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4

淮北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计量主体资格认定规则解析

王峰

王峰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356166579

淮北王峰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7 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深耕皖北建工领域高端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峰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执业于安徽淮北,律师执业证号 13406199910570357。自 199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来,27 年执业生涯中,从第 3 年起即锚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建工赛道长达 24 年,只专注建设工程类案件,不承接其他领域纠纷。王峰律师深耕淮北及皖北地区,深谙本地法院裁判规则、工程结算标准与类案审判尺度,是皖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资深专业律师。 王峰律师现任淮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受邀为淮北市建筑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单位开展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防范、工程结算与纠纷化解” 专题普法培训。其参与撰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等多篇建工实务论文,刊发于《淮北律师》等行业专业刊物。 依托 24 年建工案件实战积淀,王峰律师团队独创建设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办案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完整判例支撑、严谨证据支撑、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峰律师为律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案件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所有建工类疑难案件。律所 100% 办案资源聚焦建设工程纠纷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跨领域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办案经验集中。 团队内设建工取证调查组、工程结算合规组、财产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与本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皖北各级法院、执行机关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推进。 所有重大、疑难、标的额千万级的建工案件,均由王峰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庭审辩论及执行异议听证。团队深耕工程欠款、结算争议、分包转包、优先受偿权等疑难问题。王峰律师获评 “淮北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 “淮北市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王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452 件,细分案由精准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0 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5 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45 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 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8 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工程结算争议、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168 件,全部依托司法裁定、保全文书、执行文书落地结案,办案经验覆盖建工全场景。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尾款拖欠纠纷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承包淮北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 680 万元,且拒不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节点,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向住建委调取项目备案材料、现场施工日志,组织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同类裁判规则;申请证据保全固定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方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庭审中通过证据链闭环搭建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签字记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68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对方全部诉请,当事人通过法院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 案件情节:某国有建筑企业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因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提起仲裁,涉案金额 12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 律师办案动作:王峰律师团队作为总包方代理人,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最高院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裁判规则;证据链闭环搭建证明总包方已超额支付分包款;庭审辩论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且存在质量瑕疵;申请司法鉴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仲裁庭驳回实际施工人全部仲裁请求,总包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等高净值群体。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淮北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免费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敏感问题,王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58%,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32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68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7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淮北本地建筑行业协会、商会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追索、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等法律难题,欢迎预约淮北市相山区海容广场 709-713 律所建工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淮北王峰建工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免费提供前期法律诊断服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量争议堪称“高发区”与“重灾区”。很多时候,发包方与承包方对簿公堂,核心争点并非工程质量,而是到底该按谁的“账本”来结算。这其中,最致命、最前置的一个法律问题便是:谁具备合法的计量主体资格?

如果计量主体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资格,其出具的所谓的“工程量核定单”“审计报告”,在法庭上可能一文不值,甚至会导致承包方巨额工程款被无理压减。

本文将以一则典型司法案例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建设工程工程量争议中的“计量主体资格”认定规则,为施工企业及发包方提供警示与指引。


一、案例回溯:发包方“自说自话”的审计,为何不被法院采信?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中标承建了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算。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部分隐蔽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产生了分歧。在竣工结算阶段,B公司单方委托了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该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将A公司报送的结算书金额核减了约30%,核减理由多为“无甲方代表签字”“签证单未经过审计部门认可”等。

A公司对审核结果不予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诉讼中,B公司抗辩称:应按其委托的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结算,且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最终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结果为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中有关于“以审计为准”的约定,但该约定并未明确排除承包方对审计结果的异议权,更未赋予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以最终计量主体的法律地位。B公司单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未经A公司确认,其出具的审核报告在性质上仅属于发包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当然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最终准许了A公司的司法鉴定申请,委托了双方共同选定(或法院指定)的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全部工程量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过程中,法院对签证单、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等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特别是对于没有甲方代表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结合监理记录及现场影像资料综合认定。最终,法院依据新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被无端核减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法律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点即计量主体资格。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计”不当然具备约束承包方的法律效力,除非该计量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共同计量程序,或双方已达成一致确认。


二、法律透视:什么是“计量主体资格”?为何它如此重要?

在法律层面与行业惯例中,计量主体资格是指有权对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并出具可作为结算依据文件的机构或个人。这涉及三个层面的资格:

  1. 合同层面的授权:合同约定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计量。
  2. 法律层面的强制:在发生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时,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才具有最终的、权威的计量主体资格。
  3. 事实层面的确认: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度款报审表、签证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这属于过程计量行为,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重中之重): 如果发包方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不具备上述资格,强行“以审计名义”单方核减工程量,承包方务必及时书面提出异议。

关键点:千万不要在结算核定单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上轻易签字盖章。一旦签字,哪怕是“仅对工程量无异议”的字样,也可能被法院视为对计量结果的确认,从而丧失重新鉴定的权利,即发生 “失权” 效果。


三、以案说法:司法实践中认定“计量主体资格”的四大铁律

结合大量实务判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审判逻辑:

1. 合同约定优先,但不得对抗法定审计程序

  • 有效约定:如合同明确约定“经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则该机构具备计量主体资格。
  • 无效抗辩:如仅约定“以发包人审计为准”,但发包人审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程序进行,或剥夺了承包人的参与权、异议权,则该“审计”不具备合法性。

2. 监理签字效力高于发包人内部审计

  • 项目总监(或总监理工程师)依约在计量表上签字,是履行监理职责的职务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监理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否则监理签字即视为发包人已确认工程量。发包人内部审计部门事后单方推翻监理签字,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3. 司法鉴定是终极救济,但需满足“必要性”审查

  • 若施工过程中签证单、计量表严重缺失,导致无法通过证据链还原工程量,法院才会启动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是法定的最终计量主体,其出具的鉴定意见除非有程序违法或依据明显不足,否则法院将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4. 对“默示认可”条款的审慎适用

  • 许多示范文本中约定:“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结算书后28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若发包方在期限内既不答复也不提出异议,但同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拖延时间,法院将依据该条款认定承包方报送的结算书中工程量为有效计量结果。

四、对施工企业的深度建议:如何守住“计量话语权”?

  1. 签证管理: 花大力气抓过程签证,确保所有涉及工程量变化的文件(签证单、联系单、会议纪要)均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三方签字,缺一不可。这是锁定计量主体资格的基础证据。
  2. 对“单方审计”坚决说“不”: 对方单方委托审计后,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建议用EMS或公证书形式)提出异议,重点指出其“不具备共同计量主体资格”。
  3. 善用“逾期失权”条款: 若发包方收到结算资料后故意拖延不计价,应依据合同约定发函催告,并警告将启动“视为认可”条款。
  4. 司法鉴定前的准备: 一旦启动司法鉴定,务必向鉴定机构提交完整的《计量依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预算书、施工图预算、已确认的月度计量支付证书、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图及现场影像资料。要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五、结语

建设工程的计量绝不仅仅是算术题,更是法律题。计量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所有工程量争议解决的前提。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认章不认人,认程序不认关系” 是铁律——必须确保每一笔工程量都出自合法的计量主体之手。当发包方试图用内部审计程序凌驾于合同共同计量程序之上时,承包方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坚决要求以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最终裁判。


王峰 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相关问答】——工程计量与结算实务争议50问

  1. 问: 我是淮北的包工头,我们干的活发包方一直拖延不结算,他自己找了个审计公司来审,结果核减了一大半,这合法吗? 答: 不合法。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若不经过你方确认,不具备共同计量主体资格,其出具的报告仅是单方意见,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你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

  2. 问: 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以甲方审计为准”,是不是就只能听甲方的了? 答: 不一定。该条款属于发包方单方审计条款,若审计过程剥夺了施工方的参与权、申辩权,或审计结果明显背离事实,法院仍会准许施工方申请造价司法鉴定。

  3. 问: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了,现在甲方不认账,说监理没有权限,怎么办? 答: 监理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其在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代表发包人确认工程量。除非有证据证明监理与施工方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4. 问: 在濉溪县干的活,甲方给的签证单需要哪些人签字才最有法律效力? 答: 最稳妥的是三方签字: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或专业工程师)。如果有造价工程师参与过程计量,其签字效力更高。

  5. 问: 我干的是隐蔽工程,当时没来得及叫甲方看,现在结算不认量,怎么办? 答: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通知甲方检查,若因甲方未及时到场导致覆盖,依据合同惯例,甲方应承担不利后果。你可以用监理日志、影像资料、试块报告等作为辅助证据申请重新计量。

  6. 问: 法院准许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会怎么确定工程量? 答: 司法鉴定机构会依据施工合同、签证单、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竣工图等证据进行实算。对于无法直观计量的隐蔽工程,会结合施工工艺和双方的往来函件进行合理推定。

  7. 问: 我们在合肥有个项目,对方在审价时把措施费全部扣了,说是按实计取,但合同是总价包干,这合法吗? 答: 若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则在工程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时,不应因实际施工组织变化而核减。对方的审价行为属于计量主体不当行使权利,建议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问: 发包方在收到我方结算书后,一直没有回复,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能视为认可吗? 答: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在XX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则在期限届满后,你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可以视为双方确认的结算依据。建议及时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

  9. 问: 我是蚌埠的施工队,甲方委托的审计公司出报告了,但我认为数据不实,可以不签字吗? 答: 绝对不能签字!任何签字都可能被视为对审计结果的认可。应严格区分“收到报告”与“认可报告”,并第一时间发出书面异议,声明该审计机构非双方选定的计量主体

  10. 问: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了,甲方还在纠结工程量明细,一直不支付尾款,我能起诉吗? 答: 可以。竣工验收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若双方对工程量清单无法达成一致,你有权直接起诉,并在诉讼中申请造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来终结争议。

  11. 问: 合同中约定了“以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但财政评审迟迟不出来,款项被无限期拖延,怎么办? 答: 财政评审是行政性审查,不能无限期拖延施工方回款。若因非施工方原因导致评审无法完成,或评审依据偏离合同约定,施工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司法鉴定代替财政评审结果。

  12. 问: 在宿州干的项目,为了赶工期,甲方口头通知增加工程量,但没有书面签证,结算能算进去吗? 答: 口头指令风险极大。除非有监理日志、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或者后续的会议纪要能证明甲方确实要求施工,否则计量主体无法确认该部分工程量。建议强化过程证据留痕。

  13. 问: 甲方把结算资料弄丢了,反过来说我们没交过结算书,怎么维护权利? 答: 必须保留送达证据。EMS邮寄单、签收记录、对方签收回执都是关键。若对方拒收,可采用公证送达方式。一旦有证据证明已收到结算书,对方逾期未答复可视为认可。

  14. 问: 我对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不信任,觉得他们偏袒发包方,可以申请更换吗? 答: 申请更换鉴定机构需有法定理由,如鉴定机构无资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程序严重违法等。如果仅仅是推测,法院是不会准许的。你可以通过质证程序和申请鉴定人出庭来维护权益。

  15. 问: 工程签证单上只有甲方一个现场代表的签字,但他没有公司授权,签字有效吗? 答: 关键看该人员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如果该人员一直是代表甲方与施工方对接、参与工程例会,且甲方未提出异议,则其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甲方有约束力。

  16. 问: 我们公司想聘请律师打官司追讨工程款,胜诉的关键是看什么? 答: 胜诉的关键在于基础证据是否扎实。尤其是工程量计算书、签证单、月度计量支付证书、竣工验收单。律师作用在于整合证据,并针对发包方的单方审计进行程序性抗辩,锁定合法的计量主体。

  17. 问: 与总包发生工程量争议,作为分包方,我们只跟总包有合同,该怎么计量? 答: 实力强的分包要注意,你的合同对手方是总包。计量依据是分包合同。若总包拖延签字确认,应及时发律师函,并注意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影像及材料入场记录。

  18. 问: 现在蚌埠地区法院对工程量争议案件,是不是都要求必须做司法鉴定? 答: 不一定。如果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通过进度款计量支付证书确认了部分工程量,法院会直接采信。只有对未确认的部分存在重大分歧时,才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19. 问: 恶意串通怎么认定?如果监理和甲方勾结算计我工程量怎么办? 答: 若有证据(如资金往来、聊天记录)证明监理与甲方串通,故意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或核减工程量,你可以主张该计量行为无效,并申请法院重新调查或鉴定。

  20. 问: 我们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图纸变更了,结算时只算变更部分吗? 答: 是的。固定总价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基准。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增减项,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规则计算,计量主体仅对该变更部分进行增量或减量核定。

  21. 问: 甲方说我们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要扣我们的钱,有依据吗? 答: 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复核工程量并包干风险,则漏项风险由施工方承担。但若漏项是因甲方提供图纸或清单缺陷导致,则施工方有权要求按实结算。

  22. 问: 在阜阳的项目,工程因甲方原因停工,我们产生的设备租赁费、窝工损失,算工程量吗? 答: 这属于费用索赔,不属于纯粹的工程量计量。但同样需要报监理和甲方确认。如果未确认,可以通过诉讼索赔,但举证责任在施工方。

  23. 问: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来以后,甲公司不认可,法院还会开庭吗? 答: 会。鉴定意见书是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如果不认可,需要提出具体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若异议成立,法院可能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24. 问: “已经花费的工程量” 和 “需要修复的工程量”在鉴定中是一回事吗? 答: 不是。建安工程造价鉴定针对的是已完工程部分合格工作的价值。如果质量不合格,涉及的是修复费用鉴定,这属于质量纠纷范畴,与计量主体资格争议不同。

  25. 问: 我们项目部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哪个效力大?计量单上盖项目章有效吗? 答: 项目部公章效力等同于公司公章。计量单上盖项目部章有效。项目经理签字若在授权范围内也有效。但如果是仅仅编制审核性质的内部文件,最好要求加盖公章。

  26. 问: 我在亳州做工程,甲方不按时支付进度款,直接影响施工进度,我们可以停工吗? 答: 可以停工,但需履行催告程序。书面通知甲方付款,告知逾期将停工,并明确停工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此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27. 问: 施工日志能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答: 施工日志是施工方单方记录,证明力较弱。但如果与监理日志、甲方的现场签证、影像资料相互印证,法院是可以作为辅助定案依据的。

  28. 问: 工程结束后,甲方要求我们配合审计,我们是不是必须无条件配合? 答: 你有义务配合合同约定的结算审计。但如果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非双方约定,且审计内容不合理地扩大了范围,你可以拒绝并书面说明理由。

  29. 问: 淮北的工地,甲方给的工程量确认单我签了字,但后来发现计算错误,还能纠正吗? 答: 若签认单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一年)申请法院撤销该确认行为。但举证责任极高,建议在签字前务必仔细核算。

  30. 问: 工程量清单漏项,但甲方口头说“先干着,以后一起算”,现在不认账了怎么办? 答: 这是典型的口头变更风险。你没有证据证明甲方承诺。除非有监理指令单、录音证据或会议纪要佐证,否则很难计入结算。

  31. 问: 施工期间因政策调整导致材料价格暴涨,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吗? 答: 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包干,且风险范围未包括材料价格波动,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协商调整。若协商不成,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调价,但这不属于“工程量”争议,而是“价款”争议。

  32. 问: 作为发包方,我想在合同中完全排除承包方的计量异议权,合法吗? 答: 不合法。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即使合同约定“一切以审计为准”,若审计结果显失公正,法院仍会程序性介入。

  33. 问: 我们公司的结算书提交了几个部门,但对方以“未交到合约部”为由拒绝签收,怎么办? 答: 你直接邮寄到该公司注册地址,并保留邮寄凭证。只要对方公司任何人签收,即视为已送达,不需要特定部门签收。

  34. 问: 工程量鉴定费很高,如果最后官司赢了,鉴定费谁出? 答: 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如果甲方不认可合法计量,导致不得不启动鉴定,鉴定费最终会判由甲方承担。

  35. 问: 项目在淮南,竣工验收单上已经写了“工程总价按实结算”,是否意味着之前甲方内部核减的工程量作废? 答: 若无特别说明,竣工验收单上的“按实结算”表述,无法推翻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已确认的工程量只能通过签证单等形式变更,验收结论不能直接改变计量结果。

  36. 问: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零工”怎么计量?需要甲方签字吗? 答: 需要。零工是计量争议高发区,务必当日签证。若当日甲方未签,采取微信拍照并留言、电话录音等方式固定事实,并在结算时要求甲方补签。

  37. 问: 甲方聘请的审计公司看现场时,我们还需要派人去吗? 答: 必须去!如果审计公司看现场时你们不在场,他们就可能认定某些项目不存在。你们的参与是共同计量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出异议和保留意见的机会。

  38. 问: 我公司和甲方对“按实结算”的理解不一样,甲方认为按定额,我认为按市场价,怎么办? 答: 看合同专用条款。若无约定,通常按工程所在地定额站发布的计价依据计算。若合同约定执行市场价,需有充分的价格签证依据。

  39. 问: 打官司过程中,甲方申请破产了,我们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答: 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以“争议解决完毕”为前提,需尽快起诉并在执行中主张。

  40. 问: 安庆的工程,诉讼时效是多久?我怕甲方一直拖,拖过诉讼时效。 答: 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因工程量争议一直未解决,未确认,时效中止或中断。但建议在鉴定未出结论前,定期向甲方发送催款函以中断时效。

  41. 问: 造价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只看合同和图纸,不勘查现场,合理吗? 答: 不合理。鉴定机构应当现场勘验。如果法院或鉴定机构未组织现场勘验,你可以向法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鉴定机构对现场情况予以说明或补充勘验。

  42. 问: 甲方在结算时说,要扣一笔“配合费”,这属于计量范围吗? 答: 这属于合同约定的费用扣减,不是工程量计量。你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总包服务费”“配合费”等明确约定。若无约定,甲方无权单方扣减。

  43. 问: 施工图纸不全,但我们已经按甲方发的电子版图纸施工,结算时图纸外多干的能算吗? 答: 能算,但前提是电子版图纸必须是甲方代表或设计院通过正式渠道发送的,且要留存邮件截图。在鉴定中,电子图纸可以作为确认施工内容的依据

  44. 问: 我们承包的工程主体已完工,但外墙装修那部分被甲方直接分包给第三方,这算我们的量吗? 答: 若甲方直接分包,该部分不属于你的施工范围,应从你的工程量清单中扣除。你需要关注的是配合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和脚手架费用,有事前约定的按约定。

  45. 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建设单位拒绝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经理故意不出来做记录,怎么固定工程量? 答: 自行整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并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最好是联合监理单位,单方停止记录的风险很大。

  46. 问: 我是六安的,我和发包方签的是“开口合同”,工程量完成一半他喊停,怎么结算? 答: 按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对于已完部分,采用比例法实算法进行司法鉴定,核心在于根据施工记录明确进度节点。

  47. 问: 工程量计量单上盖的是甲方公司的行政章,不是合同章,有效吗? 答: 有效。只要不是私人印章,公司公章(包括行政章、合同章)均代表公司意志,具备法律效力。

  48. 问: 对方迟迟不提供工程量计算式底稿,怎么办? 答: 这会影响你的核对权。发函要求对方提供详细计算底稿。若不做,你可以不认可该计量结果,并在诉讼中申请鉴定,由鉴定机构重新计算。

  49. 问: 公司在黄山中标一个项目,甲方要求必须在竣工前提供结算书,否则逾期不结算,合法吗? 答: 该要求有违工程惯例,结算书通常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递送。若因竣工前未提供而强制逾期不结算,该条款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极易被法院认定无效。

  50. 问: 法院会不会支持“以鉴代审”?我们作为发包方如何反驳对方的单方鉴定? 答: “以鉴代审”是法院应避免的。作为发包方,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的计量主体资格、依据的材料是否经过双方质证、鉴定人员是否具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只要存在程序瑕疵,即可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