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2026-09-04

南京借款合同效力争议中虚假诉讼抗辩的实务要点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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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引言:一份“毫无争议”的借款调解书,为何被检察院抗诉?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对借款事实“全盘承认”看似是最顺利的诉讼,但恰恰是这种“毫无争议”,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是典型例证:一名加油站老板为逃避其他债权人债务,与妻弟合谋虚构230万元借款,通过法院调解书确认债权,再以“以物抵债”方式将加油站过户至对方名下。最终,检察机关抗诉揭穿了这出“假官司”,调解书被依法撤销,出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两名当事人也因虚假诉讼相关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以该案判决书为蓝本,深入剖析借款合同效力争议中“虚假诉讼抗辩”的司法审查路径,帮助读者识别此类风险,并防范法律陷阱。

一、案情回顾:从230万“借款”到犯罪认定

1. 一笔蹊跷的“巨款”:起诉当天即达成调解

2011年2月21日,龚楼向响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成杭于2010年3月29日与其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向其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1年1月28日,并以响水县双港成功加油站全部资产作抵押。起诉当日,双方即达成调解协议,成*杭承诺于2011年3月21日前还清借款230万元。

从起诉到调解结案,仅用一天。 这个速度在当时并不常见,尤其是涉及230万元大额资金且从未打过借条的情况下。

2. 调解书的“连锁反应”:加油站易主

调解书生效后,成杭与龚楼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成杭自愿将响水县双港成功加油站转让给龚楼,转让金额为230万元,协议生效后视为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11年5月5日,双方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2013年1月16日,经双方申请,响水县工商局核准该加油站投资人由成杭变更为龚楼。

调解书、抵债协议、公证、股权变更——四步环环相扣,一气呵成。

3. 案外人的“偶然发现”: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杭为逃避案外人宗、成华的债务,与妻弟龚楼串通,伪造了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29日的《借款抵押协议书》。2013年12月2日,响水县公安局对两人以涉嫌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查。

后经刑事判决认定:成杭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龚楼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事判决中明确认定,成杭妻子龚珍与龚楼妻子张芹之间的43万元债务系编造。

4. 民事再审结果:调解书撤销,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响水县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原调解书,驳回龚楼的全部诉讼请求。龚楼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要旨:虚假诉讼抗辩的审查核心

本案争议焦点为:龚*楼主张的230万元借款本息能否得到支持?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裁判逻辑如下:

1. 恶意串通是根本性判断

法院认定,成杭为逃避案外人债务,与龚楼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抗辩成立的核心要件。 在借款合同效力争议中,如果合同双方存在亲属、利害关系等特殊联系,且借款背景、资金流向异常,法院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串通行为。

2. 陈述前后矛盾,动摇事实基础

龚*楼对借款金额的表达经历了一个“反复摇摆”的过程:

  • 公安侦查阶段曾认可仅60万元债务;
  • 此后改口为62万元;
  • 再审中又主张本金为72万元、直至113.5万元;
  • 最终诉讼请求金额却是230万元(含利息)。

法院指出,龚*楼关于借款时间和金额的陈述,每次都不一样,完全不符合正常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对款项状况的记忆逻辑。陈述的反反复复,是法院识破虚假陈述的突破口之一。

3. 缺乏原始借据,是致命伤

再审中,龚*楼始终未能提供任何一笔借款发生时形成的原始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其举证材料主要包括:

  • 银行转账凭证(部分款项系转给案外人成*杭之子或姐姐);
  • 证人证言;
  • 成*杭与他人之间的借款条据;
  • 单方制作的对账明细。

法院认为,银行转账记录及存款记录,仅能证明资金流向,并不能当然推导出借贷关系的存在;而证人证言在缺乏客观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有限。 没有最原始的借款合意凭证,虚假诉讼抗辩就有了天然的事实缺口。

4. “无实质对抗”的诉讼不具有可信性

法院明确指出:成杭对龚楼主张的230万元借款事实自始承认,双方之间的诉讼“无实质的对抗性”。在正常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通常会针对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情况等提出抗辩;而本案中,双方“默契配合”,当天起诉、当天调解,明显具有利用司法程序固定虚假债权、对抗善意债权人的目的。

同时,法院强调: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 即使成*杭认可全部借款,法院依然有权依职权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5. 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龚*楼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就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借款合同效力争议中应对虚假诉讼抗辩的实务要点

1. 出借人如何防范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对于真正存在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做到:

  • 借款交付以转账为主,保留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避免大额现金交付;
  • 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及违约责任;
  • 保全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据:大额现金交付尽量提供取款记录,或邀请见证人陪同;
  • 避免“倒签”借款合同:如果确实系事后补签,务必如实注明补签时间;
  • 切勿为了“帮助亲友”而虚构债务——司法实践中,亲属、夫妻等特殊关系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

2. 被告或被申请方如何有效提出虚假诉讼抗辩?

如果被起诉要求还款,而实际并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应当:

  • 第一时间收集并提供反证,例如与出借人无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双方关系证明、出借人无力出借大额资金的收入财产证明等;
  • 申请法院调取对方账户交易明细,核查资金来源和流向,戳穿资金闭环假象;
  • 申请笔迹鉴定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针对可疑的“倒签”合同展开技术性攻击;
  • 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举报或申请移送,通过刑事程序固定虚假诉讼证据;
  • 申请追加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诉讼,通过对抗性庭审揭示真相。

3. 案外债权人如何维权?

对于被“花样逃债”侵害的案外债权人(如本案中的宗*、成*华),应当善用以下机制:

  • 向法院申请再审:发现生效裁判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这是法院之外的一条重要救济途径;
  •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针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
  • 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或撤销对方的不当执行利益;
  • 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并主张不予确认虚假债权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远超“败诉”的代价

本案以刑事判决收尾,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 民事责任层面:虚假诉讼行为将导致借款合同被判无效、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还可能面临法院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 刑事责任层面:轻则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重则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信用与声誉层面:虚假诉讼行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贷款、职业发展、商业合作等产生长期负面影响。

上述案例中,龚楼和成杭虽然试图通过“调解、抵债、公证、过户”的流程做到形式合法,但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审查,落得“人财两空、身陷囹圄”的结局。

五、结语:别把司法程序当作逃债的工具

借款合同效力争议中,“虚假诉讼抗辩”是一面保护真实债权人、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坚固盾牌。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能够有效识破各种“包装合法”的虚假债权。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明白:司法的最高价值不是诉讼效率,而是公平正义。 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难以真正得逞,反而可能面临民事、刑事双重追责。

如果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因虚假诉讼抗辩陷入被动局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早制定诉讼策略,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失当而承受不利后果。

附:虚假诉讼抗辩与借款合同效力常见问答

Q1:什么是虚假诉讼?在借款纠纷中通常有哪些表现? A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在借款纠纷中通常表现为伪造借条、虚构借贷关系、夸大借款金额、利用调解程序快速取得裁判文书等,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曾明确指出,此类行为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

Q2:借款合同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 A2:除了民事上借款合同无效、诉讼请求被驳回外,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协助伪造证据的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主谋者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Q3: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如果认为原告根本未出借款项,仅凭口头抗辩有效吗? A3:仅凭口头抗辩是远远不够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建议被告尽快收集银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不真实的客观材料,并及时提交给法官。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原告的银行流水,以核实资金来源与出借能力。

Q4:原告起诉要求还款,被告对借款事实全部承认,但法院认为可能是虚假诉讼,这合法吗? A4:完全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适用当事人自认规则。即使被告承认借款,法院仍应依职权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Q5:借贷关系发生在亲属之间,是否更容易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A5:亲属之间借款本身合法有效,但确实更容易引发虚假诉讼的怀疑,尤其是借款金额大、交付凭证缺失、被告无对抗性、借款用途异常等情况。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关系、资金交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建议亲属间借贷务必保留书面协议和银行转账凭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还会要求双方说明借款背景细节。

Q6:被告以“虚假诉讼”抗辩,原告应如何应对? A6:原告应当认真梳理借贷合意与交付证据,包括原始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取现记录、资金流向说明、双方沟通记录等,向法庭清晰还原借款全貌。如果确实存在部分瑕疵,应提前预备合理解释与补强证据。切勿因被告抗辩而慌乱,更不能伪造或变造证据。

Q7:大额现金交付没有银行凭证,打官司会不会被认定虚假诉讼? A7:仅凭大额现金交付而无银行凭证,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人进一步说明资金来源、提现记录、交付时间、地点、在场人等细节。如果无法合理解释或佐证,借款真实性将受到质疑,严重时可能被认定虚假诉讼。建议出借人在类似情形下主动补充证人出庭作证、取款记录等材料。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大额现金借款纠纷时,对出借人的举证要求尤为严格。

Q8:原审调解书已经生效,还能对虚假诉讼进行追责吗? A8:可以。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本案即是由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撤销调解书并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

Q9:调解书被检察院抗诉后,再审程序与普通二审程序有何不同? A9: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纠错的特别程序,审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而是对原审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的监督审查。在虚假诉讼抗辩成立的情况下,再审往往会撤销原调解书或判决,重新作出裁判。如果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Q10:案外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通过虚假借款诉讼转移财产,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A10:第一步应当是固定证据,包括调解书、债权凭证、财产过户记录等;第二步是尽快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同时可考虑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和案外人继续转移财产,必要时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

Q11:哪些迹象可以帮助普通人识别虚假诉讼? A11:常见迹象包括:诉讼双方关系密切(亲属、朋友);诉讼过程异常顺利,被告全程不抗辩;借款金额巨大却没有原始借条;起诉后很快达成调解;调解内容涉及财产立即转移;同期有其他债权人追债等。发现类似情况,应提高警惕。

Q12:被告伪造债务后主动承认,原告也认可,法院为什么还要深挖? A12:因为这种行为往往损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具有规避执行、侵吞国有资产、破坏金融秩序等社会危害性。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对诉讼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充当当事人虚假交易的工具。

Q13:南京地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抗辩一般应在哪个诉讼阶段提出? A13:原则上应在答辩期间和证据交换阶段提出,以便法院尽早安排调查。如果一审未提出,二审甚至再审阶段也可以提出,但举证和审查难度会相应增加。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通常会在答辩期内安排谈话,明确双方争议焦点,被告应抓住时机。

Q14:对方拿出借条,但实际上是倒签的,如何证明? A14: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文书形成时间来确定借条实际书写日期;也可以从内容细节入手,比如借条中使用的电子邮箱、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等信息的出现时间、书写用纸的特征等进行推论。同时,分析双方在标注日期时段的资金状况与交往情况,往往能发现矛盾。

Q15:虚假诉讼抗辩成立后,原先已经执行的财产能追回吗? A15:可以依法通过执行回转程序追回。如果原审判决或调解书被再审撤销,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可以依法折价赔偿。同时,因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有权另行主张赔偿。

Q16:夫妻一方通过虚构借款共同债务来转移婚内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权? A16:另一方可以在债权人起诉时以“虚假诉讼”为由抗辩,要求对借款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张该笔债务属于虚构,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调取账户流水,证明资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虚假诉讼抗辩案件时,通常会重点核查资金走向与家庭消费的关联性。

Q17:虚假诉讼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A17: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无效。虚假诉讼所依据的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Q18:在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18: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原审存在虚假诉讼的新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新证据应当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

Q19: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伪造的借条,被告能否单独提起刑事控告? A19:可以。伪造借条进行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罪等,被告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法院审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的建议。刑事程序一旦启动,民事诉讼通常会被中止审理。

Q20:虚假诉讼抗辩中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大吗? A20:取决于证据是否扎实。如果抗辩方能够提供证明原告无出借能力、双方资金流向异常、借条系事后伪造、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等客观证据,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就很高;反之,仅有怀疑而举证不足,很难获得支持。

Q21:借款合同有效但存在部分虚假金额,法院会如何处理? A21:法院会对合同效力与借款金额进行区分认定。如果借款合同本身真实有效,但部分金额系虚构,法院只会对真实发生的借款部分予以支持,并可能对虚构部分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刑事处理。

Q22:如何判断借贷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A22:法院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双方关系亲密度、有无长期经济往来、出借人是否具备相应出借能力、借款是否具备合理用途、交付凭证是否完整、诉讼过程是否异常“顺畅”、是否在同期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等。本案中,检察院和法院正是通过以上综合判断认定恶意串通事实成立。

Q23:虚假诉讼抗辩与普通“无中生有”抗辩有何区别? A23:普通抗辩通常只是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而虚假诉讼抗辩还包含“对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滥用司法程序”的定性,后果更为严重。虚假诉讼抗辩成立,不仅可能导致原告败诉,还可能引发民事制裁甚至刑事追诉。

Q24: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转账记录是否是认定借款交付的唯一依据? A24:不是唯一依据,但确实是最有力的证据。法院还会结合借款合意、金额大小、交付方式、双方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认定。没有转账记录时,证人证言、取款凭证、对账记录等也可以作为辅证,但证明力明显偏弱。

Q2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被判刑事处罚后,还能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吗? A25: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对后续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虚假债权成立,当事人以此为基础再行主张权利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反之,如刑事判决未否定真实债务存在的,当事人仍可基于真实债务另行起诉。

Q26:作为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怀疑原告起诉是虚假诉讼,要不要请律师? A26:强烈建议请专业律师介入。虚假诉讼抗辩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迅速调取证据、申请调查令、制定抗辩逻辑。没有经验的人容易忽略关键证据或错过举证时限,导致抗辩失败。本案中龚楼和成杭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Q27:虚假诉讼抗辩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有关系吗? A27: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但过高利率往往是滋生虚假债权的温床。为了将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合法化”,当事人可能通过虚增本金、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这就容易引发虚假诉讼抗辩。法院对约定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不仅不予保护,还可能对规避行为进行制裁。

Q28: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虚假诉讼再审案件中,常见的改判理由有哪些? A28:常见改判理由包括:原审未审查借款交付凭证;原审对利害关系人主张的待证事实未经实质审理;当事人自认与查明事实明显不符;原审调解协议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新的伪造证据事实等。这些理由正是虚假诉讼抗辩的着力点。

Q29:出借人应当如何避免被法院误认为虚假诉讼? A29:一是平时养成“留痕”习惯,无论多么信任对方,都建议签署书面协议并保留转账记录;二是不要为了帮助亲友规避债务而主动配合“补写借条”;三是在诉讼中如实陈述事实,哪怕部分细节有瑕疵,也要诚实说明,避免因虚假陈述导致全案被否定。

Q30:虚假诉讼的被侵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吗? A30:通常不能直接申请国家赔偿,但可以就虚假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失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包括诉讼费损失、律师费、执行回转损失、商誉损失等。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纵容虚假诉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可依法追究其渎职责任。

本文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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