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德阳利息超上限法院调降 债务加入未免后续利息

发布日期:2026-09-04 13:04:07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曾强 律师

曾强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086543017
四川省-德阳市
已核验身份

“ 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

Keywords / 关键词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债务人利息约定合同条款

在合同纠纷中,借贷双方对利息标准、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争议尤为常见,而债务加入协议是否能够“一锤定音”地终止后续利息,更是矛盾集中点。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7)川060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解读法院如何依法将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约定予以调降,同时明确债务加入协议未约定免除后续利息时,债务人仍需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为读者提供可借鉴的裁判思路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基本案情:100万元借款,利息约定超出法定上限

2013年11月4日,原告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福公司”)与被告德阳市鑫衡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期限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6月4日,月利率15‰,逾期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50%(即月息22.5‰,折算年利率27%)。借款到期后,鑫衡公司未还本付息。2016年6月8日,被告周某(原文为“周长贵”,此处模糊处理)与民福公司签订《协议》,确认截至2016年3月20日,欠付本金100万元、利息13.7万元,合计113.7万元,并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民福公司起诉要求鑫衡公司与周某连带支付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共计141.7万元。周某抗辩称《协议》已经终止了后续利息计算,且律师费过高。

二、争议焦点: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能否获支持?债务加入后利息是否继续计算?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年利率27%是否应全额支持;二是周某签订《协议》确认债务后,是否还需继续承担后续利息。

(一)法院对超额利息依法调降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被告到期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请求返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因《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借款利率为月息15‰,罚息利率为22.5‰,经此折算年利率为27%,本院根据规定支持不超过24%的部分,超出的不予支持。

这段判决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边界: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罚息上浮50%,只要折算后的实际年利率超过24%,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月息15‰加上上浮50%的罚息,年化利率达到27%,超出3个百分点,法院依法调整为24%。

(二)债务加入协议未免除后续利息,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

针对周某“协议约定了利息,之后就终止”的抗辩,法院认为:

被告周某(原文“周长贵”)抗辩利息已经由《协议》约定了数额,不应再继续计算,但《协议》并未约定该内容,原告亦未予以认可,故被告周某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鑫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福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截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3.7万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合计1147000元;并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周某对被告鑫衡公司的债务在113.7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这表明,债务加入协议只要未明确约定“后续利息不再计算”或“债务总额固定”,原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不受影响,债务加入人也不当然获得“利息豁免”。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从本案中提炼的合同纠纷应对策略

结合本案判决,当事人在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时,可遵循以下四个步骤:

  1. 核算实际年化利率,及时调整诉讼请求
    在起诉前,将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全部折算为年化利率。若超过年利率24%(现行司法保护上限可能随LPR变化),应主动调整诉请金额,避免因过高主张而多承担诉讼费。

  2. 审查合同条款,确定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
    仔细核对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逾期起算日、利息计算截止日等条款。若存在债务加入协议,应重点查看协议是否写明“债务总额固定”“利息不再计算”或“本协议为最终结算”等表述,以防对方以此抗辩。

  3. 妥善保存债务加入协议及沟通记录
    本案中周某的抗辩被否定的关键,是《协议》中没有“后续利息不再计算”的明确约定,且原告未予认可。因此,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明确载明能否覆盖后续利息;债权人应保留催收记录、对账确认等证据,作为债务持续存在的证明。

  4. 主张律师费时需提供实际支付凭证
    法院虽然支持了部分律师费,但以“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律师费票据”为由,将请求的67000元酌情调整为10000元。这说明主张律师费必须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否则可能仅获法院酌定支持。

四、延展与启示:关注司法政策变化,审慎设计借款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替代了此前的“年利率24%”。本案判决于2017年,依据的是当时的24%上限。因此,读者在参考本案时,应结合最新司法解释,预先判断利率约定的合法性。

另外,债务加入协议是债权保障的有效工具,但务必在协议中清晰界定债务范围和利息计算方式,避免因表述不清引发二次诉讼。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携带合同文本、对账单、协议等材料,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合法权利,需及时主张,更需以正确方式主张。


作者: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川0603民初1954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 曾强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