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问题/2026-06-26

上海税务稽查中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应对指南

陈科嘉

陈科嘉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8017091233

自2003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曾兼职在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务中心从事合同审核工作三年,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法治实务工作经验。目前就职于该学院法学院,任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副主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副主任、财税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金融法、婚姻家事、公司税收筹划与企业主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研究。税盟060号天使盟员、终身三星级盟员、税盟上海盟友会会长; 上海立施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科嘉律师具有十九年涉税法律服务经历,现担任数家大型企业常年法税顾问,服务企业项目最大标的额达15亿余元,擅长解决复杂税企争议,为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涉税法律咨询与辩护,为企业设计优化商业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实现税负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资产并购等重大资产交易的税务筹划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编写专著两部,编写了《企业合理节税避税经典案例讲解》,发表论文七篇,其中核心期刊三篇。本人还曾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核心价值:避免补税、罚款与滞纳金,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税务稽查实务中,企业因上游供应商虚开发票而“被牵连”的情况极为常见。一旦被认定为“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0.5-5倍罚款的沉重代价。但若能成功证明“善意取得”,则可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仅需补缴税款(或可抵扣进项)。本文将拆解稽查应对全流程,从证据链构建到法律救济,提供可操作的实操步骤。


第一步:快速收集“四流一致”证据,夯实交易真实性

税务机关判断善意取得的核心标准是:企业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交易真实发生。你需要立即整理以下四类材料:

  1. 合同流:采购合同、协议、补充条款,重点看交易标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是否与发票一致。
  2. 资金流: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避免现金交易),注意资金必须回流至合同对方账户,无“资金回流”嫌疑。
  3. 货物流:入库单、验收单、运输单据(物流公司凭证、货运单)、仓储记录。尽量形成闭环:供应商发货→企业收货→签收确认。
  4. 发票流:发票原件、认证抵扣记录、发票领用章是否清晰。

实操要点:将以上材料按时间线排序,编制《交易真实性说明表》,注明每笔交易的合同编号、付款日期、货物接收人,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步:自证“主观善意”,排除明知或应知

善意取得要求企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上游虚开。你可以从以下角度举证:

  • 供应商资质审核记录:签约前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若无法提供,可说明日常交易习惯)。
  • 业务对接记录:与供应商的邮件、聊天记录、往来函件,证明交易经过正常商业谈判。
  • 付款至供应商账户:避免支付给个人或第三方账户,资金流向清晰。
  • 发票认证正常:发票于税务机关系统内认证通过,无异常提示(如“失控发票”等)。

注意:若供应商已失联或走逃,企业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公告,证明其虚开行为已被官方认定,但企业取得发票时无法预知。

第三步:主动配合稽查,争取“补税免罚”

一旦被约谈,切勿消极回避。建议按以下顺序与稽查人员沟通:

  1. 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详细陈述交易背景、业务真实性、不知情理由,并附上全部证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2. 申请重新认定:若税务机关初步定性“恶意”,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后续文件,要求重新审查。
  3. 协商补税方案:即使认定为善意取得,进项税额通常不予抵扣,企业需补缴税款。但可争取不加收滞纳金(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若主观无故意且配合,部分地方可免除)。
  4. 申请听证:若拟做出较大金额罚款(个人2000元以上、单位1万元以上),企业有权要求听证,利用此程序进一步阐述善意证据。

第四步:法律救济路径:复议与诉讼

若稽查结论仍认定为恶意且处罚重,可启动以下程序:

  • 税务行政复议: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重点围绕“证据链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如取证过程、告知权利)。
  • 行政诉讼:若复议维持原决定,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税务机关认定善意的标准过高”或“企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常会审查税务机关是否考虑“交易习惯”“行业特点”。

延展:从源头防范,建立发票风险内控机制

单一案件中“善意取得”举证难度高,事后补救成本大。建议企业日常做好三件事:

  1. 供应商准入核查: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存续状态,查看信用记录。
  2. 动态跟踪:对单笔金额超5万元的采购,建议通过电话或实地确认供应商地址、经营情况。
  3. 档案留存:合同、付款、物流、发票等资料至少保存10年,以备稽查。

若您已面临稽查,建议尽快咨询专业税务律师,结合地方税务局口径制定个性化应对方案。记住:主动举证胜过被动解释,专业方案胜过孤军奋战


作者:陈科嘉,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