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9-03

南京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路径与实务要点解析

汤井保

汤井保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61422412

汤律师 |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核心领域:核心领域: 工程类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劳动合同纠纷| 不良资产处置| 重大商事法律服务 | 股权投资基金 | 跨境投融资 | 金融合规 | 政企协同法律服务 汤律师执业年限15年,现任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拥有十五年资本市场与重大商事领域复合型执业经验,长期深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复杂商事法律业务,重点深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同时精研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产业理解能力与丰富的争议解决实战经验。执业以来,持续为文创、新药研发、CRO、医疗健康管理、医疗大数据、智能建造、TMT、人工智能等前沿行业的基金机构与成长型企业,提供全周期、一体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政府平台、国有企业、跨国企业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支持,在金融监管合规、外商投资准入、数据治理、知识产权商业化、国企改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及工程类、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相关纠纷案件百余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 汤律师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地城商行、本土农商行、国有控股银行等多家合作银行提供专属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累计为合作银行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处置项目逾10起,具备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成熟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核心提供不良资产处置全链条法律服务,同时结合十余年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实现“风险防控+不良化解”全链路法律服务,精准匹配合作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核心需求。 全链条法律服务内容 1.前期尽职调查:开展权属核查、担保效力认定、资产现状调查等工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为处置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2.中期方案拟定:针对不良资产包转让、单户资产清收、债转股、抵债资产处置等不同需求,拟定定制化法律处置方案,论证方案商业可行性与法律合规性; 3.后期风险把控:全程把控债权转让、资产交割等交易全环节法律风险,拟定全套相关法律文书;同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推动债权高效清收。 源头风险防控 结合银行信贷业务风控经验,为合作银行提供不良资产源头防控、信贷投放风险前置核查服务,从源头降低不良资产产生概率,实现不良资产“事前防控、事中应对、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法律保障。 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汤律师累计为数十家中央及地方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及政府功能平台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支持,深耕工程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核心争议领域,结合产业背景与法律实务,为当事人制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办理金融类、涉外类、建设工程类、合同类、劳动类等重大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核心服务客户涵盖: 前沿行业全周期法律服务案例 汤律师聚焦前沿产业发展需求,为多家企业及基金机构提供关键阶段法律支持,代表性服务成果包括: 1.主导创新药企红筹架构搭建,提供港股上市前期全流程法律支持; 2.为北京科技企业、上海医疗健康企业、医疗健康品牌企业等主体设计股权融资交易方案,全程参与交割执行及投后治理体系搭建; 3.担任大型医疗集团对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参与企业重大并购与战略投资项目法律研判及方案设计; 4.作为核心法律顾问,为长三角区域多家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境外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与社会责任 汤律师现任共青团主流报刊杂志社法律顾问,始终秉持法律人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社会法治建设。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大量实际施工人(尤其是无资质的包工头、施工班组)投入人力物力后,却常常面临“干活拿不到钱”的困境。由于合同无效、主体复杂、付款混乱,实际施工人的维权之路往往布满荆棘。本文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为切入点,为您深度解析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路径、风险要点及实操策略。

一、案情回顾:一个典型的“层层转包”纠纷

2013年,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南农北路、新民北路新建BT工程”发包给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集团”)。随后,省交通集团将该工程转包给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工程协作合同》,约定百家公司向省交通集团缴纳2%管理费。

2013年4月,百家公司又将其中“新民北路桥梁工程(2座)”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354万元。润*公司实际施工后,工程于2013年7月竣工,2014年1月、4月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3621746元。

截至2016年10月,百家公司仅支付2906027元,尚欠715719元,经多次催要仅再付3万元,仍欠685719元。润公司遂将百家公司、省交通集团、软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百家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省交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软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法院判决要点:

  1. 公司无施工资质,其与百家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 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润*公司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3. 百家公司尚欠润公司工程款685719元,应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
  4. 省交通集团已付清百家公司全部工程款,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5. 发包人软件公司已付清省交通集团全部工程款,故亦不承担责任。

二、以案说法: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五大核心路径

(一)合同无效≠拿不到钱:竣工验收合格是关键

本案中,润公司不具备桥梁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其与百家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痛点提示: 很多实际施工人担心“没资质合同就白签了”,其实不然。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验收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若工程未完工或验收不合格,则需另行处理。

(二)向谁要钱?——合同相对方是第一责任人

实际施工人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如本案的百家公司)是当然的付款义务人。法院明确认定百家公司欠付润*公司工程款685719元,并判决其支付。

痛点提示: 实际施工人首先要固定与直接上手之间的合同关系、结算凭证、收款记录。即使合同无效,结算文件仍可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若对方以“合同无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三)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包方主张权利的边界

本案中,润公司要求省交通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省交通集团已向百家公司付清了全部工程款。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总包方(省交通集团)不属于发包人,其与百家公司之间是转包关系,若总包方已付清转包款项,则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痛点提示: 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往往喜欢把所有“上游”都拉进来,但能否获支持取决于是否欠付。因此,起诉前应通过律师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令,查清总包方与直接上手之间的付款情况。若对方已超付或结清,则不应盲目将其列为连带责任被告。

(四)发包人责任:仅在欠付范围内“兜底”

公司同时起诉发包人软件公司,要求其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法院查明软件公司已向省交通集团支付全部工程款66617266.92元,故驳回了该项请求。

痛点提示: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必须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这里需要实际施工人提供初步证据或申请法院调查。若发包人已全额付款,则不能要求其担责。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已付清”抗辩,此时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提供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

(五)多笔债务混同付款:如何认定“还的是哪笔钱”?

本案一大争议焦点是:百家*公司支付的多笔款项中,有收据注明“江淼路桥梁工程款”,但收据上有“作废”字样,且双方还有另一工程项目。法院最终认定:

  • 2013年11月15日支付的30万元、2014年8月4日支付的40万元,因收据注明为另一项目(江淼路桥),且被告无法提供反驳证据,认定为非案涉工程款。
  • 2015年2月17日支付的65万元,因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多笔债务,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优先抵充已到期债务,而江淼路桥债务先到期,故其中的185110元抵充江淼路桥工程款,余464890元抵充案涉工程款。

痛点提示: 实际施工人与同一上游存在多个项目时,付款极易混同。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

  • 每笔收款明确备注对应项目名称;
  • 收据、发票注明项目及用途;
  • 定期与对方进行对账确认,形成书面结算文件;
  • 若对方指定付款至第三方账户,务必保留委托付款说明。

三、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操作指引”

1. 证据清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 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口头协议证据(微信聊天、录音等);
  • 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确认单);
  • 竣工验收资料(竣工报告、验收合格证明);
  • 结算文件(结算书、结算协议、对账单);
  • 付款记录(银行转账流水、收据、发票);
  • 催款记录(函件、微信、邮件)。

2. 诉讼策略:选对被告、定对案由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注意不是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直接上手 + 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 + 违法转包的中间转包人(如有证据证明其有过错)。
  • 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 + 逾期利息(自应付之日起算,可主张LPR)。

3. 特殊制度: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需注意行使期限(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本案因工程早已交付,未涉及该问题,但实际施工人应高度重视。

4. 财产保全: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等于白赢

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银行账户或房产,防止转移财产。本案原告还申请了保全,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负担。

5. 诉讼时效:别忘了3年

工程款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建议每年发送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

四、从本案看实际施工人的风险防范

  • 资质问题:无资质、挂靠施工会导致合同无效,虽可参照结算,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无法主张违约金等风险。
  • 层层转包:转包环节越多,付款风险越大。尽量与有实力、信誉好的单位直接合作。
  • 付款混同:多个项目同时施工时,务必做好台账,每笔款项专款专用。
  • 中间人“消失”:若直接上手是个人或空壳公司,建议将发包人或总包人一并起诉,以增加回款可能性。

五、结语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路径并非单一,而是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但能否向总包方、发包人追索,取决于他们是否欠付。因此,实际施工人平时务必留存好各类证据,诉讼时精准选择被告,必要时通过财产保全保障判决履行。

如果您正面临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系统梳理证据,把握诉讼时效,果断采取法律行动。您的汗水,不该白流。

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附:实际施工人实务问答(常见咨询场景)

Q1:我是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与总包签的合同有效吗? A: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你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法律依据是《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Q2:实际施工人起诉,案由是什么?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两者法律依据和管辖不同。

Q3:实际施工人能告发包人吗? A:能。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已付清总包工程款,则无需担责。

Q4:在南京市浦口区施工,工程款被拖欠,去哪个法院起诉? A:一般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若合同有约定管辖且合法,也可以按约定。

Q5:实际施工人起诉需要什么证据? A:核心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资料、结算书、付款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越完整,胜诉概率越高。

Q6:总包方已把工程款全部付给转包人,我还能找总包方要钱吗? A:不能,除非你能证明总包方存在恶意串通或未付清。本案中省交通*集团因已付清而免责。

Q7: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A:不能要求连带责任,只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法律后果不同。

Q8:工程没有竣工,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A:如果工程未完工,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或合同解除,实际施工人可以对已完合格部分主张工程款,需先进行工程量结算和质量验收。

Q9:转包人破产了,实际施工人怎么办? A:尽快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担责。若转包人确无财产,可以执行发包人财产。

Q10: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A:可以。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

Q11: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A:可申请法院向发包人调查,或要求发包人提供结算协议、付款凭证。若发包人拒不提供,可主张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Q12:在南京市江宁区,实际施工人起诉前要不要做财产保全? A:建议做。保全可以冻结被告账户、查封房产,防止转移财产。本案原告申请保全并获支持,保全费由败诉方负担。

Q13:收据上写“作废”二字,还能作为付款证据吗? A:要看具体情况。本案中收据存根联虽印有“作废”,但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系复写印痕,认可其证明力。建议保存完整收据。

Q14: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有多个项目,付款混同怎么办? A:建议签订对账单,明确每笔款项对应哪个项目。若无法明确,法院会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抵充,先到期的先抵充。

Q15:挂靠施工与转包有何区别?实际施工人如何区分? A:挂靠是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是承包人将工程全部转给第三人。区分关键看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投标、合同签订等。法律关系不同,责任主体也有差异。

Q16: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Q17: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A: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逾期不行使,则丧失优先权。

Q18:实际施工人起诉,被告只告直接上手还是都告? A:建议将直接上手(转包人)和发包人一并起诉,若总包方未付清也列为被告。这样能增加回款渠道,但诉讼费会相应增加。

Q19:在南京市六合区,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约定付款日到期)起算。期间催收可中断诉讼时效。

Q20: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吗? A:能。微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证明对方身份,并与其他证据(如现场照片、付款记录)形成链条。

Q21:实际施工人委托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A:律师费因人而异,可按标的额比例收取或风险代理。不过律师费一般由委托人先付,法院不一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合同有约定。

Q22:实际施工人提供了劳务,但没签任何书面文件,如何确定工程款金额? A:可以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造价鉴定。法院会依据鉴定意见判决。

Q23:转包人下落不明,实际施工人还能起诉吗? A:可以。可公告送达,法院缺席判决。但执行会比较困难,建议同时起诉发包人并申请保全。

Q24:实际施工人起诉时,需要追加所有中间转包人为被告吗? A:不是必须。但若你主张中间转包人承担责任,则应将其列为被告。法院也可能依职权追加。

Q25:在南京市溧水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能否起诉发包人要求“未付清”举证责任倒置? A:一般不会倒置,由实际施工人初步举证发包人欠付。但法院可责令发包人提交付款凭证,否则采信实际施工人主张。

Q26: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而不起诉直接上手? A:可以只起诉发包人,但实践中法院可能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便于查明事实。

Q27:实际施工人的工人拿不到工资,能否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 A:工人可以基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但实际施工人起诉工程款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两者可分开处理。

Q28:实际施工人获得的工程款是否需要缴税? A:需要。实际施工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发票,否则可能被扣税。

Q29: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管理费? A:一般不能。转包人收取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支付管理费。但若合同约定了配合费用且实际发生,可酌情支持。

Q30:实际施工人在南京市高淳区施工,遇到工程款拖欠,最快要多久能拿到判决? A: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若对方上诉,二审3个月内。加上执行时间,通常至少半年到一年。

Q31:实际施工人起诉后,被告提出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工程款,怎么办? A:无需担心。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你就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取得工程款。对方主张退还已付款没有法律依据。

Q32: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违约金? A: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无效。但你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作为损失赔偿。

Q33:实际施工人如何查询企业的工商信息? A: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的注册信息、股东、涉诉情况,用于确定被告主体资格和财产线索。

Q34:在南京市栖霞区,实际施工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A:需要。一般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或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保全标的额的10%-30%。保全错误需赔偿损失。

Q35: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能。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这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Q36:实际施工人代付材料款,但没有转账凭证,只有收据,法官会认可吗? A:收据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较弱。最好补充银行流水、送货单等。本案中代付混凝土款421137元因无转账凭证,法院未认定。

Q37: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能否包含利润部分? A:可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利润,只要是正常利润,法院会支持。但若固定总价过低,按约定结算。

Q38:实际施工人起诉时,是否必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A:是的,验收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如果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验收,可以主张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Q39: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被告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A: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清算范围内承担责任。需调取工商内档,查明注销原因。

Q40:实际施工人能否与发包人直接结算? A:可以。若发包人认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与其结算,则视为发包人同意直接付款。结算协议有效。

Q41:转包人要求实际施工人开具发票才付款,是否合理? A:合理。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相互义务。若实际施工人未开票,转包人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但实际施工人可先起诉工程款,另案处理发票问题。

Q42: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转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资料? A:可以。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或依职权调取,以证明发包人是否欠付。

Q43:实际施工人在南京市玄武区施工,项目在浦口区,该在哪个法院起诉?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但若约定仲裁除外。

Q44:实际施工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大吗? A: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一般改判率不高,除非一审事实或法律错误。建议一审就做好充分举证。

Q45: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但对方称已过诉讼时效,如何应对? A:提供催款函、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若没有,可主张对方同意履行导致时效重新起算。

Q46: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质保金”? A:质保金是发包人从工程款中预留的,若工程质量没问题,到期后应返还。实际施工人可主张。

Q47:在南京市鼓楼区,实际施工人委托律师后,自己还需要出庭吗? A:委托律师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建议出庭以便法官查明事实。特别涉及工程量、付款情况等问题,本人陈述很重要。

Q48:实际施工人起诉,诉讼费怎么算? A:按标的额分段计算。比如50万元以下部分按1%-2%收取。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

Q49: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停工损失”? A:若因发包人或转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实际施工人可主张误工费、窝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但需提供证据。

Q50:实际施工人打赢官司,对方没钱怎么办? A: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提供财产线索。若无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最好起诉时做财产保全。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