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2026-06-24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携款失联”与转移财产举证责任实

汪永俊

汪永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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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在欠薪案件中,老板“拿到钱就跑路”是典型的逃避支付手段,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这笔钱被“转移”而非“暂时保管”或“用于经营”,往往成为定罪关键。本文结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刑初1084号杨*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深度剖析**“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的举证责任争议,帮助劳动者和用工者厘清法律红线。

一、案情回顾:17万元工资款到手后,他消失了

2013年,杨秋(化名)从总包方余某处分包宿州“公园道壹号”6号楼墙体工程,带领四五十名工人施工。余某前期支付生活费8.16万元,2014年1月26日又一次性支付17万元明确用于工人工资。杨秋当场承诺分发,但同日即携款失联。工人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于1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当日15时前支付工资,杨拒不履行。后由余某垫付26万余元结清工人工资。2018年,杨秋在福州被抓获,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

关键细节:杨*秋拿到的17万元是专项工资款,而非工程款;他未打入个人账户或转账,而是直接取现后逃离,这一行为直接触发了“转移财产”的认定。

二、争议焦点:怎样才算“以转移财产方法逃避支付”?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构罪行为之一。在实务中,“逃匿”(人消失)往往容易认定,但“转移财产”(钱消失)的举证常常引发争议。核心问题有三:

1. 控方需证明哪些要素?

  • 支付能力存在:行为人有足额资金或财产可供支付工资。例如本案中,余某已支付17万元现金,杨*秋持有该款,支付能力明确
  • 实施了转移行为:将资金或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取现后藏匿、购买非必需资产、偿还无关债务等。杨*秋取现后失联,将现金带离现场,等于物理上转移了支付资源。
  • 主观恶意:明知应发工资仍转移。本案中,杨*秋承诺分发后立即失联,且后续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仍不露面,主观恶意明显。

2. 辩方常见抗辩及举证难点

  • “资金用于支付其他债务”——需要提供真实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杨*秋未作任何解释,放弃抗辩
  • “经营困难或他人欠款导致无力支付”——需证明资金已实际消耗且无可执行财产。但本案资金是当天刚到手,不存在消耗可能。
  • “取现是为了安全保管”——需要说明保管地点、用途、未支付原因。但杨*秋长期失联,无法自圆其说。

痛点提醒:很多老板认为“只要我不承认卷款跑路,就定不了罪”。实际上,客观行为(如取现后关机、更换号码、离开常住地)已能推定转移故意,无需被告人口供。

三、举证责任:谁来证明“钱去哪了”?——实务中的博弈

1. 控方初步举证:证明“有钱→失联→不付”

  • 资金来源证据:总包方支付凭证、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证明17万是工资款)。
  • 支付承诺证据:杨*秋出具的承诺书或录音(证明其明确答应发工资)。
  • 未支付证据:工人投诉登记表、劳动监察责令书、工资表(证明到期未付)。
  • 逃匿/转移证据:手机通话记录、住宿记录、抓捕地点(福州)等(证明其离开本地)。

2. 举证责任转移:被告人需合理说明资金去向

  • 当控方完成上述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到被告人身上。法院会要求被告人解释:17万现金去哪了?为什么没有发工资?为什么失去联系?
  • 若被告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如银行记录、借条、支出凭证),法院可以推定其转移了财产。本案杨*秋当庭认罪,未作辩解,自然败诉。

3. 实务中的争议:如果老板说“钱被偷了”或“路上丢了”怎么办?

  • 这类抗辩需要即时报警记录、周边监控、证人证言等佐证,且需在合理时间内报告。若长期沉默后编造,法院几乎不予采信。

四、律师深度解析:这些细节决定案件走向

1. 为何本案没有单独认定“转移财产”而是直接归入“逃匿”?

法院判决书表述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但实际上杨*秋的取现+失联是“转移财产+逃匿”的组合。实践中,当两者并存时,控方往往选择举证难度更低的“逃匿”(证明人不见了即可),而绕过“转移财产”的资金流向证明。这对劳动者有利——只要证明老板跑路,无需查清每一笔钱去哪了。

2. 若老板只转移财产但未逃匿,如何举证?

例如:老板将资金转入亲属账户,但自己仍在当地。这时劳动者需申请劳动监察调取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异常转移。或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近亲属账户往来。重点:转账时间需与工资支付时间重合,且无合理商业理由(如购货、还债等需提供合同)。

3. “数额较大”与“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衔接

本案中,1月30日劳动监察下达责令书,要求当日15时前支付,时间极其紧迫。实践中,24小时后仍不支付即可构成拒付。杨*秋显然无法在短时间内制造“已支付”假象,故定罪明确。

五、一句话问答(建议收藏)

问:老板把工资款转到自己卡里再取现,算是“转移财产”吗? 答:算。取现后隐匿资金用于个人消费、隐藏或偿还无关债务,均属转移财产。

问:员工投诉后,劳动监察责令老板支付,老板说“我没钱”怎么办? 答:如老板有资金流动记录(如转账、消费)却拒不支付,可推定其“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问:老板跑了几年,被抓后说“当年钱被偷了”,能免责吗? 答:不能。当年未报警或说明,多年后被抓获才编造,无法提供证据,法院不会采信。

问:总包方已经垫付工资,老板还用坐牢吗? 答:仍然需要。垫付不影响老板的刑事责任,只可能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问:遇到欠薪,第一步该做什么? 答:立即收集考勤表、工资单、聊天记录、证人联系方式,向当地劳动监察或人社局投诉。


汪永俊律师提示

劳动者遭遇恶意欠薪,往往面临“举证难、周期长、老板失联”的困境。“转移财产”的认定是定罪关键,但劳动者无需自行调查资金流向——你只需证明老板应发而未发、且在收到工资款后行为反常即可。劳动监察、公安机关会依职权调查资金去向。

律师简介: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温馨提示:本文基于公开判决书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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