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济南执行通知书中迟延利息计算与案款缴纳的合规指引

发布日期:2026-09-03 11:27:07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宫辉 律师

宫辉

本文作者

企业法律顾问强制执行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063436422
山东省-济南市
已核验身份

“ 宫辉律师,济南资深商事律师,执业 35 年,专注高端企业法律顾问与重大强制执行争议两大核心领域。专精大额资产执行、执行异议、疑难回款盘活与企业商事合规风控,只做高端商事案件,深耕山东本地司法实务,服务企业实控人与高净值客户,实战经验深厚、案件落地率高。 ”

Keywords / 关键词
执行执行措施迟延履行利息失信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利息的合规路径(20字)

强制执行是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而执行通知书则是启动这一程序的第一份正式法律文书。许多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只关注主债务金额,忽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唯一案款账号”等附加义务,导致债务雪球越滚越大,甚至被纳入失信名单。本文结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5)鲁0113执5058号执行通知书,聚焦强制执行中常见的争议焦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与案款缴纳方式,为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提供具体应对方法与法律路径。

一、争议焦点:执行通知书中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与履行?

执行通知书原文明确载明:

“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济长劳人仲案字(2025)第77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75.14元。”

争议常常发生在第(2)项。 许多被执行人认为,仲裁裁决只确定了本金,执行通知书中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额外加重负担,不理解其法律依据。实际上,这一义务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法定的强制性债务,不因当事人未约定而免除。

具体计算方法和步骤如下:

  1. 确定履行期间起算点:查阅仲裁裁决书尾部,确认其指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如果裁决书载明“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则迟延期间自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没有指定履行期间,则自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2. 计算迟延天数:从上述起算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即案款汇入法院指定子账号之日)止。

  3. 适用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天数。

  4. 注意区分一般利息与加倍部分:如果仲裁裁决本身支持了利息,则该部分利息照常支付;在此基础上,再另行计算加倍部分。

例如,某被执行人拖欠执行款10万元,迟延履行200天,则加倍部分利息为:100000 × 0.000175 × 200 = 3500元。若未按时缴纳,执行款总额将不断增长。

二、争议焦点:执行款是否必须交到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唯一账号”?直接转给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效?

执行通知书中有两项极为关键的内容:

“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子账号为交付执行案款的唯一账号。如果将执行案款交付到该指定子账号以外其他账号的,风险责任自负。”

“开户银行:某济南长清支行;账户名称: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账号:1175914000000019675046417”

这是强制执行中极易引发争议的焦点。 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既然债权人是申请执行人,直接把钱转给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就能“了事”;或者将款项汇入法院其他对外公布的账户。然而,法院明确告知:只有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子账号才是有效交付渠道。

为什么必须通过指定子账号履行? 因为执行案款需要进入法院代管款账户,由法院确认并划转给申请执行人,才能产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果。私下转账给申请执行人,不仅无法证明履行了执行义务,还可能导致继续计算迟延利息,甚至被认定为拒不履行。

正确履行步骤:

  1. 核对账号信息:确认收款户名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账号为“1175914000000019675046417”,开户行为“某济南长清支行”。切勿混淆相似账号。

  2. 在十日内完成转账:执行通知书责令“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转账时应备注案号“(2025)鲁0113执5058号”,以便法院匹配案款。

  3. 保留转账凭证:通过银行柜台、网银或手机银行转账后,妥善保存电子回单或纸质凭证,作为日后证明履行义务的依据。

  4. 及时告知法院:完成转账后,可拨打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或联系执行法官,确认案款到账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同步被误认为未履行。

三、争议焦点:逾期不履行,是否必然被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

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部分明确引用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争议在于:是否只要“没还钱”就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并非必然。但执行通知书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纳入失信的情形。其中最容易被触发的就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如果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既不履行,也不依法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此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也会被纳入。被纳入失信后,将被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禁止在星级酒店消费,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对单位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样会被限制消费。

避免最坏结果的可行性步骤:

  1. 主动履行:在十日内按前述方式足额支付全部案款(含执行费75.14元),这是最稳妥的路径。

  2. 如实报告财产:如果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书面财产报告,列明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并说明资金来源和履行计划。

  3. 积极协商执行和解: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并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中,一般不会直接纳入失信名单。

  4. 依法提出异议:如果认为执行金额计算有误,或对执行行为本身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不是消极逃避。

结语与延展

一份执行通知书,既是督促履行的“最后通牒”,也是被执行人缓冲风险的机会。面对强制执行,最明智的策略是:认真阅读通知书,逐项核对义务,在十日内履行或主动沟通。如果放任不管,迟延履行利息将持续累积,失信、限高、罚款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风险都可能接踵而至。相反,主动履行或积极达成和解,不仅能控制成本,更能保住信用资产。如您在强制执行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围绕义务金额、利息计算、履行方式等焦点出具专门应对方案。

作者:宫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0113执5058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 宫辉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