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迎春北海昌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9.29 主办律师:姜清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民特246号

申请人:杜迎春,女,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致远中路深圳北站西广场A1物业2层208A,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4××××××××。

委托代理人: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东路1号昌旭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11469593D(1-1)。

法定代表人:黄梅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远雄,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4505021982××××××××。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杜迎春与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杜迎春与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25日经北海市海城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位于广西北海市长青路4号北海世纪科技城1幢2单元1203号房屋不动产具备办证条件时,被申请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人杜迎春将该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申请人杜迎春名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费用由申请人杜迎春和被申请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发稿

签发:

发文字号:(2020)桂0502民特246号民事裁定书

核稿:

拟稿:

展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

二、被申请人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在协助申请人杜迎春办证过程中产生的复印、交通等相关费用50元;

三、申请人杜迎春放弃其他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杜迎春与北海昌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经北海市海城区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项载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斐然

书 记 员沈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