社局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否适格? 答:人事处理决定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或申诉途径解决,而非申请行政复议。
25. 问:济南历下区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采用复印件作为依据,登记行为是否必然违法? 答:不一定。当复印件所载内容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时,不能仅以复印件为由认定登记行为证据不足。本案判决书即体现了该裁判规则。
26. 问:济南市中区当事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是否有补正机会? 答: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提供相关证明并主张期限中断或延长。但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由复议机关审查认定。
27. 问:济南槐荫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在复议程序中签署的申请是否有效? 答: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复议申请如系在公司变更登记前作出,一般有效;变更登记后,应当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代理。
28. 问:济南天桥区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房屋登记的复议决定后,登记机关应当如何执行? 答: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复议决定注销或变更登记,但如果复议决定在诉讼中被撤销,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原有的登记状态。
29. 问:济南历城区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如何确定? 答: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0. 问:济南长清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答复是否具有可复议性?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判断标准是该答复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答复不仅是对咨询的解释,而是对具体事项的处分性认定并影响当事人权益,则具有可复议性。
31. 问:济南章丘区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答:可以,法院如果认定复议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32. 问:济南济阳区复议程序中,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说明理由后经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复议程序终止。
33. 问:济南莱芜区某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被撤销房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行政诉讼中由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34. 问:济南钢城区当事人认为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在诉讼中应当重点准备哪些辩论要点? 答:应当重点准备: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复议决定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存在应适用该法却适用他法的情况,以及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结果的影响程度。
35. 问:济南平阴县的当事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被告如何列明?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6. 问:济南商河县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主张超过复议期限的举证责任在谁? 答:申请人主张未超过期限的,应当就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主张超过期限的,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37. 问:济南历下区不动产登记纠纷中,第三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复议决定被撤销,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保护问题? 答:如果第三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审查时应当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38. 问:济南市中区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的标准是什么? 答:主要指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核心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通过补充证据消除。边缘性材料、非必要文件的瑕疵一般不构成主要事实不清。
39. 问:济南槐荫区复议决定被法院撤销后,是否意味着原行政行为自动恢复有效? 答:复议决定被撤销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未自动获得恢复,而是回到复议前的状态,需要由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根据法院判决重新处理。
40. 问:济南天桥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提起诉讼,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可以在地域管辖上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行政行为发生地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具体需按法定管辖规则确定。
41. 问:济南历城区单位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后争议未解决,如何继续? 答: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市政府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问:济南长清区个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证据、依据等?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43. 问:济南章丘区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补充收集的证据,在后续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将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答:原则上不可以。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补充收集的证据,一般不作为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44. 问:济南济阳区当事人对房屋登记行为申请复议被驳回,进而提起诉讼,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答:直接起诉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经过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若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将不予受理。
45. 问:济南莱芜区申请复议时应当提交哪些关键材料? 答: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其存在的事实材料,以及证明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齐全对防止被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至关重要。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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