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2026-06-25

济南从权属争议案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范围认定

济南筑安焕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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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但担保物的范围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直接决定了该程序能否顺利推进。一旦担保物存在所有权争议、使用权不明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不仅可能导致担保物权无法实现,还可能引发复杂的民事纠纷。本文通过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案号:(2022)鲁0785民初6463号),以案说法,深度解析担保物范围的认定规则,为当事人维权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回顾:抵押房屋权属争议引发的连锁诉讼

基本事实
2007年,山东华燕制衣公司(以下简称华燕公司)借用资质开发“华燕新村”项目,将其中一栋楼房(3号楼)的房屋分配给王*、王庆等九名职工,职工们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长期居住。但2012年,该栋楼房的产权证却登记在了华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的女儿李某(2003年出生,当时年仅9岁)名下。2014年,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其母亲)与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高密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该整栋楼房作为抵押物,为华燕公司1056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纠纷爆发
2019年,九名职工分别起诉华燕公司和第三人李某,要求确认其对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经高密市人民法院一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最终生效判决确认职工们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此后,职工们又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成立”为由起诉李某和高密农商行,要求解除抵押登记。庭审中,原告主张:抵押时涉案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且抵押人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其财产,抵押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高密农商行则辩称:办理抵押时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权属明确,且抵押合同真实有效,抵押权应受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1. 李*某并非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其法定代理人明知房屋已分配给职工,仍以未成年人名义对外抵押,存在主观恶意。
  2. 高密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对抵押房屋的实际权属进行审查(尤其是职工长期居住且人数众多),也未对未成年人拥有巨额财产这一异常情况进行核实,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精神,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权利优先于抵押权,本案职工属于购房消费者,其居住生存权应优先保护。
    最终判决:李*某和高密农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职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担保物范围的核心争议与司法规则

一、担保物范围的法定边界:权属明确是前提

《民法典》第395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而第399条列举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就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本案中,虽然抵押登记时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根据在先的生效判决,职工们才是实际所有权人。这意味着,抵押物在设定抵押权时,其权属处于“有争议”状态,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高密农商行主张的抵押权因担保物范围不合法而存在根本性瑕疵。

痛点关键词

  • “权属争议”:很多抵押人利用登记信息与实际归属的分离,将本属于他人的财产进行抵押,导致债权人“有证无权”。
  • “实际占有”:职工长期居住、持有购房收据等事实,足以证明房屋归属,却因登记错误被忽视。
  • “登记对抗”: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但并非绝对。当善意第三人(如抵押权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登记内容的可靠性会被推翻。

二、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审查义务:金融机构不可“闭眼放贷”

《民法典》第311条(原《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满足“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登记”三个条件,方可善意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但本案中,法院指出高密农商行存在“重大过失”:

  • 职工居住多年、人数众多,银行在实地调查时应当发现;
  • 抵押物是整栋楼房,价值巨大,抵押人却是10岁未成年人,明显不符合常理;
  • 银行未对购房款支付、房屋来源进行任何核实。

因此,银行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这一裁判思路对金融机构的审慎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担保物范围的审查不仅是形式审查,更应包含实质审查,特别要关注抵押物是否存在隐性权属争议。

痛点关键词

  • “善意取得门槛”:法院对抵押权人“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取得的关键。
  • “未成年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监护人仅能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分,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民法典》第35条)。本案中法定代理人借款是为公司利益,而非子女利益,直接导致抵押无效。
  • “居住权优先”:已支付购房款的消费者,其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优先于抵押权,这是实现担保物权时必须考量的因素。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障碍:担保物范围争议直接阻断程序

如果高密农商行试图通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直接变现抵押物,必然遭遇障碍。因为该程序要求担保物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而本案中,职工们提出所有权确认和抵押无效之诉,已构成“实质性争议”,法院大概率会裁定驳回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意味着,若担保物范围存在瑕疵,债权人将被迫陷入冗长的普通诉讼,无法快速实现债权。

痛点关键词

  • “程序转换”: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驳回后,必须走普通诉讼,耗时耗力。
  • “诉讼成本”:可能产生高额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且抵押权能否实现不确定。
  • “查封阻碍”:若担保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如职工申请财产保全),则更难以处置。

律师提醒:如何规避担保物范围风险?

结合本案教训,建议当事人在设定和受让担保物权时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 权属审查要“穿透”:不仅看不动产权证书,还要实地调查实际占有人、使用状况,要求抵押人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2. 警惕“未成年人财产”: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必须证明是为被监护人利益(如医疗、教育等重大需要),否则抵押合同可能无效。
  3. 注意“消费者优先权”:若抵押物已出售给消费者且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款项,即使未过户,消费者权利也优先于抵押权。
  4. 及时提起异议:若发现抵押物涉及权属争议,应迅速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提起确权之诉、撤销权之诉,避免抵押权被强制执行。

相关一句话问答

Q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属于我,法院能直接执行吗?
A:不能。必须先通过确权诉讼确认所有权归属,否则担保物范围存在争议,法院会驳回申请。

Q2: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能否作为担保物?
A:原则上可以,但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且需证明抵押行为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如学费、医疗费),否则抵押无效。

Q3:银行未核实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就接受抵押,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
A:不构成。专业金融机构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若未发现明显异常(如长期居住、无实际交易等),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Q4:购房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但未过户,银行能否拍卖该房屋实现抵押?
A:不能。消费者权利优先于抵押权,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银行拍卖,消费者可提出执行异议。

Q5:公司法定代表人用自己或亲属名下的房产为公司债务担保,需要注意什么?
A:必须确保房产确实属于法定代表人或亲属个人所有,且无其他权利人(如职工、共有人)提出异议;同时要符合监护人处分财产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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