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有配偶同居购房出资通常认定为赠与的司法解析
赵明军
本文作者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是常见争议焦点,尤其当一方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且双方曾有配偶时,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深入剖析法院如何判定此类情形,提供核心法律价值:即便同居关系成立,有配偶期间购房出资也通常被认定为赠与,而非共同财产,避免您走弯路。
一、事实背景:同居期间的购房出资争议
本案中,郑×与王×自1998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当时双方均有配偶。2003年,王×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购买13-4-601房屋,总价955314元。郑×主张全程出资,包括转账725314元支票;王×则称定金3万及首付款20万系己出。2012年同居破裂后,郑×起诉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王×辩称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二审判决书明确查明:“王×与郑×自1998年,在双方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开始不正当同居关系……” 以及“诉争房产由王×购买于2003年,即郑×婚姻关系尚存在期间”。
二、争议焦点:有配偶同居期间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共同财产?
郑×主张:双方为同居关系,购房全款由其支付,应视为共有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
王×抗辩:2003年购房时双方均有配偶,不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法律要件;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郑×出资系赠与。
法院说理:出资行为被视为对购房款的赠与,而非房屋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为:“郑×与王×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非法同居生活……郑×出资,其出资行为应视为系对王×之赠与行为。郑×赠与给王×的系相应的购房款,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本身。”
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郑×对王×购买房屋给予的直接出资行为应视为对王×购房款项的赠与,而并非对所购房屋所有权本身的赠与;且对房屋登记在王×名下的物权公示原则,并无相反的证据,亦应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人为物的合法权利人。”
三、法院裁判方法论:三步判断出资性质
结合判决逻辑,当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可参照以下三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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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审查同居关系是否合法
若同居期间任何一方有配偶,则双方同居关系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现《民法典》第1042条),不能适用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规则。判决明确指出:“二人虽于1998年开始同居,但当时双方各自均有配偶,显然不适用以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之法律。” -
第二步:分析出资时的法律关系
关键是出资发生在何时。本案中,郑×出资时自身仍有配偶,双方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产生共同财产制。法院认定:“郑×赠与王×相应的购房款……赠与行为业已完成,至今已十二年,郑×现反悔,应不予支持。” -
第三步:审查物权公示状态
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谁是合法权利人,除非有充分反证。判决强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如无相反的证据,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人为合法权利人。”
四、本案判决的延伸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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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同居的风险不可忽视:即便长期共同生活、共同出资,只要一方或双方在出资时存在婚姻关系,法院将否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适用,出资方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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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性质以认定为赠与为主:除非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为借款或共有财产,否则法院倾向于将无婚姻关系下的一方向另一方的出资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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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名字的重要性:物权登记具有绝对效力,出资方若想保留共有权益,应争取成为产权共有人,或签署书面财产约定协议。
五、行动建议: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 同居前或出资前签署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性质、份额及返还条件,避免口头约定。
- 保留完整出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但需注意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请求。
- 咨询专业律师: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必要时委托律师分析实现路径。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1民终2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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