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不能以买方征信问题解除合同
陈干新律师
南宁陈干新律师・合同纠纷 ——31 年执业沉淀,20 年专注合同争议,筑就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陈干新律师,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同纠纷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31 年,自执业初期即将业务重心锁定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近 20 年更是 100% 深耕该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陈干新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为后续专攻合同纠纷奠定扎实理论根基。 陈干新律师现任南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担任广西大学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定期为本地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会讲授 “合同风险防控与证据链管理” 专题。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策略》《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补偿规则研究》等专业论文发表于《广西律师》等业内刊物,系广西区内少数持续输出合同纠纷领域实务成果的主讲人。基于大量案件经验,陈干新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合同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专项团队,由陈干新律师作为创始合伙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 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合同纠纷这一单一赛道,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任何非主营案件,内部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取证专项组、商事合同纠纷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4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2 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陈干新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胜诉率 85% 以上的扎实记录,其中疑难复杂案件(标的额千万级、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办结率达 78%。团队累计承办标的额 1000 万元以上合同纠纷案件超过 60 件,曾成功处理涉及工程款多重抵销、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交叉违约、债权转让与代位权纠纷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南宁市优秀民商事专业团队,陈干新律师本人荣膺南宁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专业特色精品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陈干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合同纠纷案件 812 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80 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90 件,买卖合同纠纷 70 件,借款合同纠纷 40 件,其他合同纠纷(包括承揽、服务、运输等)32 件。其中,标的额超 1000 万元、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92 件。 典型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工程款追索与反诉驳回 案件情节: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1800 万元,并提起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及未售房产,组织诉前谈判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及证据链闭环(包括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单),主导出庭质证对被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8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诉请,保全裁定查封房产价值 3000 万元,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额回款。 典型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大额赔偿与恶意拒租 案件情节: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租方)与某品牌餐饮企业(承租方)签订 5 年租赁合同,承租方经营一年后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拖欠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 320 万元,且拒绝搬离。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场地。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出租方,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承租方银行账户及设备,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庭审中通过庭审可视化呈现展示租金支付记录、催收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承租方经营流水证明其具备支付能力。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及占用使用费合计 380 万元,判决准予腾退返还租赁场地,判决后承租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异议听证排除第三方占用,全额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追索与债务加入 案件情节:某建材供应商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货款 500 万元,并转移资产,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法院。 律师办案动作:陈干新律师代理供应商,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建筑公司名下工程车辆及在建工程,调查取证发现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闭环(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辩论中论证债务加入事实。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控制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准予保全查封财产,执行回款 480 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陈干新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商业管理公司及高净值个人客户。针对高端客群对交易安全与结果确定性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2708-2709 号),紧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对接高效便捷,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合同条款风险审查、履约证据架构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 24 小时同步、诉前调解减少财产损失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异议听证、到期债权追索),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合同履行情况复查、法律新规同步)、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杜绝一次性短期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或商业失利的客户,陈干新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降低次生商业风险。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 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 80 余封、定制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 1.2 亿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 4800 万元。多位建筑企业主、商业地产公司在案件结案后续约常年法律顾问,广西本地多家商会、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端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工程款拖欠、租赁纠纷等复杂合同问题,欢迎预约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 “南宁陈干新合同纠纷律师” 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 24 小时内与您联络,并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您锁定关键证据、预判诉讼风险。
开篇: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买方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时,卖方能否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本案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以守约方自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即使买方存在征信问题,若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等附随义务,其解除合同的主张依然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本文将以(2019)桂0109民初1492号判决为样本,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焦点,为同类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争议焦点:卖方未通知领证信息,能否认定买方先违约?
本案中,原告(卖方)主张被告(买方)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构成根本性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而被告辩称自己并未违约,且愿意一次性支付余款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将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
关键事实梳理:
- 2018年1月26日,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余款56万元。
- 2019年2月11日,原告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 2019年5月21日,被告出具承诺书并支付解押款96888元。
- 2019年6月14日,原告换发新不动产权证书,但仅通知了中介,未通知被告本人。
- 2019年7月25日,原告以被告征信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二、法院裁判观点:合同解除权须以自身守约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院认为:
“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卖方,应当将所售房屋信息全面、完整的通知、告知被告,以使合同能圆满的进行,但原告在出卖涉案房屋过程中未通知被告其于2019年6月14日领取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80918号不动产权证书这一信息。因原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之后原告起诉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先违约一方。相反,原告未履行相关约定告知被告过户及付款,违反了合同义务。综上,原告关于被告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实操启示:三步法判断合同解除权的正当行使
第一步:审视自身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
合同解除权并非无条件的“退出按钮”。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首先确保自身已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等)和附随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若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则解除权行使的基础即告丧失。
具体做法: 逐项核对合同约定的己方义务清单,重点检查是否已完成所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并保留书面证据。
第二步:判断相对方是否构成“先违约”
“先违约”的认定是解除权成立的关键前提。法院在判断时,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的时间顺序、因果关系以及各方实际履行行为。若相对方的违约行为系因己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所致,则不能认定相对方为先违约方。
具体做法: 梳理合同履行的完整时间线,标明各方在每一节点的行为及时间,分析违约行为与己方行为的因果关系。
第三步:综合考量合同目的是否确实无法实现
即使相对方存在履行困难,若其愿意通过其他方式(如一次性付款)继续履行合同,且已实际履行大部分义务(如支付首付款、解押款、占有使用房屋),则不宜轻易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具体做法: 全面评估相对方的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避免仅因单一障碍(如征信问题)而忽视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四、本案延伸思考: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适用边界
本案中,原告主张“定金50000元不予退还”。但法院因认定原告并非守约方,对此未予支持。这提示我们:
定金罚则的适用同样以对方违约为前提。 若主张方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或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则定金罚则无从谈起。
结语: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石
合同纠纷的核心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文本对照,更是诚信原则的实践检验。解除权不是“单方退出卡”,而是建立在自身全面守约基础上的法定救济途径。 当卖方急于收回房屋以便高价转卖时,应当回望自身是否已尽到告知、协助的法定义务。
进一步行动建议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立即收集并整理合同履行全部过程的证据(书面通知、微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等);对照合同条款逐一检视自身义务履行情况;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综合评估解除合同的可行性及法律后果。
作者: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桂0109民初1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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