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2026-09-04

济南认购书阻却执行的审查标准:从一则案例看实务判断路径

鞠常山

鞠常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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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引发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之核心往往不在于债权本身,而在于其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文结合(2020)鲁11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聚焦“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的认购书能否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争议焦点,为实务操作提供可复用的判断路径。

一、争议焦点:认购书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设定了案外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四项要件,其中第一项即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然而,实践中大量购房者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订购协议”等预约性文件,并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认购书能否满足前述法定要件,往往成为双方激辩的核心。

本案中,案外人安某主张其于2016年6月7日与被执行人荣安公司签订《昭阳小镇项目认购书》,并全额支付房款,应排除执行。而申请执行人骏豪公司则抗辩称,认购书系预约合同,缺失交付条件、产权登记等必备条款,且签订时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认购书无效且已因违约解除,故不构成“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裁判规则:预约与本约的穿透式认定标准

法院最终支持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确立了以下裁判思路:并非只有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件才能满足司法解释要件,而应实质判断认购协议是否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结合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援引:

“该认购书虽非当事人签定的正式合同,但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应有的主要内容,且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成为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针对预售许可问题,法院援引该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由此形成三层判断:一看是否具备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二看出卖人是否已收受购房款;三看预售许可取得时点是否在起诉前。

三、具体方法与判断步骤

结合本案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实务中可参照以下四步操作:

第一步:审查认购书文本是否具备买卖合同核心条款。 可对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装修标准承诺、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本案认购书虽未面面俱到,但法院认定其具备“标的物、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故满足实质要件。

第二步:核实出卖人是否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 认购书转化为本约的另一关键,在于出卖人已实际收受购房款。案外人提交了诚意金收据、购房款收据,证明已分次缴纳房款741932元及车位款80000元。即使付款时间晚于约定日期,但出卖人接受且未异议,法院认定视为双方对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此点亦可对抗申请执行人关于“认购书已解除”的主张。

第三步:检查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节点。 即使签订认购书时未取得预售许可,但若在“起诉前”已取得,合同效力即被补正。本案中,查封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起诉前(2017年3月28日)——法院查明“在2017年3月22日”取得预售许可证,早于查封和起诉。注意,该“起诉前”应理解为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起诉之前,而非案外人起诉或异议之时。

第四步:综合判断“查封前已签订”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 本案认购书签订于2016年6月7日,早于法院查封裁定作出日期,符合时间要件。同时,未办理过户系因被执行人未及时为业主办证,且法院查封阻碍了过户进程,显然非买受人过错。

四、裁判说理要点与证据链条构建

法院在判断证据时,对案外人提交的《昭阳小镇项目认购书》、补充协议、收据、接房通知、物业费及水电费收据、不动产权属证明、装修合同等一并采信,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 合同链:认购书+补充协议 → 证明买卖关系成立;
  • 付款链:诚意金收据+购房款收据 → 证明支付全部价款;
  • 占有链:接房通知+物业合同+水电费收据+装修合同 → 证明合法占有;
  • 唯一住房链:不动产权属证明 → 证明居住权益。

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不真实”“无法核实”等质证意见,以“未提供证据证实”为由不予采信。这提示各方当事人,执行异议程序中对证据的异议不能仅停留在口头否认,需提交反证。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对开发商、购房者及申请执行人三方均具警示意义:

  •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应尽快推动签署正式合同并保留付款、占有、居住的全套原始凭证;如遇开发商拖延办证,应及时关注房产是否被查封,必要时提起执行异议或确权之诉。
  • 申请执行人:欲排除案外人异议,不能仅质疑合同形式,而应针对付款真实性(如调取银行流水)、实际占有状态、家庭住房情况等逐一反驳。
  •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提前深入审查认购书条款与履行细节,尤其注意“认购书+收据+接房”三项要素的匹配性。若需进一步探讨个案策略,欢迎联系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分析。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鲁11执异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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