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济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恶意串通认定1

发布日期:2026-08-14 0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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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鞠常山 律师

鞠常山

本文作者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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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
已核验身份

“ 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济南本地债权债务领域,提供案件代理、法律咨询服务。 ”

Keywords / 关键词
合同的保全债务人债权人合同债权保护合同效力纠纷

一、引言: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与债权人撤销权?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常通过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方式进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然而,当债务人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且转移行为存在恶意串通嫌疑时,往往会损害原有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但“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成功维权。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法院如何认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的恶意串通,并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二、案例引入:一笔被“转移”的债权如何追回?

案情简介
济南市历下区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长期向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供应钢材,截至2023年6月,乙公司累计欠付货款480万元。2023年8月,乙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资产债务概括转移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名下全部厂房、设备及应收账款(合计约30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由丙公司承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480万元债务。但该协议约定:丙公司仅按账面价值的30%支付对价,且乙公司未就债务转移事宜通知甲公司。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遂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该概括转移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系关联企业,在明知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对价转移资产,且未履行债务转移通知义务,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债权。该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亦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判决撤销该概括转移协议,并判令丙公司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与实务痛点

(一)恶意串通认定的核心要素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及司法实践,法院认定“恶意串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主观恶意:债务人(乙公司)与受让人(丙公司)明知转移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甲公司)利益,仍故意为之。常见情形包括: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债务人与受让人有共同利益关系、转移后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等。
  2. 客观行为:转移行为“明显不合理”。例如,资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如本案中仅为账面价值30%)、无偿转让、转移关键资产且未保留清偿债务的合理资源等。
  3. 损害后果:债权人债权受到实质损害。即债务人因转移资产导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偿债能力显著下降。

(二)当事人关注的痛点细节

  • 关联关系: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首先看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实践中,法院会调取工商登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必要时可申请调查令。
  • 价格合理性:如何判断“明显不合理”?通常参考评估价、市场价、同类交易价款等。若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30%,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 通知义务: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如涉及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第551条)。未通知且未获同意,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撤销权仍需证明恶意串通。
  • 举证责任:债权人初步证明存在关联关系及低价转让后,法院可能要求债务人及受让人说明交易合理性。若无法合理解释,则推定恶意串通成立。
  • 诉讼时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五年。实务中,债权人需及时固定证据,防止错过时限。

四、律师建议:如何防范与应对恶意串通转移?

1. 事前防范:完善合同与监控机制

  •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并设置违约金条款。
  • 定期查询债务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动产融资登记平台,监控其资产变动(如股权转让、资产抵押、法定代表人变更等)。

2. 事中应对:及时取证与诉讼

  • 发现债务人异常转移资产(如低价转让、无偿赠与、关联交易)时,应立即收集证据:工商登记信息、交易合同、支付凭证、评估报告、通讯记录等。
  •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转移资产,防止进一步转移。
  •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同时主张受让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常见争议焦点:恶意串通与“善意第三人”的边界

  • 若受让人为善意(如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则债权人撤销权可能被驳回。因此,债权人需重点证明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交易价格异常、交易时间紧邻债务到期等。

五、结语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中的恶意串通认定,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难点,也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痛点。通过对关联关系、交易价格、通知义务等细节的穿透审查,法院能够有效打击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果断行动,善用法律工具,避免因犹豫导致无法追回损失。

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附:相关问答(共30组)

问:在济南历下区,如果债务人将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债权人如何撤销?
答: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9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转让行为,并申请财产保全。

问:济南市中区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时,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答:法院重点审查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受让人是否明知债务人的逃债意图。

问:槐荫区某公司欠我货款,却将厂房低价卖给其子公司,我能起诉撤销吗?
答:可以。您需要证明该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且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会损害您的债权,同时收集工商登记、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问:天桥区法院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债权人需初步证明存在低价转让及关联关系,法院可要求债务人和受让人说明交易合理性;若无法合理解释,则推定恶意串通成立。

问:在济南历城区,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未通知我,是否有效?
答: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但您仍可基于原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转移行为同时涉及低价转让资产,可尝试主张撤销权。

问:长清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其亲属,我作为债权人能撤销吗?
答:无偿转让财产是债权人撤销权典型情形,您需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并证明该行为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

问:章丘区法院如何判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答:通常参考评估价、同类交易市场价或拍卖价。若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70%(如本案30%),法院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

问:济阳区某公司以债务转移为名,实际将资产转移给新公司,债权人如何应对?
答:可申请法院调取资产转移协议、银行流水、工商变更记录,重点审查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商业目的,是否存在“空壳公司”接收资产。

问:莱芜区法院在认定恶意串通时,是否要求债权人证明受让人有主观故意?
答:需要。但可通过客观事实推定,如受让人与债务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交易价格异常、交易后债务人立即丧失偿债能力等。

问:钢城区某企业将核心设备低价转让,债权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答:债权人可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保险公司保函),查封设备或冻结转让款,防止资产流失。

问:平阴县法院处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对“关联关系”的调查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交叉任职、亲属关系、长期业务往来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税务、银行流水等信息。

问:商河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受让人为兄弟,是否直接认定为恶意串通?
答:亲属关系是重要线索,但还需结合交易价格、是否支付对价、债务到期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亲属关系认定。

问:在济南市,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若涉及不动产转移,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济南市历下区等。

问: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如何操作才不构成恶意串通?
答:需经债权人书面同意,转让价格合理(参考评估价),且交易具有真实商业目的(如正常资产重组、业务整合)。

问:债务人将资产转移给新设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新公司?
答:可以,但需证明新旧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如人员、财产、业务混同)或恶意串通,否则需先撤销转移行为,再追索资产。

问:槐荫区法院如何认定“通知义务”是否履行?
答:债务转移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若债务人仅口头通知或未通知,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问:在济南市,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不超过五年。建议定期查询债务人信用信息,防止错过时效。

问:市中区某公司将其应收账款以50%的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答:50%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若关联企业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无合理解释,法院可能认定恶意串通。

问:历下区法院在审理中,如何调取债务人资产转移的银行流水?
答: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或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流水,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转移行为存在。

问:天桥区某企业将债务转移给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债权人如何维权?
答:该转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债权人可起诉撤销,并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问:在济南市,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评估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答:评估报告是确定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的关键证据,债权人可自行委托评估,也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

问:长清区法院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以债务人转移资产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标准。债权人需提供债务人资产负债表、诉讼记录、执行裁定等证据。

问:章丘区某公司以“业务重组”为名转移资产,债权人如何区分?
答:需审查重组是否具有商业必要性,价格是否公允,是否保留清偿债务的资产,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

问:济阳区法院如何认定受让人“应当知道”损害债权人利益?
答:若受让人与债务人为同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交易时间在债务到期前短期内,法院可推定其应当知道。

问:莱芜区某企业将资产抵押给关联公司而非直接转让,债权人能否撤销?
答:若抵押担保的债权为虚假或明显不合理,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债权人可诉请撤销该抵押行为,并主张抵押无效。

问:钢城区法院在审理中,是否支持债权人同时追索债务人和受让人?
答:在撤销转移行为后,法院可判令受让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返还财产由债务人清偿债务。

问:平阴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资产转入个人账户,债权人如何应对?
答:可申请法院调取公司及个人银行流水,以人格混同为由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撤销资产转移行为。

问:商河县法院对“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还是“排除合理怀疑”?
答:民事案件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院确信恶意串通的可能性远高于非恶意。

问:在济南市,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能否同时主张?
答:可以。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且同时存在恶意转移资产,债权人可分别提起撤销权和代位权诉讼。

问:槐荫区某企业以“债务重组”为名,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并免除部分债务,债权人能否撤销?
答:若该减免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务人、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债务免除行为。

问:历下区法院如何认定“资产与债务概括转移”中的恶意串通?
答:重点审查转移是否缺乏商业合理性、是否导致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以及是否履行了债权人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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