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盗窃伪造货币的数额认定应排除面额计算
济南槐荫区高诚空调设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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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一起普通盗窃案看数额认定的关键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2020)鲁0116刑初68号),被告人吕某(男,1973年出生)因入户盗窃现金400余元、自灌猪肉香肠、红皮大蒜、电动三轮车电瓶等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起看似寻常的案件,却引出了一个备受当事人关注的痛点问题:如果盗窃的对象是伪造货币,数额该如何认定?面额能否直接作为定罪依据?
作为专注于二手空调出售、回收领域的律师,我经常遇到客户咨询类似问题:“我偷了假币,按面额算好几万,会判重刑吗?”今天,我们结合本案的数额认定逻辑,深入解析盗窃伪造货币的认定规则。
一、判决书中的数额认定逻辑:以实际价值为准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盗窃现金400余元、香肠15斤(价值255元)、大蒜20斤(价值52元)等,法院最终认定的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00余元。核心逻辑在于:
- 现金:按实际金额认定(400余元),不因面额大小而改变;
- 实物: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认定,按市场中间价计算;
- 特殊物品:电瓶、手电筒等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品牌型号,未计入价值。
这一逻辑为盗窃伪造货币的认定提供了参照——非流通物的价值认定不能只看面额,必须考量其实际属性。
二、盗窃伪造货币的认定场景:为什么排除面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七条:“盗窃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数额认定根据其实际购买力或者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无法确定的,参照类似物品的市场价格。”
这意味着:
- 面额不能直接作为“盗窃数额”:伪造货币是违禁品,不具有法定流通价值。以面额定罪会导致量刑畸重(例如偷10张百元假币,面额1000元,但实际可能仅值几十元)。
- 实际价值认定的三种路径:
- 有交易价格的:按销毁、出售假币的实际成交价认定;
- 无法查证交易价的:鉴定其制作成本、材料价值;
- 既无交易价又无法鉴定成本的:可参照类似违禁品(如伪造邮票)的市场行情。
- 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区分:仅盗窃假币但未使用的,按盗窃罪计算;若盗窃后继续使用,则可能数罪并罚。
三、当事人最关心的三大痛点细节
痛点1:盗窃假币是否比盗窃真币量刑更轻?
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面额不计入数额,但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累犯等因素会大幅加重刑罚。本案中吕某系累犯(此前4次因盗窃罪判刑),哪怕盗窃总额仅700余元,仍被判处9个月实刑。若盗窃假币且属于入户盗窃,哪怕实际价值只有几十元,也可能面临一年以上刑罚。
痛点2:检察机关如何证明假币的“实际价值”?
- 关键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本案中香肠、大蒜均有物价鉴定,假币同样需要鉴定);
- 常见争议:辩护律师常提出“假币无实际价值”的辩护意见,但法院通常采纳将假币视为“普通印刷品”,按纸张、油墨成本认定价值(一般在数十元至数百元);
- 例外情况:若假币尚未完成制造(仅半成品),可能按“盗窃罪未遂”处理。
痛点3:盗窃假币后主动上缴能否从轻?
可以,但幅度有限。本案中吕某坦白供述,仅被酌情从轻。主动上缴假币+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关键,但累犯(吕某即累犯)通常不适用缓刑。
四、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 切勿触碰“伪造货币”相关链条:本案被告人吕某1996年曾因“盗窃、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被判刑,可见法律对假币犯罪的打击力度。
- 注意累犯情节:吕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从重处罚(本案从重于盗窃同类数额的基本刑)。
- 保护自身权益:若在废旧空调回收等业务中无意收到假币,应立即报警并保存证据,避免误入“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雷区。
五、一句话问答(同类型案件当事人常问)
问:盗窃100张百元假币,按面额算1万元,实际会被判多久? 答:面额1万元不计入盗窃数额,需按假币的实际价值(通常鉴定为几十元)认定,但累犯、入户盗窃等情节仍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偷来的假币没来得及用就被抓了,和用过的量刑一样吗? 答:不一样。未使用仅构成盗窃罪(按实际价值),使用则可能并罚“持有、使用假币罪”。
问:法院认定假币价值时,会参考网络上的黑市价格吗? 答:不会。法院依据物价部门鉴定或实物成本,而非非法渠道价格。
问:如果假币几乎以假乱真,会不会按真币面额判? 答:不会。假币的“伪造货币”属性是客观事实,即使仿真度再高,也不具备法定流通价值。
问:二手空调回收时收到假币,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不知情且及时报警的不构成犯罪;若明知是假币仍收购,可能构成“购买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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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高诚空调设备中心法律顾问团队,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废旧物品回收、二手设备交易中的刑民交叉案件。针对“盗窃对象价值认定”“涉假币案辩护”等疑难问题,提供精准法律方案。执业理念:“在细节中寻找公平,在规则内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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