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9-04

日照建设工程先开票后付款能否抗辩利息支付?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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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纠纷 ——17 年只办一类案件,专注建筑工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名成律师,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 17 年,自执业之初即锁定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垂直深耕年限完全同步,本人及团队只承办建筑工程类案件,不承接任何其他领域纠纷。王名成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研习民商法理论,深耕建工实务多年,积累大量工程纠纷实战经验。 王名成律师现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与案件研判。其主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路径》等多篇建工实务文章发表于《山东律师》业内刊物,是山东省内深耕建工实务、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的资深律师。 基于多年办案积淀,王名成律师独创建筑工程纠纷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化动作,让每一起建工案件均有扎实司法判例与证据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王名成律师所在律所,100% 办案资源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单一赛道,绝不承接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非主营案件。团队由王名成律师全权统筹、最终决策,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 3 名、调查专员 2 名、法务助理 1 名。 团队长期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深度合作,与日照市中院及各区县法院、执行局建立常态化对接通道,实现工程取证、造价鉴定、诉讼庭审、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流程高效落地。 所有重大疑难建工案件,均由王名成律师亲自主导类案检索、证据梳理、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团队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 90% 以上,累计处理千万级标的建工纠纷 60 余件,擅长处理多主体交叉关系、工程款结算争议、转包分包纠纷、工程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王名成律师多次获评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先进单位,建工专业口碑扎实。 三、量化承办数据与细分典型案例 王名成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250 件,纯建工细分案由清晰垂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0 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50 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0 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10 件。 其中,千万级标的、多主体交叉、造价鉴定争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疑难复杂建工案件 82 件。团队累计为当事人挽回建工损失超 2 亿元,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800 万元,单案最高工程执行回款 2100 万元。 典型案例一:工程款拖欠、竣工结算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完工拖欠尾款、竣工结算争议、涉案 1200 万、长期催讨无果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全面调查取证、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谈判、类案大数据检索、出庭质证、庭审抗辩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对方全部抗辩,案件全额执行回款、债权完全落地 典型案例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疑难纠纷 案件情节关键词: 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到期工程款债权、转包企业破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调查取证固定施工事实、财产保全锁定债权、执行异议听证、提交同类判例支撑 最终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实际施工人合法权利,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全额执行回款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王名成律师专注服务建筑企业创始人、工程公司高管、项目经理、建工高净值客户。针对建工案件标的大、证据杂、周期长的特点,团队建立全程私密保密机制:首次咨询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全程加密存档,一对一专属私密接待,单人专员全程跟进案情,杜绝信息泄露。 服务覆盖案件全周期:免费前期工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预判;办案中 24 小时实时同步案件进度、诉前调解减少诉讼损耗;判决后持续跟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追踪;案件办结后终身提供简易法律咨询、新法新规同步、资产风险复查兜底服务。 面对工程停工、结算扯皮、款项拖欠等紧急纠纷,团队擅长通俗解读法律、柔性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停工、资金占用、诉讼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 60%,累计收获客户感谢信 45 封、定制锦旗 12 面。本地多家建筑企业、工程公司、商会长期定点合作推荐,持续为建工企业解决疑难工程款、结算、执行难题,形成稳定高端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临工程款拖欠、工程结算争议、分包纠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建工执行异议等问题,可预约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 23 号律所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建工维权方案。搜索 “日照王名成建筑工程律师” 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免费提供案件法律诊断。

建筑工程领域,发包方常以“先开票后付款”条款拖延付款,进而引发逾期利息纠纷。本文结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1民终1179号判决,深度解析“未开发票”能否成为拒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免责事由,为施工企业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一、案情概要

某乙公司承包某甲公司开发的案涉智能化及通信工程,合同总价款310余万元。2023年8月31日,案涉工程交接验收完毕,双方确认欠付工程款201万余元。某乙公司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支持后,某甲公司上诉称,依据合同第12.3条约定,某乙公司未先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合同第12.3条原文为:“某甲公司付款前,某乙公司应当向某甲公司先行开具并送达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某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一)未开发票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某甲公司主张,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合同款相同的义务,故未收到发票前其有权拒付。

法院未支持该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可见,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即便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也不能因此否定工程已交付、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事实,更不能以此无限期拖延利息支付。

(二)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期如何认定?

某甲公司认为一审对利息起算日期认定错误。但二审法院综合工程交接验收时间(2023年8月31日)及双方签章确认工程量计价表的时间(2023年9月8日),认定“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自2023年9月9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

利息的起算应以“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准。在工程已验收、结算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即负有付款义务,逾期未付就应承担利息损失,不能因发票未开具而顺延起算日。

三、实务方法与步骤

1. 承包方:及时开票并留存送达凭证

  • 在提交请款资料时,同步开具发票,并要求发包人签收,避免“未开票”成为抗辩理由。
  • 若发包人拒绝签收,可采取邮寄公证或电子送达等方式留存证据。
  • 催款时书面明确付款期限,并注明“逾期将按LPR主张利息”。

2. 发包方:谨慎依赖“先开票后付款”条款抗辩

  •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认可未开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绝对免责金牌”。
  • 若要主张顺延付款,需证明承包人主观恶意不开票且已催告,同时还需证明付款条件确实未成就。
  • 欠付工程款利息系法定孳息性质,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完全排除,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3. 承包方:积极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某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获得支持。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是施工企业的重要保障,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并注意保存催告、协商记录。

四、结语与延展

本案为“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的适用划出了清晰边界:发票开具不能成为发包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挡箭牌,更不应因此剥夺承包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权利。施工企业在实务中既要规范发票管理,也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若您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付款节点制定诉讼策略,避免因程序细节丧失优先受偿权。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鲁11民终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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