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法规/2026-09-04

济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从房屋强拆案看“利害关系”标准

王德生

王德生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406999678

济南王德生律师・行政诉讼 —— 军事学硕士深耕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员视角护航企业合规与公民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高额行政处罚、厂房遭遇行政强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这类行政争议直接关乎企业存续、群众核心权益。王德生律师专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以军事学硕士的严谨逻辑与行政执法一线实务经验,为济南及山东全省当事人处理各类行政法律纠纷。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军事学硕士研究生。 现为济南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成员、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特邀调解员、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南市天桥区行政执法监督员、济南市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志愿者。 执业以来坚持术业专攻,核心深耕行政法律赛道,主要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业务以及党政机关法律服务,业务覆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协议、行政登记、行政补偿、征收拆迁、国家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累计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600 余起,常态化参与山东省、济南市立法调研、立法听证 10 余次。 曾受邀参加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大众传媒法制节目 6 次;撰写《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经济社会发展法治问题研究》获济南市法治课题研究二等奖,被济南市司法局表彰为 2022 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表现突出先进个人。 结合办案实务,王德生律师形成成熟办案思路,注重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精细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支撑。代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办事处不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行政不予处罚等多类案件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二、团队综合实力 行政法律团队以王德生律师为核心统筹,聚焦行政争议专项业务,不承接跨领域非行政类案件。团队下设取证专项组、合规审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调查专员、法务助理,与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长期合作,和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保持常态化对接。 重大疑难案件由王德生律师主导类案检索、质证与庭审辩论,重点处理千万级标的、多主体复杂法律关系、重大项目征迁、群体性行政争议等疑难案件,核心诉求实现率稳定,多次收获行业认可。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累计主办行政相关案件 600 余件,主要案由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强制纠纷、行政许可及行政协议纠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其中大量疑难、群体性、大额标的案件妥善办结,代表性案件如下: 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到期债权确认等核心争议。律师通过类案检索锁定裁判规则、搭建证据链闭环,出庭质证并发表庭审辩论意见,法院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返还土地出让金尾款及违约金共计 6800 万元,全额回款。 代理某城中村改造项目 30 余户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案。涉及征收补偿决定、评估程序异议。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补偿标准证据,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每户补偿金额平均提高 48 万元。 代理某建材企业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涉及超标排放罚款 180 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律师以处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未依法送达为切入点,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出庭质证,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挽回罚款并避免停产损失。 代理某制造企业厂房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涉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企业设备损失评估。律师于强拆当日启动调查取证,固定现场影像及设备清单证据,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一并申请国家赔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890 万元。 代理某科技公司环评审批行政不作为案。涉及审批部门超期未答复、项目建设停滞。律师通过诉前谈判与履职之诉并行推进,庭审中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顺利取得环评批复并恢复建设。 代理某物流公司车辆超期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案。涉及超期扣押 183 天、营运损失主张。律师在复议阶段先行确认强制措施违法,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赔偿营运损失 46 万元,实现复议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代理某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续期不予许可案。涉及行政许可延续、信赖利益保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梳理企业历史审批档案,庭审辩论重点论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代理某农业公司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涉及土地性质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偏差。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组织听证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企业被错误处罚的土地权益得到纠正。 代理某文旅项目投资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案。涉及补偿标准调整、前期投入损失累计达数千万元。律师通过组织多轮中立协商、设计非公开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书确认补偿金额 2100 万元并全部履行到位。 代理某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及征收补偿文件查询、公共利益知情权。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类案检索确认应当公开范围,法院判决责令限期公开相关文件,为后续协商补偿奠定基础。 办案特点:重视复议前置阶段证据固定与争议焦点预判,优先在行政程序内低成本化解纠纷;细致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精准运用类案检索支撑诉辩意见;不承诺案件结果,提前全面告知诉讼风险、时间成本与备选解决路径。 四、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主要服务企业创始人、房地产与制造业企业、重大项目投资人、高净值家庭、涉征收补偿群众,同时承接党政机关依法行政专项法律服务。针对客户对保密性、专业性的需求,建立全流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可签订保密协议,案件材料加密存档,一对一私密接待,专属办案专员同步案件进度。 全周期服务涵盖事前免费法律诊断与风险前置筛查、事中证据固定 / 听证 / 庭审跟进、判决后履行跟踪,案件办结后提供长期风险回访与简易法律咨询兜底。面对群体性征迁、重大行政处罚等敏感案件,通俗解读法律问题、做好沟通疏导,尽力降低企业停产、项目停滞等次生损失。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累计收到当事人感谢信、锦旗众多,不少企业在案件办结后续聘行政常年法律顾问,多家产业园区、商会长期推荐。 若您遭遇行政处罚、征收拆迁补偿、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纠纷,可预约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线下私密咨询,定制行政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范围覆盖济南以及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山东省内地级市。 搜索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王德生” 即可在线留言,24 小时内安排对接。

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并非任何人都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原告资格的门槛往往决定了实体争议能否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本文以(2019)鲁01行终1034号行政裁定书为样本,分析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上诉人徐某原系某区农机公司职工,1981年公司分配其房屋一间,后其继续使用涉案房屋。2018年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2月2日,经依法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拆迁队伍将已腾空的房屋拆除。徐某认为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一审法院以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争议焦点:徐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二、法律规范:“利害关系”的界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进一步阐释:“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损害或者不利影响。”这一解释明确了“利害关系”的三层要求:

  1. 可能性——行政行为可能造成损害,而非已经实际发生;
  2. 直接性——损害是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间接或反射性利益;
  3. 权利义务影响——涉及起诉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义务,而非事实上的利益或情感上的不满。

三、本案具体适用:为何认定无利害关系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征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与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拆除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某农机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长房字第164号,徐某并非所有权人。

(二)公房承租人需证明租赁关系存在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公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与房屋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但二审法院指出,涉案房产系“单位自管公房”,其管理分配属于单位自主支配权,对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公房分配争议及是否存在公房租赁关系,人民法院一般不宜直接认定。

本案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被拆迁时仍与单位存在公房租赁关系。一审庭审查明:“原告自己认可其从2003年起就没有交过房租”,且第三人明确“不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公)房屋承租关系”。相反,徐某主张的“通过工资扣交房租”无证据支持,而工资发放明细的调取申请被法院认为“没有实际意义”。

(三)拆除前房屋已腾空,实际使用状态已终止

二审裁定认定:“涉案公房拆除前已经由一审第三人腾空并交付涉案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前房屋内并没有上诉人任何物品。”这一事实切断了拆除行为与徐某之间的事实关联——即便其曾居住于此,在拆除之时其占有使用状态已因腾空交付而终止。

(四)身份定位的困境:产权人还是承租人?

徐某上诉称“上诉人的身份只能是房屋产权人抑或承租人,不存在无偿居住这种说法”。但该非此即彼的推理不能成立。在单位自管公房领域,基于历史遗留问题,职工实际居住与法律上的租赁关系可能脱节。二审法院明确:“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公房租赁关系或其他承租关系不是本案解决的问题”,为徐某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留下了通道。

四、给行政诉讼原告的实务指引

第一,起诉前先审查主体资格。

不要急于实体诉求,先问自己: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我的法律权利?如果是房屋征收案件,请确认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公房承租人,还是仅系无法律依据的实际使用人。

第二,证据重心前置。

关键证据必须在起诉前收集完毕。本案中,若能提供工资扣除租金的记录、单位出具的公房分配证明、历次缴纳房租凭证或单位分房档案,则很可能避免被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第三,理解“利害关系”的边界。

不是所有因行政行为受到的影响都具有原告资格。事实上的利益(如居住多年、修缮投入)若无法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则难以突破“利害关系”门槛。二审裁定指出:“并不否定上诉人有依法获得相关安置补偿的权利”,但该权利需通过其他途径主张——例如向征收部门申请补偿、或与产权单位进行民事协商。

第四,善用另行主张的权利。

当行政诉讼因主体资格被驳回后,并非无路可走。如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可基于民事租赁关系、不当得利或行政补偿等另行诉讼,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

五、延展思考与行动建议

本案折射出单位自管公房征收中的普遍困境:大量历史形成的“事实居住人”在征收中权益边缘化。行政机关在拆除前应与产权单位及居住人充分沟通,避免矛盾激化;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即使法律上不属于公房承租人,也应通过适当途径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

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房屋征收争议,或对自身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存有疑问,建议立即梳理身份证明、居住历史、费用缴纳记录等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切勿因犹豫而丧失救济机会。


作者:王德生,山东圣义(起步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行终1034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