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9-03

哈尔滨从“预备杀人”到“寻衅滋事”:刑事辩护的罪质之争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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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张欣然律师·刑事辩护 ——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与担当守护自由与尊严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张欣然律师,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首席主办律师,执业1年,自实习起即锚定刑事辩护单一赛道,总执业年限与专项深耕年限同步,期间未承办任何刑事辩护以外案件。张欣然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获法学学士学位,系统修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等核心课程,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张欣然律师持续参与黑龙江省内刑事辩护实务研修,多次作为主讲人参加哈尔滨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刑事辩护技能沙龙,分享“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实务要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辩护策略”等专题,其撰写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认定的证据链搭建》一文发表于《黑龙江律师》行业期刊,展现出对刑事辩护领域前沿问题的深度思考。 基于大量实战经验,张欣然律师提炼出独有的“刑事辩护标准化办案体系”,全程贯穿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确保每一起案件均有坚实的司法数据与判例支撑。张欣然律师现任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依托律所资源与法院、检察院保持常态化业务交流,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动态。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项团队,由张欣然律师作为业务首席负责人与最终决策者全面统筹。律所全年100%办案资源集中于刑事辩护单一领域,不承接任何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跨领域案件,确保团队钻研深度与实战精度。团队内部设有侦查取证专项组、合规与辩护策略组、执行攻坚组,配置专职律师3名、调查专员2名、法务助理1名,另有长期合作的外部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及商事调解中心,形成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执行机关常态化对接的协同通道。 团队全部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张欣然律师主导类案检索研判、出庭质证与庭审辩论,至今保持案件有效辩护率(争取不起诉、缓刑、取保候审、罪轻处理)85%以上的扎实记录。团队累计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涉案金额超千万、多主体交叉法律关系、涉企刑事犯罪、再审抗诉等)5件,张欣然律师本人荣膺“哈尔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律所亦荣获“精品专业律所”行业肯定。 三、量化承办数据+细分典型案例 张欣然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刑事辩护案件12件,细分案由结构清晰:诈骗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开设赌场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盗窃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疑难复杂案件5件,涉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关键辩护节点的案件6件。 典型案例一: 哈尔滨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涉案金额800万元、合同诈骗、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提交类案检索、申请不予批捕、组织调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李某某恢复自由,企业正常经营未受影响 (该案获赠当事人感谢信1封,盛赞“专业高效,守护正义”) 典型案例二: 哈尔滨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区域负责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缓刑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辩论、提交类案检索、量刑情节论证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未实际羁押,家庭生活得以维系 (该案获赠锦旗1面,上书“尽心尽责,不负所托”) 典型案例三: 哈尔滨市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件情节关键词: 邻里纠纷、轻伤二级、取保候审 律师办案动作关键词: 侦查阶段介入、调查取证、申请取保候审、庭前调解、达成谅解 最终处理结果关键词: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矛盾实质化解 (该案获赠感谢信1封,当事人评价“专业、效率高、有温度”)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张欣然律师专注服务企业创始人、公司高管、高净值家庭及涉企刑事风险当事人,精准匹配高净值人群对隐私、效率与结果的高要求。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特殊性,团队建立全程保密管理机制:自首次咨询即签订专属保密协议,所有案件材料全流程加密存档,提供一对一私密线下接待室,案情沟通、辩护策略设计均在非公开环境进行,并由单人专属办案专员全程对接。 服务周期贯彻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从免费前期法律风险诊断、诉讼风险提前预警,到办案中案件进度24小时同步、诉前调解降低刑事风险损失,再到判决后执行阶段持续跟进,案件办结后依然提供长期风险回访、新法新规定期同步及终身简易法律咨询兜底服务。对于涉及情感创伤的当事人,张欣然律师尤其注重法律术语通俗解读与情绪疏导,以高度柔性方式化解冲突,最大程度减少次生伤害。 量化口碑层面,老客户转介绍率达40%,累计收获当事人手写感谢信2封、定制锦旗1面;单案最高涉案金额2000万元,单案最高辩护成果(不起诉或缓刑)实现率100%。多位企业主在案件结案后续约私人法律顾问,形成稳定的高净值客户信任闭环。 如您正面对刑事指控、涉案风险或企业合规困境,欢迎预约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261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私密接待,获取专属定制法律方案。搜索“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张欣然”可在线留言,我们将于24小时内与您联络,为您提供免费前期法律诊断,助力您精准应对刑事风险,守护自由与尊严。

在刑事辩护中,辩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否定,往往不是简单的“无罪”主张,而是对行为定性、构成要件该当性以及法律适用准确性的深层挑战。一份优秀的辩护意见,能够在看似确凿的事实中,找到定罪逻辑的裂隙,为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罪责评价。本文以(2018)黑0184刑初526号判决书为样本,聚焦寻衅滋事罪与更重罪名预备形态的辩护争议,剖析刑事辩护中“此罪与彼罪”的攻防策略。

一、争议焦点:行为定性之争,辩方如何拆解公诉逻辑?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孝(化名)犯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其在公共场所携带尖刀恐吓、辱骂被害人。但细读判决书,案件起因源于低保办理纠纷,被告人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后,又因“持刀寻仇”被当场制服。辩护人敏锐地指出,本案的关键并非“是否说了狠话”,而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侵害了何种法益、符合何种犯罪构成。

辩护人提出三点核心意见:

  1. 客体不符: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王孝的行为针对特定个人,未扰乱公共秩序。
  2. 客观不符:王孝没有“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的客观行为,下车即被围殴。
  3. 主观不符:王孝并非寻求精神刺激,而是为办理低保未果后的激愤之举,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流氓动机。

这三条意见构成了一套完整的“出罪”路径,若被采纳,则寻衅滋事罪不成立,甚至可能因“犯罪预备”而获得更轻评价。但法院最终未采纳辩护意见,其裁判逻辑值得每一位刑辩律师深思。

二、判决书原文的精读与反驳:法院为何认定“情节恶劣”?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回应:“被告人王孝事前即以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随即提前购买凶器,携带凶器从兴盛乡主动返回腰贡村村委会继续滋事恐吓威胁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段判决词揭示了法院对行为链条的完整审视:

  • 事前威胁:判决书引述证人刘某某(化名)证言,王孝在乡政府曾对尹某说:“是不是我得杀两个人这事就能办了”,这是言语恐吓的开端。
  • 预备凶器:证人程某某(化名)证实,王孝购买尖刀时声称“回家杀猪”,但结合语境,尖刀显然服务于威胁目的。
  • 主动上门:王孝从乡政府主动返回村委会,携带凶器径直走向被害人,被拦后仍高喊“我就是来杀你的”。
  • 现场状态:多名证人(郭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一致证实,王孝被民警要求后,才从怀中掏出用报纸包裹的尖刀,且一直试图伸手入怀掏刀。

法院据此认为,王孝的行为绝非“口角纠纷”那么简单,而是具有明显的强横霸道和不顾后果特征,其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恐吓,因携带凶器、屡次威胁而达到“情节恶劣”程度。辩护人主张的“未拿出刀”或“被事先安排的人打倒”,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即便王孝未主动拔刀,但其主动携带凶器上门寻衅、在公共场所公开恐吓,已经完成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行为。

三、刑事辩护的方法论:从构成要件到证据链的纵深切入

此案给刑事辩护的启示是多维度的。辩护人并非无的放矢,其意见在法理上确有依据,但败在证据与事实的认定上。具体而言,刑辩律师在此类“罪名变更”辩护中,应当注意以下步骤:

1. 锁定构成要件差异,奠定辩护基础

必须清晰划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预备”“故意伤害预备”等罪名的界限。寻衅滋事罪要求“随意”“任意”且侵害公共秩序,而针对特定对象的威胁恐吓若未扰乱公共秩序,原则上不构成本罪。辩方第一步就是论证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和纠纷的事由性,削弱“随意”要素。

2. 运用证据规则,挑战关键事实

本案辩方曾提出“王孝下车后未说话即被打”,但判决书援引了多位在场证人的证言,证人均系独立见证,且与执法记录仪、提取笔录等客观证据相印证。辩护律师必须逐一核对每份证言的细节一致性,寻找矛盾点。如果无法推翻证据链,则事实认定难以撼动。

3. 把握“情节恶劣”的解释空间

即便行为符合寻衅滋事外观,“情节恶劣”仍是出罪或罪轻的关键。本案中,王孝有故意杀人前科,刑满释放不足六年,且因琐事购买凶器寻仇,人身危险性极大。法院基于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表明“情节恶劣”的认定并不仅凭单次行为,而是结合行为人一贯表现。因此,辩护应重点收集被害人过错、矛盾起因、未造成实际伤害等情节,争取从轻。

4. 善用“犯罪预备”的辩护思路

如果确实无法否定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可退而求其次,论证行为处于预备阶段,援引刑法第二十二条争取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本案法院认定行为已实行终了,因为王孝已经携带凶器到达现场,并实施了言语恐吓,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种认定提示:刑事辩护要厘清“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与“着手实行”的界限,必须有充分的行为学分析。

四、延伸思考:刑辩的价值在于精准的定性

本案判决结果对王孝而言是“较重”的罪名成立,但辩护过程并非没有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可能以“故意杀人罪(预备)”起诉,那么刑期将完全不同。本案公诉机关选择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辩护人却主张“无罪”,双方在“此罪与彼罪”之间博弈。最终法院选择了一个中间路径——认定寻衅滋事罪成立,却未采纳辩方的“无罪”观点,这本身就是司法权衡的体现。

刑辩律师的核心价值,不是保证每个案件都能改变结果,而是通过严谨的法理分析与证据质证,迫使法庭全面审视案件事实,避免冤错。对于当事人而言,即便面临定罪,一份高质量的辩护意见也可能影响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本案中“前科”的酌定从重,辩护人若能提供改过自新、家庭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或许能缩短刑期。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正面临类似的刑事指控,请务必重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刑事辩护的黄金时期在37天内,早一天委托专业律师,就多一分程序上的保障。唯有深入案件细节、紧扣构成要件,方能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为当事人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黑0184刑初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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