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2026-09-03

深圳从五粮液案看销售商商标侵权注意义务认定

博超

博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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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超律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17 年深耕双赛道,护航企业核心资产与合规安全 副标题:前海法院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律协专利法律委委员,专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不承接跨领域案件 一、个人专业履历与权威资质 博超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 17 年,自取得律师执业证起即深耕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垂直专业赛道,17 年深耕年限与执业年限同步,团队只精研两大主营领域,不承接杂乱跨领域案件。博超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主任,并获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特聘调解员,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咨询服务值班律师,兼具深厚的知识产权商事诉讼经验与完整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证据规则及各类刑事案件庭审辩护要点。 依托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博超律师打造专属双赛道办案体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领域,全程贯彻类案大数据检索、证据链闭环搭建、庭审可视化呈现、同类裁判规则研判、风险前置筛查五项标准动作,精准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商事争议。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办理,建立案件定性分析、证据瑕疵拆解、无罪轻罪辩护、精准量刑辩护、案件全程跟进的完整办案体系,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主笔的多篇知识产权专业论文发表于行业期刊,并多次受邀在省律协、市律协、前海法院等平台开展实务授课,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二、律所专项团队综合实力 博超律师为律所创始合伙人,担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首席负责人。律所办案资源全部聚焦两大垂直赛道,不承接劳动、交通、行政等非相关杂案。团队下设知产取证组、刑事辩护组、合规风控组、执行攻坚组,配备专职律师 6 名、调查专员 3 名、法务助理 2 名,长期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调解中心及公检法机关,实现知识产权商事维权、刑事案件辩护、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全链条闭环服务。 所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博超律师亲自带队主办、全程出庭把控,团队整体案件胜诉率、诉求支持率、有效辩护率稳居行业前列。团队累计办理千万级疑难知识产权商事案件、复杂刑事案件超 60 件,获评 “深圳市优秀知识产权专业团队”,博超律师个人荣获 “深圳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律所获评行业 “专业特色精品律所”。 三、量化承办数据 + 细分典型案例 博超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各类刑事辩护案件近 500 件。知识产权板块包含: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各类商事知产案件。刑事辩护板块涵盖各类常见及疑难刑事案件,擅长全程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 典型案例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民事维权) 代理深圳某科技公司起诉厦门贸易公司、深圳电商平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标的 860 万元。团队通过证据保全、平台数据固定、技术特征比对、类案检索,庭审可视化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侵权认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赔偿,成功执行回款。 典型案例二(专利侵权纠纷诉前调解结案) 代理深圳科技企业起诉电商公司、东莞生产厂家设备侵权案件,针对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全链条侵权行为,团队开展诉前固定证据、分层调解、风险隔离,最终促成高效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帮助客户低成本快速结案,保全商业声誉。 典型案例三(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强制执行案) 代理深圳企业起诉天津电商、深圳电子企业数据线专利侵权纠纷,面对跨区域供应链复杂侵权情形,团队完成全维度取证、财产保全、账户查封,精准论证专利保护范围与等同侵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赔偿判项,判决全额执行到位。 四、高端客户服务体系与真实口碑 博超律师专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公司、上市公司、企业创始人、商事主体及普通当事人,精准处理高标的、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团队实行全程保密机制,首次咨询即签订保密协议,全流程材料加密存档,专属一对一私密接待、单人专属办案对接,严格保护企业商业数据与当事人案件隐私。 服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免费法律诊断、纠纷风险预判、刑事案件初步研判;办案全程 24 小时进度同步、诉前调解降损、精准庭审抗辩、财产保全兜底;案件办结后持续跟进执行回款、长期法律风险回访、新规同步与终身简易咨询服务。始终以稳健专业的办案思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损失、保障核心合法权益。 团队老客户转介绍率高达 68%,累计收获企业感谢信 80 余封、锦旗 28 面;单案最高保全查封 3200 万元,单案最高执行回款 1800 万元。长期为深圳各大高新园区、行业协会、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同时为个人及企业当事人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行业口碑扎实。 服务地域: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香港、澳门等珠三角及港澳地区。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合同、侵权商事纠纷;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可预约福田区律所私密面谈,免费获取案件诊断与专属解决方案。

开篇:一份判决背后的核心价值

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交织的实务场景中,销售商是否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往往是侵权责任能否成立的关键。本文以(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65号判决书为样本,剖析法院如何认定被告的“主观过错”,并为同类企业提供一套可落地的合规操作指引。即便商品系真伪难辨,只要未履行法定查验义务,销售者仍可能承担高额赔偿。

一、争议焦点:被告“不知道”能否免责?

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辩称:“该涉案的五粮液白酒是因案外人李某拖欠被告租金,被告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取”,并主张“不知道该涉案五粮液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观上没有过错”。

法院未采纳这一抗辩。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在采购涉案的11瓶五粮液白酒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照,因此,被告在购进涉案11瓶五粮液白酒并用于出售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这句话揭示了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商“注意义务”的独立价值——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审查责任。

二、法院认定过错的三个关键路径

1. 以“经营目的”界定注意义务强度

被告辩称“仅是持有涉案白酒,不用于销售”。但法院查明,被告员工在行政调查中确认:“39度五粮液白酒的购进价格为688元、销售价格为888元,52度五粮液白酒的购进价格为788元、销售价格为988元。”这一进销差价直接表明被告购入商品是为了“再次销售获利”。既然以销售为目的,就应承担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查义务。

2. 以“法定查验义务”作为过错认定标尺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强调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判决书原文指出:“被告系经营者,其采购涉案的11瓶五粮液白酒的目的系准备用于再次销售获利的,因此,被告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购买相关商品。被告在采购涉案的11瓶五粮液白酒时,并未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照,其主观存在过错。”

3. 以“证据矛盾”推翻“抵债”抗辩

被告声称涉案白酒系“以物抵债”取得,但法院发现其提交的收据及送货单显示,被告曾通过“买卖方式”购进过11瓶五粮液白酒。判决书认定:“被告未提供任何涉案11瓶五粮液白酒系案外人李某用于抵债的证据”,因此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期间及后果,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三、企业合规操作“三步审查法”

为避免重蹈该案覆辙,销售企业应建立以下进货审查流程:

  • 第一步:核验供货商主体资质
    要求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若供货方为生产商,还需查验生产许可证及商标注册证;若为经销商,则需品牌授权书。

  • 第二步:索取商品合格证明与溯源文件
    每一批次商品都应留存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对于酒类等特殊商品,更需索取随附单、酒类流通溯源凭证。本案中,被告未索取任何“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直接导致过错认定。

  • 第三步:固化交易记录并确保票据一致
    送货单、收据、发票、采购合同上的主体名称必须与供货商证照一致。本案被告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位为“富东酒家”,而非被告本身,法院因此否定其证明力。正确做法是:以企业全称作为收货人,并加盖供货方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四、延展: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合规

该案带给企业的启示远超个案本身。在商标侵权纠纷中,销售商并非只能被动赔偿,若能举证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可能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免除赔偿责任。但举证的关键恰恰在于日常合规流程的留痕。

建议各企业立即开展三项行动:一是对照“三步审查法”自查现有进货渠道;二是将审查资料按批次归档备查;三是聘请专业律师对购销合同及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不是“事后灭火”,而是“事前防火墙”。


作者: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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