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终结/2026-09-04

上海执行阶段违法中止或终结构成徇私枉法罪场景解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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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章海律师·刑事辩护——23年专注刑事辩护,以数据与案例铸就专业口碑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伊始即锚定刑事辩护赛道,单一垂直领域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章海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完成多年系统司法实务研习,深度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研析,为日后专攻刑事辩护积淀了扎实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经验。 章海律师定期为上海本地企业高管、行业商会讲授“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应对”专题。基于大量案件经验,章海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章海律师作为首席主办律师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此单一赛道,内部设有调查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庭审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及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章海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团队整体辩护成效(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占比达7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办理涉案金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曾成功处理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的重罪改轻罪、涉案金额1亿元的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公安部督办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缓刑等极端复杂情形。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章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逾3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职务犯罪案件80余件,经济犯罪案件150余件,毒品犯罪案件30余件,其他类型刑事案件90余件。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再审抗诉等疑难复杂案件60余件。 典型案例一:某国企高管受贿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受贿、涉案金额1200万元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证据链审查、调查取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通过审查证据链,将受贿金额从1200万元降至300万元,获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某金融系统负责人挪用公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涉案金额巨大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诉前谈判、提交类案检索、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典型案例三:Z某组织卖淫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组织卖淫、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取保候审后解除 典型案例四:马某东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5000余克) 案件情节关键词:毒品犯罪、贩卖毒品、死刑复核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出庭质证、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申请再审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向公平出发》一书) 典型案例五: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事实不清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审查、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案例六:张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亿余元) 案件情节关键词:诈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类案大数据检索、庭审可视化呈现、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重罪改轻罪,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七: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情节关键词:合同诈骗、没有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调查取证、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章海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家族企业及港澳台、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非公开调解方案设计均在保密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诉讼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章海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2封;单案最高涉案金额3亿元,通过精准辩护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从十五年降至二年六个月;单案通过二审改判实现缓刑。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上海本地商会、高端社交圈层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欢迎预约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章海”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关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却忽略了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阶段。执行阶段看似“照章办事”,实则是权力寻租的隐蔽温床。尤其是违法中止执行违法终结执行,往往被办案人员误认为“操作瑕疵”,实则已经触犯徇私枉法罪。本文结合实务案例,深度剖析执行阶段违法中止或终结的所有典型案发场景,为当事人及家属划清法律红线。

一、法律定性:徇私枉法罪在“执行阶段”的适用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注意,虽然法条列举了“追诉”和“审判”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刑事执行阶段同样属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行为,如果主观上出于徇私、徇情,客观上违反法律程序,造成罪犯未实际服满刑期、逃避刑罚等严重后果,同样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不要求“造成冤假错案”才构成。只要是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使其逃避应有的刑罚执行,哪怕执行了部分刑期,只要存在“违法中止或终结”行为,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二、执行阶段违法中止或终结的五大案发场景

场景一: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变相“提前出狱”

暂予监外执行本是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期的罪犯设置的人道主义制度,但一些看守所民警、监狱管理人员或法院执行人员,收受罪犯家属贿赂后,伪造病历、夸大病情、虚构怀孕事实,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导致罪犯实际未在监狱服刑。更有甚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如疾病痊愈、哺乳期结束),故意不启动收监程序,“一放到底”,本质上属于违法中止执行。

典型细节: 办案人员与家属约定“好处费”金额、事成后分批次支付;伪造的医院诊断证明上出现明显矛盾;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频繁出国,却无人监管。

场景二:违法出具立功、悔改材料,操作减刑、假释

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需要提交罪犯的悔改表现证明、立功材料、计分考核表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杜撰立功线索、虚增考核分数,或者对明显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故意隐瞒其违规违纪事实,向法院报送虚假材料,导致罪犯被不当减刑或假释,变相缩短刑期。

例如,某罪犯在狱内严重违反监规,本应被扣分、加刑,但管教民警某*(隐去名)*受罪犯亲属请托,不仅不记录违规,还将其包装成“积极参加改造、多次获得表扬”,最终法院裁定减刑一年。这种“操作”看似是程序问题,实则属于在执行阶段故意违背事实,使有罪的人未实际服满刑罚,构成徇私枉法罪。

场景三:对应当交付执行的罪犯,违法不予交付执行

判决生效后,监狱拒收、看守所不按规定投牢,也是常见的案发点。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因接受了罪犯家属的贿赂,以“监狱床位紧张”“罪犯身体不适”等理由,将本应立即投送监狱服刑的罪犯长期滞留在看守所,甚至允许其“请假回家”,实际未执行刑罚。这种情况属于消极不作为型的违法中止执行。

更隐蔽的是,有的办案人员利用负责交付执行的职权,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故意漏报、错报罪犯信息,导致罪犯“下落不明”,脱离执行。这种“人为制造执行不能”的行为,同样属于徇私枉法。

场景四:执行期限届满前,违法终止执行并虚报“执行完毕”

这是最直接、最恶劣的案发场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罪犯实际服刑期限尚未届满时,伪造执行记录、虚假填写“减刑裁定”、提前签发出狱证明,导致罪犯实际被释放的日期早于法定刑满日期。比如,某罪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实际服刑三年零两个月,办案人员某*在档案中将罪犯的入所日期提前、出所日期延后,制造“服满五年”的假象,并上报“执行完毕”。这种直接篡改执行时间节点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终结执行。

实务中还有一种变体:对于判处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执行人员未依法强制驱逐或未实际限制罪犯相关权利,却在执行回执上签署“已执行”,也构成对执行程序的违法终结。

场景五:利用执行环节的裁量权,搞权钱交易或人情交换

有些案件并非直接“放人”,而是人为制造执行程序的拖延或反复。例如,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但办案人员故意压着不报,逼着家属“打点”;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办案人员收钱后“想尽办法”找医院、改病历。无论是违法中止(本应继续执行却停止),还是违法终结(本应继续执行却宣告结束),只要与徇私、徇情挂钩,就涉嫌犯罪。

特别要注意的是,徇私不仅包括金钱财物,还包括亲友关系、性利益、人情面子等。比如,某法院执行庭法官某*,为了给老同学面子,对老同学儿子所涉案件违法出具虚假执行完毕证明,尽管没有收钱,同样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以案说法:一个典型的“违法终结执行”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原系某市某区看守所内勤民警,负责在押人员刑罚执行文书工作。2018年,在押人员王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应移送监狱服刑。王某家属通过熟人找到张某,请求张某“想想办法让王某早点出来”。张某收取王某家属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利用职务之便,在王某投牢时故意未将王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装入档案,导致监狱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接收。此后张某又伪造了一份“王某因患病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表,让王某在看守所“养病”,实际上王某第二天就被家属接走,直到案发时已脱离监管超过一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刑罚执行文书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伪造材料,对明知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故意不交付执行并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致使罪犯实际脱离刑罚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张某收受10万元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王某亦被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律师解析:
本案是典型的“执行阶段违法中止执行”案发场景。张某既没有直接“释放”王某,也没有伪造减刑裁定,而是通过**“不予交付执行 + 虚假暂予监外执行”**的组合操作,让王某事实上逃避了刑罚。这揭示了该类案件的三个核心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张某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具备监管、执行刑罚的职权。
  2. 客观要件:实施了“故意不交付执行”和“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两个行为,本质上是违法中止执行。
  3. 主观要件:明知王某应被执行刑罚,出于贪财的私心,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

值得警惕的是,很多办案人员以为“只要人没从监狱大门走出去就不算犯罪”,这是完全错误的。违法中止执行从决定作出之时起,就是犯罪行为既遂,无论罪犯是否实际脱逃,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四、当事人最关注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作为长期代理刑事辩护的律师,我们在接待家属和涉案办案人员咨询时,发现以下痛点最集中:

  • 家属最怕“人财两空”:花了大价钱“通路子”,结果罪犯没出来,办案人员反而被抓,家属还要被追缴行贿款。
  • 办案人员最怕“自己觉得没事”:以为只是“帮助协调”或者“程序瑕疵”,直到被检察院带走,才知道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且往往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 关键证据往往藏在“纸面”:比如执行通知书、结案报告、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减刑/假释提请书、病历材料、计分考核台账等。办案人员为了应付检查,常会留一手“假材料”,这些恰恰是定罪最有力的证据。
  • 同案犯的“口供”非常关键:行贿人(家属)、中间人、帮忙伪造病历的医生、出具虚假证明的同监室人员,都可能成为证人。一旦行贿人主动交代,办案人员几乎没有辩解空间。
  • 时间节点很重要:判决生效日、投牢日、出狱日,每一步都有系统记录,违法操作往往会留下“时间倒挂”的破绽。例如,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日期先于医院诊断日期、减刑材料在判决生效前就已制作等,这些都是案发突破口。
  • “退钱”不等于“无罪”:很多办案人员案发后急忙退还贿赂款,以为这样就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徇私枉法罪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了枉法行为并造成后果,退还赃款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不能改变罪名成立。
  • 家属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家属向办案人员行贿,涉嫌行贿罪;如果家属还参与了伪造病历、制造虚假立功线索,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因此,家属不要以为“只要办案人员扛下来,自己就没事”。
  • “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祸上加祸:如果罪犯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后,在脱管期间又实施了新的犯罪,那么原办案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将作为加重情节,罪责更重。
  • 执行阶段的“事务性人员”也不能幸免:除了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看守所内勤、狱医、档案管理员、车管民警等,只要在具体执行环节利用了职务便利,同样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 民事赔偿无法替代刑事追责:单位或检察院发现后,即便办案人员赔偿了“损失”,也不能私了。该类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五、依法维权与辩护思路

对于家属而言,如果发现被羁押的亲人可能被“违法终结执行”而提前释放,请不要急于高兴——这很可能是某个办案人员埋下的“雷”。一旦案发,罪犯会被重新收监,家属也会被追责。正确的做法是,主动向驻所检察室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争取在酿成大错前纠正。

对于被指控徇私枉法罪的办案人员,辩护重点应集中在:

  • 主观故意是否成立:是否“明知”罪犯不符合中止或终结执行条件?是否存在因工作疏忽、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的“误操作”?
  • 职权范围是否覆盖:行为人是否有权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如果只是普通经办人员,仅提出建议而由领导批准,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徇私枉法罪,两者量刑差异极大。
  • 是否产生实际后果: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后果严重程度影响量刑。如果罪犯被违法中止执行后很快被追回、未造成脱逃,或未发生新的社会危害,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 是否存在“徇私”动机:如果没有任何利益输送或人情请托,只是单纯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则可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非徇私枉法罪。

六、结语

执行阶段的违法中止或终结,看似是“钻了程序的空子”,实则是刑事司法体系中最不可饶恕的腐败之一。它让罪犯逍遥法外,让司法权威沦为笑柄,更让每一个守法公民感到愤怒。任何从事刑事执行工作的司法人员,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不是交易筹码,而是沉重的责任。 一旦跨越“徇私”这条红线,等待你的必将是铁窗生涯。

章海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附:执行阶段徇私枉法罪常见咨询问答(20组)

  1. 问:我亲戚因盗窃被判刑三年,现在在看守所没被送到监狱,是不是有什么问题?
    答:判决生效后,罪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被交付执行。如果长期滞留看守所,可能存在违法中止执行的情况。建议向驻所检察室反映,要求说明理由。上海浦东新区曾发生过类似案例,相关民警因违法不投牢被追究刑事责任。

  2. 问:家属花钱让看守所民警“帮忙”拖延投牢,现在民警被抓了,家属有罪吗?
    答:家属若行贿,涉嫌行贿罪;若与民警共谋伪造材料,还可能构成共同徇私枉法罪。不要认为“财神爷”被抓自己就能脱身,主动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

  3. 问:罪犯生病了,看守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但后来病好了也不收监,谁的责任?
    答: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收监。如果负责收监的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启动收监程序,属于违法中止执行,涉嫌徇私枉法罪。闵行区有办案人员因此被判刑的案例。

  4. 问:什么情况下违法中止执行会构成徇私枉法罪?
    答:核心看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和相应职权;二是是否出于徇私、徇情动机,故意违反法定条件或程序。如果只是工作失误,可能构成玩忽职守,而非徇私枉法。

  5. 问:检察官在执行阶段有权监督吗?发现违法中止执行会怎么处理?
    答: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有法律监督权,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涉嫌犯罪的直接立案侦查。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过监督查出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6. 问:监狱拒绝接收罪犯,看守所就放人吗?
    答:绝对不能。监狱拒绝接收必须有法定理由,且应当依法解决。看守所不得以监狱拒收为由自行放人。如果放人,就是违法终结执行,涉嫌徇私枉法罪。

  7. 问:罪犯家属主动举报办案人员违法中止执行,家属会被追究行贿罪吗?
    答:如果家属是行贿人,即使举报,也要看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主动报案并如实交代,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此前送出的钱款仍属于违法所得,会被追缴。

  8. 问:办案人员只收了5000元,也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答:徇私枉法罪对金额没有要求,只要有徇私动机和枉法行为即可构成。5000元可能影响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但不影响徇私枉法罪的成立。静安区曾有民警收受几千元后违规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最终被认定徇私枉法。

  9. 问:执行阶段“违法终结执行”和“错误释放”有什么区别?
    答:违法终结执行是故意而为之,明知不该放而放;错误释放可能是审查不严、证件错误导致的过失。主观故意不同,罪名也不同。前者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后者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10. 问:伪造减刑材料需要哪些证据才能定罪?
    答:通常需要比对原始的计分考核表、罪犯自书材料、民警签字记录、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如果发现材料中笔迹不真实、时间矛盾、内容明显虚假,就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虹口区法院曾根据以上证据判决管教民警构成徇私枉法罪。

  11. 问:民警帮助罪犯在狱内虚构立功,导致减刑,会被判几年?
    答:如果查实,属于枉法行为,结合具体情节,通常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罪犯假释后再次实施严重犯罪,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问:看守所医生负责鉴定病情,如果帮忙伪造病历,算什么罪?
    答:医生如果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如果医生不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则可能构成伪证罪或者帮助伪造证据罪,与办案人员共同犯罪时按照共犯处理。

  13. 问:执行阶段违法终止执行,被违法释放的罪犯需要重新收监吗?
    答:需要。无论违法终结执行的行为是否被追究,罪犯的刑罚执行都应当恢复。也就是说,该服刑多久还是服刑多久,之前被“提前释放”的时间不计入刑期。杨浦区就发生过罪犯被重新收监的案例。

  14. 问:办案人员在被调查前主动将罪犯抓回,还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答:构成。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实施违法行为时即已既遂。后来的纠正行为属于犯罪后的补救,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15. 问:家属给办案人员送礼,但办案人员没有实际“放人”,只是口头答应,构成犯罪吗?
    答: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实施任何职务行为,仅仅收钱不办事,可能构成诈骗罪(由家属控告)或受贿罪(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承诺办事)。但要构成徇私枉法罪,必须要有具体的枉法行为。

  16. 问: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程序不规范,但没有收钱,构成犯罪吗?
    答:还要看是否“明知”不符合条件而故意批准。如果只是程序瑕疵,没有徇私动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如果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17. 问:罪犯被判缓刑,但在缓刑期间违反规定,司法局工作人员不提出撤销缓刑,是否构成徇私枉法?
    答:缓刑执行属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明知罪犯严重违反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却故意不提出,属于执行阶段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或玩忽职守罪。

  18. 问:上海的看守所和监狱在刑罚执行上归哪里管辖?
    答: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监狱归司法局管理,人民检察院对这两类场所的刑罚执行活动均有监督权。涉及违法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案件,通常由监察委员会或检察院立案侦查。

  19. 问:违法中止执行被举报后,办案人员销毁了原始材料,怎么办?
    答:销毁材料本身就是毁灭证据,会加重处罚。办案系统、监控录像、家属证言、同监室人员证言等依然可以还原事实。家属不要心存侥幸,主动配合调查才是正途。

  20. 问:执行阶段被违法终结执行的罪犯,出狱后是否还能被追诉原罪?
    答:可以。原判决仍然有效,只要发现违法释放,任何时候都可以重新收监,且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为原判并未履行完毕。宝山区有过类似案例,罪犯被违法释放5年后被重新抓获。

  21. 问: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办案人员提供什么帮助?
    答: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固定“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比如是否因上级指令、政策界限不清等,同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将罪名往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方向辩护。

  22. 问:家属为“捞人”送钱给办案人员,现在办案人员被查,家属该怎么办?
    答:立即停止任何串供、伪造证据的行为,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作为污点证人获得从宽处理。不要相信“中间人”的威胁或哄骗,那只会让你越陷越深。

  23. 问:监狱民警帮罪犯假释时提供虚假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构成什么罪?
    答:属于在提请假释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是徇私枉法罪的典型行为。如果还收受财物,则同时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普陀区有监狱民警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4. 问:违法中止执行和违法终结执行,哪个处罚更重?
    答:从司法实践看,违法终结执行直接导致罪犯被释放,社会影响更恶劣,通常考虑更重的刑罚。但具体量刑还要看主观恶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

  25. 问:罪犯亲属向检察院举报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最好提供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相关病历(可申请调取)、与办案人员沟通录音转账记录等线索。检察院会依法调查。嘉定区检察院曾根据亲属举报查处一起徇私枉法案。

  26. 问:如果办案人员只是在“中止执行”的审批表上盖了章,但不知道具体背景,有责任吗?
    答:如果盖章人员有审查义务而未尽到审查职责,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明知材料虚假而盖章,则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具体要看其认知程度和职权分工。

  27. 问:被违法中止执行的罪犯,服刑期限能否折抵违法外出期间的时间?
    答:不能。违法外出期间不属于依法服刑,不能折抵刑期。但外出期间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比如被非法拘禁),另当别论。该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极少。

  28. 问:执行阶段的“终结执行”有什么法定程序?
    答:必须是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死亡、或者依法被特赦等法定情形,并且需要制作结案报告,报经批准,向罪犯出具释放证明书。缺少任一环节,都属于程序违法,若另有徇私情节则可能犯罪。

  29. 问:我朋友是警官,他帮我在执行阶段“打招呼”让一个罪犯晚点投牢,他收了钱但没有办成,他犯罪吗?
    答:若他收钱后利用职权进行了“打招呼”等职务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最终结果,也可能构成受贿罪(承诺办事)或徇私枉法罪未遂。若他根本没有相关职权,只是骗钱,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30. 问: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看守所服刑,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由看守所执行,此时看守所民警违法提前放人,构成什么罪?
    答:构成徇私枉法罪。看守所民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违法提前释放罪犯,属于执行阶段的枉法行为。奉贤区有类似案件,民警因提前释放剩余刑期两个月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1. 问:违法中止执行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单位能“内部处理”而不移交司法吗?
    答:不能。徇私枉法罪属于公诉案件,单位无权“私了”。即使单位内部处理,监察机关依然可以依法立案调查并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32. 问:罪犯本身不同意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但办案人员强行让他出去,罪犯有罪吗?
    答:罪犯如果没有参与行贿或共谋,是被动接受,不构成犯罪。但明知自己应当服刑而故意脱逃,可能构成脱逃罪,需另案处理。建议罪犯在遇到“被释放”时主动向驻监检察室报告,以免惹祸上身。

  33. 问:律师可以代理被害人(国家)举报违法中止执行吗?
    答:律师可以作为举报代理,帮助撰写举报信、整理证据,向监察委、检察院提交。但无法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因为该类犯罪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青浦区律师事务所曾协助家属成功举报一起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

  34. 问:办案人员将罪犯“监外执行”后,罪犯又犯罪,办案人员是否要对新犯罪承担责任?
    答:如果办案人员明知罪犯有再犯危险仍违法放人,或者罪犯的再犯行为与违法中止执行有直接因果关系,办案人员会被从重处罚。但这不属于刑法上的共犯,而是徇私枉法罪造成的严重后果情节。

  35. 问:刑事诉讼法中,执行阶段包括哪些机关?
    答:人民法院负责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等;公安机关负责看守所羁押、拘役、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等;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有期徒刑、缓刑等。各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36. 问:如果办案人员只是提前了一天释放罪犯,也算犯罪吗?
    答:只要出于徇私故意,且明知刑期未满,哪怕提前一天,也属于违法终结执行。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提前一天被追责,不过考虑到后果轻微,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但罪名依然成立。

  37. 问:如何区分“徇私枉法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
    答: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徇私枉法罪是通过利用职权“不执行”或“违法改变执行”,而私放在押人员罪通常是直接将罪犯放走。如果行为人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释放罪犯,更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如果通过伪造材料、虚假审批程序变相放人,则更符合徇私枉法罪。

  38. 问:看守所辅警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答:辅警如果协助民警从事刑罚执行工作,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如果利用协助职权违法中止执行,可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但如果是纯粹从事勤务工作,没有具体职权,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崇明区曾处理过辅警帮罪犯传递手机供其对外联络的案件,最终以徇私枉法罪共犯论处。

  39. 问:检察院对执行阶段违法中止或终结的监督,通过什么程序进行?
    答:主要有两类:一是日常的派驻监所检察,发现违法提出纠正;二是受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举报,启动调查。如果发现涉嫌犯罪,则移交相关部门侦查。当事人应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直接到驻检室反映。

  40. 问:违法中止执行案件中,行贿的家属是作为被害人还是被告人?
    答:家属如果主动行贿,属于被告人。但有时家属也是被办案人员“索贿”的对象,这种情况下,家属不是犯罪,而是受害者。关键在于谁先提出犯意、是否存在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41. 问:罪犯被判有期徒刑,在投牢前被办案人员违法中止执行,那这段时间算不算在刑期内?
    答:如果罪犯实际上被剥夺了自由(如仍在看守所),则这段时间算执行期;如果被放回家,则不算。违法中止执行期间,罪犯的“在押”状态是违法的,不能等同于服刑。

  42. 问:执行阶段的徇私枉法罪一般由哪个机关调查?
    答:根据现行监察法,涉嫌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这类职务犯罪,一般由监察委员会调查,调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是检察院自侦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也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具体要看案件级别和管辖。

  43. 问:家属如何辨别“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
    答:一看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二看审批机关是否依法公示;三看罪犯病情是否属实。在上海市内,可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或市检察院申请查阅相关文书。如果发现文书签收时间晚于出狱时间,或者诊断证明有明显涂改,即为非法。

  44. 问:对违法中止执行的办案人员,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徇私枉法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家属若因此被骗取钱财,可以另行起诉返还财产。

  45. 问:办案人员为了给亲属办事,违法中止执行,但没有收钱,会怎么判?
    答:同样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的“私”包括亲情、友情等,不一定非要是金钱。量刑时,会考虑没有受贿情节,一般比收受贿赂的稍轻,但依然面临刑事处罚。黄浦区有法官因给儿子同学违法办理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6. 问:如果罪犯本人强烈要求继续服刑,但办案人员为了报复而违法终止执行,办案人员构成什么罪?
    答:如果出于徇私报复(个人恩怨),同样属于“徇情枉法”,构成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47. 问:执行阶段违法中止执行,执行人员被追究后,国家赔偿怎么处理?
    答:罪犯因违法被释放又收监的,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但如果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罪犯家属财产损失(如被敲诈的“好处费”),可依法追赃返还。如果是军事监狱,则参照相关军事法规处理。

  48. 问: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最重要的辩护突破口是什么?
    答:一是审查“明知”的证据,即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罪犯不符合中止或终结执行条件;二是审查职权范围,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审查是否“徇私”,有无利益关联。把握好这三点,往往能把重罪辩成轻罪。

  49. 问:家人被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我们担心以后被追责,应该现在就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吗?
    答:建议立即主动说明情况,并将罪犯送回服刑机构,争取认定为及时纠正,避免事态扩大。如果等到办案人员被查后才被动交代,性质完全不同。徐汇区有家属主动送罪犯返回监狱,最终检察机关对家属作出不起诉决定。

  50. 问:执行阶段的违法中止或终结,如果发生在时间很久之前,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答:徇私枉法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但要注意,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若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审判则不受限制。建议当事人不要以为“过去就没事”,一旦被网上追逃,仍会被抓捕。


(全文完)

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领域。如需咨询,请携带相关文书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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