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14.10.30 主办律师:王圣艳

王圣艳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山东省-济南市
已核验身份

“ 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圣艳律师,执业13年,专注离婚纠纷,以济南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61号

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立峰,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匡伟、王圣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铁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立峰、被告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匡伟、王圣艳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月30日生育男孩徐某甲。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平分,共同债务平分;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范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月30日生育男孩徐某甲。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某某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本案庭审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徐某某诉称离婚事由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本着和谐相处、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维护夫妻感情,营造和睦家庭,原告徐某某请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铁鑫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