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北京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免责认定要点1

发布日期:2026-08-13 06: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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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拥军 律师

邹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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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

Keywords / 关键词
免责事由海事海商合同不可抗力合同违约证据保全

在航运业与贸易往来中,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当事人最常援引的免责事由之一,但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标准极为严格。许多企业因对“不可抗力”理解偏差,导致损失扩大或败诉。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典型判例,以案说法,剖析不可抗力免责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常见争议焦点,帮助海事海商领域从业者厘清风险边界。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与司法认定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司法认定中,法院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审查:

  1. 不能预见: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和行业认知,无法合理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例如,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但需结合气象预报及行业惯例。若合同签订时已发布预警,则可能不构成“不能预见”。
  2. 不能避免:指即使采取了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该事件的发生。
  3. 不能克服:指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关键痛点:实践中,法院对“不能预见”的审查尤为严格。例如,在航运领域,季节性台风、港口拥堵、疫情等,若属于行业内常见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可预见”,从而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以案说法:不可抗力认定的典型场景与裁判规则

案例一:台风导致船舶延误,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案情简介:某航运公司(化名“海公司”)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约定2023年8月15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因台风“杜苏芮”过境,船舶被迫在锚地避风3天,导致货物延迟15天到港。货主索赔违约金,海公司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台风“杜苏芮”在登陆前72小时已被气象部门精准预报,海公司作为专业航运企业,应当预见到台风对航线的影响,并提前调整航次或选择替代港口。同时,台风过境后,海公司未及时采取“加速航行”等合理措施减少延误。因此,台风不构成“不能预见”和“不能克服”,免责主张不予支持。

启示:不可抗力不是“万能挡箭牌”。当事人需证明事件的发生完全超出行业正常风险范围,且已尽到最大努力避免或克服影响。

案例二:政府禁令或疫情,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2020年,某贸易公司(化名“卫*达公司”)与船东签订燃油供应合同,后因当地政府因疫情封控,导致油轮无法靠港,供油延误。船东主张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疫情及政府封控属于不可抗力,但需考量封控措施是否在合同履行期内直接导致履行不能。本案中,封控仅持续15天,而合同约定的供油期限尚有30天,船东可申请延期履行而非解除合同。最终,法院仅免除迟延履行责任,不支持解除合同。

启示: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部分”,而非完全免除所有责任。当事人应优先考虑“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而非直接主张解除。

案例三:第三方原因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案情简介:某货主(化名“张*”)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人将货物交由第三方船舶运输,结果第三方船舶因机器故障导致货物全损。承运人主张该故障系不可抗力,要求免责。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机器故障属于承运人可预见的经营风险,且承运人对第三方船舶有选任和监督义务,故障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启示:不可抗力仅限于“客观情况”,第三方原因、商业风险、供应商违约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免责的举证责任与当事人痛点

1.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 提供气象部门、政府机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事件证明(如台风路径图、封控公告、地震报告等)。
  • 证明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 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及时通知、调整方案、保存证据)。

痛点解析:很多企业仅凭“新闻截图”或“朋友圈传言”作为证据,导致法院不予采信。建议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或向合同约定地的海事局、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2. 常见争议焦点

  • 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商业风险(如市场价格波动、汇率变化)不可免责。
  • 不可抗力与合同约定的冲突:若合同明确约定排除不可抗力条款,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竞合:情势变更(如政策重大调整)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两者需区分适用。

四、律师建议:如何有效应对不可抗力风险?

  1.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通知时限、证明文件要求、替代履行方案等。例如,约定“台风等级达到12级以上”或“政府发布红色预警”才构成不可抗力。
  2. 证据链管理:事件发生后,立即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附上官方证明文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费用凭证、照片视频等。
  3. 及时止损义务:在不可抗力期间,积极寻找替代方案,如改港、换船、延期等,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当事人对扩大损失部分存在过错,不予免责。
  4. 诉讼策略:若对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履行,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尽到“合理预见、合理避免、合理克服”义务,以及是否提供充分证据。

五、常见问答(涵盖北京地区及海事海商实务咨询场景)

  1. :我在北京注册的航运公司,因台风导致货物延期,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看台风是否在合同签订前被预报,以及您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若为可预见台风,法院通常不支持免责。

  2. :北京某贸易公司与南方船东签订运输合同,因长江封航导致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若封航系政府因洪水等不可抗力发布,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需提供官方封航公告。

  3. :我在北京西城区,对方是上海公司,合同约定由北京海事法院管辖,现在对方主张疫情不可抗力,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反驳?:可提供对方所在地当时的疫情风险等级证明,证明其可以采取替代措施(如提前发货、改用其他运输方式)。

  4. :北京朝阳区某货主,因港口拥堵导致货物无法按时装船,能否主张不可抗力?:港口拥堵通常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拥堵系因突发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5. :北京海淀区某科技公司,进口设备因苏伊士运河堵塞延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运河堵塞属于突发意外,但若属于可预见风险(如天气、航道管理),则可能不构成。建议查看合同是否有“航道堵塞”条款。

  6. :北京通州区某船厂,因台风导致船坞受损,无法按期交付船舶,能否免责?:若台风系不可抗力,且船厂已尽到合理防护义务(如加固设备、购买保险),则可能部分免责。

  7. :北京大兴区某物流公司,因政府因环保要求暂停港口作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政府行政行为若属于临时性、突发性且不可预见,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需提供政府文件。

  8. :北京房山区某贸易公司,因供应商破产导致无法提供货物,能否主张不可抗力?:供应商破产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您应向供应商追偿,而非对下游客户免责。

  9. :北京昌平区某船东,因船员罢工导致船舶无法开航,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船员罢工一般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罢工系因政府强制隔离等不可抗力事件引发。

  10. :北京顺义区某货主,因海运途中发生战争,货物全损,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战争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需提供军事部或外交部证明,且需证明战争直接导致货物损失。

  11. :北京密云区某运输公司,因地震导致运输桥梁断裂,无法完成运输,如何举证?:需提供地震局发布的震级证明、桥梁断裂照片、相关路段封闭公告,并证明已积极寻找替代路线。

  12. :北京怀柔区某企业,因寒潮导致港口冰封,船期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寒潮冰封若属于当地历史罕见极端天气,且无法提前预报,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否则需承担部分责任。

  13. :北京平谷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拒绝支付运费,该如何应对?:应要求对方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并审查其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和止损义务。若证据不足,可起诉要求支付。

  14. :北京延庆区某贸易公司,因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但未明确列举,政府某次抽查是否构成?:需看抽查是否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且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偶尔的抽查通常不构成。

  15. :北京东城区某货主,在船舶运输途中接到对方因不可抗力无法交货的通知,如何保留证据?:立即要求对方提供书面通知及证明文件,通过公证送达或公证邮件保存,同时拍摄现场视频。

  16. :北京西城区某船东,因台风导致船舶受损,维修期间耽误航次,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台风导致船舶受损本身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维修期间是否属于“不能克服”需看修理厂是否因台风无法运营,建议同时申请维修延误证明。

  17. :北京丰台区某物流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赔偿预期利润?:如果不可抗力成立,对方可免责,您无权要求赔偿预期利润;但若对方未尽到通知义务,您可主张相应损失。

  18. :北京石景山区某船东,因疫情导致船员无法换班,船舶滞留,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若疫情封控政策明确限制船员换班,且该政策具有突发性,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需提供政府文件。

  19. :北京海淀区某贸易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拒绝提供货物,但货物已备好,怎么办?:可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对方是否真的存在不可抗力情形,如提供虚假证明,需承担违约责任。

  20. :北京门头沟区某运输公司,因台风导致货物落海,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看台风强度是否达到“不可预期”标准,且船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如加固、避风)。若船方有过失,则不能免责。

  21. :北京通州区某船厂,因暴雨导致船坞积水,无法作业,能否主张不可抗力?:暴雨若属于当地常见气象,则可能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达到暴雨红色预警级别。

  22. :北京房山区某货主,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是否还能免责?:未及时通知的,法院可能认定对方对损失扩大部分有过错,部分驳回其免责主张。

  23. :北京顺义区某船东,因航道疏浚导致船舶无法靠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航道疏浚系政府计划性工程,属于可预见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24. :北京昌平区某贸易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无法提供官方证明,法院会怎么判?:法院可能要求对方补充证据,若无法提供,则认定不可抗力不成立,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25. :北京朝阳区某货主,因海运途中遭遇海盗,货物被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海盗属于不可抗力,但需提供船东或货主向海事局、外交部报案的记录,并证明已采取合理防范措施。

  26. :北京海淀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需经公证”,对方未公证,是否有效?:合同约定优先,若对方未按约定公证,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不予免责。

  27. :北京东城区某贸易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后,是否影响?:事件发生在履行期之后,不影响之前已产生的违约行为,对方仅能主张延期部分免责。

  28. :北京西城区某船东,因台风导致船舶绕航,增加燃油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若台风构成不可抗力,且绕航是合理避风措施,则增加的费用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按公平原则分担。

  29. :北京丰台区某货主,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可以通过保险覆盖,是否影响免责?:保险因素不影响不可抗力本身的认定,但若对方未购买保险导致损失扩大,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0. :北京大兴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法院最终认定不成立,我方如何索赔?:可主张违约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账户。

  31. :北京通州区某贸易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发生在境外,如何核实?:可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核实,或要求对方提供外交部认证的证明。

  32. :北京石景山区某船东,因台风导致船舶搁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台风本身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搁浅若系船方驾驶过失,则不能免责。需结合航海日志、气象报告综合判断。

  33. :北京门头沟区某货主,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包括天气”,是否有效?:有效,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若天气极端到了无法履约的程度,可能适用情势变更。

  34. :北京房山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我方也有过错,如何抗辩?:可主张对方未尽到“合理避免”义务,例如未提前加固货物、未选择安全航线等,要求其分担责任。

  35. :北京顺义区某贸易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属于行业常见风险,如何反驳?:可提供行业报告、历史数据,证明该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对方应当预见到并采取预防措施。

  36. :北京昌平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未提供详细损失计算,能否驳回?:若对方无法证明损失与不可抗力的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可驳回其免责主张,或仅部分免责。

  37. :北京海淀区某货主,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需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提供证明”,对方超过10日,如何应对?:可主张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视为放弃免责权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8. :北京东城区某船东,因台风导致船舶燃料油泄漏,污染环境,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台风本身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泄漏若系船方管理不当,则不能免责。需结合船检报告判断。

  39. :北京西城区某贸易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属于“政府行为”,如何确认?:需查看政府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突发性,例如临时性封控、禁令等,若为常规性行政行为(如环保检查),则不构成。

  40. :北京丰台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可以通过改变运输方式(如陆运)避免,是否影响?:若改变方式可行且成本合理,则对方未尽到“合理避免”义务,不可抗力不成立。

  41. :北京大兴区某货主,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在我方所在地并未发生,如何反驳?:可主张不可抗力事件需直接影响合同履行地,若对方所在地事件不影响其履约能力,则不能免责。

  42. :北京通州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合同约定“仲裁”,仲裁庭如何认定?:仲裁庭与法院认定标准一致,但更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行业惯例。

  43. :北京石景山区某贸易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发生在合同签订后,但履行前,是否影响?:不影响,当事人可主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请求解除合同并免责。

  44. :北京门头沟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属于“保守国家秘密”范畴,如何处理?:可依据保密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提供非涉密的部分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

  45. :北京房山区某货主,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是我方造成的(如未及时通知),如何追责?:可主张对方自身过错导致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不成立,要求其全额赔偿。

  46. :北京顺义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覆盖,对方未购买,我方是否可要求赔偿?:可主张对方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失无法通过保险转移,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47. :北京昌平区某贸易公司,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属于“罢工”,如何认定?:一般商业活动中,罢工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罢工系因政府强制隔离等不可抗力事件引发。

  48. :北京海淀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是“合同签订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若新法直接导致合同违法或无法履行,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需提供法律条文及实施时间证明。

  49. :北京东城区某货主,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该事件是“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对方未及时通知,是否免责?:合同约定优先,若未通知,则不能免责,您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0. :北京西城区某船东,因对方主张不可抗力,但最终法院认定不成立,我方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无财产怎么办?:可申请法院调查对方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船舶、车辆等,并申请将对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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