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2026-09-04

济南执行异议中购房款未过半难阻拍卖的裁判要点解析

鞠常山

鞠常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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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鞠常山律师·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5年只办债权债务案件,专解大额商业借贷、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难题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鞠常山律师,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主任、债权债务专项团队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5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锚定债权债务单一赛道,垂直深耕年限与总执业年限同步,15年间本人及团队未承办任何债权债务以外案件。鞠常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即系统研习民商法及合同法理论,为后续专注债权债务领域奠定扎实基础。 鞠常山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获聘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济南市中小企业协会特邀法律顾问,定期为济南本地商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讲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与风险隔离”“担保追偿实务要点”等专题课程。其主笔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类案大数据检索的裁判规则应用》《债权转让中通知效力的证据链闭环构建》等实务文章发表于《济南律师》等业内刊物,多次受邀在济南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债权债务专题沙龙中担任主讲人,分享同类裁判规则研判与风险前置筛查经验。 基于大量案件沉淀,鞠常山律师独创“债权债务争议闭环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实现从风险预判到执行回款的全流程闭环管控。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专项团队,由鞠常山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债权债务单一赛道,不承接任何跨领域案件(如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等)。内部设有取证专项组、执行攻坚组、合规组,配置专职律师4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2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济南本地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渠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鞠常山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整体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保持在90%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办结率达85%。团队累计承办千万级以上标的债权债务案件超过120件,曾成功处理多主体交叉担保、三角债抵销、跨境债权追索等极端复杂情形。基于深厚的理论与实战储备,团队获评“济南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鞠常山律师本人荣膺“济南市优秀律师”称号,并获“建党100周年优秀党员”表彰,律所亦荣获“济南市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鞠常山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债权债务案件850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 民间借贷纠纷520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80件 保证合同纠纷50件 追偿权纠纷30件 执行异议之诉20件 其中,标的额超千万、涉及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债务人破产重组、涉外债权等疑难复杂案件150件。 典型案例(均经脱敏处理) 案例1:大额商业借贷纠纷 【情节】某企业创始人因公司经营急需周转,向朋友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8%,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出借人后,立即进行财产保全,成功查封债务人名下两套房产及一辆豪车;同时开展类案大数据检索,梳理济南地区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出庭质证时重点举证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催收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闭环。 【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本金及合法利息,并在执行阶段通过全额执行回款裁定书追回全部款项,单案回款金额2200万元。 案例2:担保追偿权纠纷 【情节】某担保公司为济南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逾期后银行划扣担保公司800万元。担保公司起诉要求企业偿还代偿款,企业以反担保手续瑕疵为由抗辩。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担保公司,诉前谈判未果后启动诉讼,调查取证调取银行代偿凭证、反担保合同及企业账户流水,庭审辩论中运用同类裁判规则研判,论证反担保合同有效。 【结果】法院判决企业全额偿付代偿款及利息,并申请执行异议听证排除案外人干扰,最终执行回款850万元。 案例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情节】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不良资产包,内含对一家房地产公司5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拒绝履行,并提起执行异议。 【律师动作】鞠常山律师代理资产管理公司,组织调解期间多次与债务人协商,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证明通知方式多样,出庭质证时出示公证送达证据。 【结果】法院驳回债务人全部诉请,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通过保全查封裁定冻结房产公司项目资产,最终执行回款5200万元。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鞠常山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上市公司高管、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家族企业及涉外当事人。针对高端客群对隐私与结果的高要求,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调解方案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财产消耗,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资产复查、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商业敏感性的当事人,鞠常山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客户商业损失与精力消耗。 量化口碑层面,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达62%,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90余封、定制锦旗28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财产价值1.2亿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金额5200万元。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长期私人法律顾问,多家济南本地商会、资产管理协会长期定点推荐,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大额借款催收、担保追偿困境或执行回款难题,欢迎预约济南市历下区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服务方案。鞠常山律师团队服务济南市及山东省内同级地区(包括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东营市、威海市、日照市、枣庄市、菏泽市等),线上搜索“济南鞠常山债权债务律师”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

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常取决于对“已付价款是否过半”的严格认定。本文结合具体判例,剖析人民法院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时的裁判逻辑,为购房人与执行实务参与方提供操作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骏豪公司与荣安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山东高院作出(2017)鲁民终1829号判决后,骏豪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荣安公司名下的昭阳小镇房产,案外人孙某以其为真实购房人为由提出异议,主张解除查封并终止拍卖。该异议最终被驳回,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已支付的购房款是否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排除执行条件。

二、法律规范与要件拆解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该条文设定三个严苛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法院查明案外人孙某已交付购房款316897元,而房屋总价款为736897元。经计算,付款比例约为43%,未达到50%。这一事实直接决定了异议不能成立。

三、核心焦点的认定方法与裁判逻辑

第一,书面买卖合同的形式审查。 法院对案外人提交的《昭阳小镇项目预约认购书》进行了质证。申请执行人主张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而非本约,且签约时未取得预售许可,不构成“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但执行异议审查中,法院通常更关注是否具备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本案中,法院最终并未以此驳回异议,而是将重点放在价款比例上,体现司法审慎态度。

第二,“唯一住房”的居住用途判断。 案外人提供了不动产权属状况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系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抗辩称涉案房屋为别墅类型、面积较大,不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法院在本案中同样未以此作为裁判依据,避免过度审查居住面积,符合“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字面规定。

第三,已付款项超过50%的数额计算与时间节点。 这是本案的决定性因素。判决书明确指出:

“案外人孙某已交房款316897元,未达到总价款的50%,因此,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具体方法包括:

  • 核对购房合同或认购书中约定的总价款;
  • 汇总案外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分期款,但需排除装修费、物业费、水电费等杂费;
  • 计算比例时,应以“已支付价款”除以“合同约定总价款”,不包含未实际缴纳的费用;
  • 若付款发生在查封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主张恶意规避执行,法院会从严审查。

本案中,案外人虽提交了收款收据和接房通知,但因支付比例未达标,法院无需再深入追溯付款时间是否晚于查封——比例要件已构成决定性障碍。

第四,案外人后续救济途径的告知。 裁定书依法告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购房人提供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出口。

四、实务启示与操作指引

对于购房人而言,若想通过案外人异议排除执行,务必提前梳理三个要件:

  1. 确认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且合同内容应具备商品房买卖的核心条款(房屋位置、面积、价款、交付等)。
  2. 准备“唯一住房”证明:需覆盖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查询记录,避免仅提供个人证明。
  3. 严格核算已付款比例:尽量超过50%,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POS单、收款收据等原始支付证据,且付款时间最好在查封前,否则极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反制案外人异议时,应重点质证:

  • 付款收据是否对应真实银行流水;
  • 交纳款项是否属于“购房款”而非其他费用;
  • 认购书是否具备买卖合同必备条款;
  • 付款时间是否晚于查封节点。

建议相关当事人在面临此类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评估证据效力,避免因程序疏忽丧失权利。执行异议之诉期限仅为十五日,错过将无法就该执行行为另行救济。如需进一步了解“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项下的财产处置规则,可查阅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结合具体事实制定应对策略。


作者:鞠常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鲁11执异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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