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全集:介绍行为未遂裁判认定要点

张瑞宏律师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引言:一张“中间人”的名片,可能让你身陷囹圄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介绍贿赂”常被当事人误以为“只是牵线搭桥,不算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即便介绍行为最终未能促成贿赂完成,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本文以新疆史志峰受贿案((2021)新01刑终71号)为切入点,结合铁路系统车皮审批等热点场景,系统梳理介绍贿赂罪的案发规律与未遂认定规则,帮助当事人看清“中间人”的法律红线。
一、典型案例解析:史志峰案中的“介绍”行为与法律定性
1. 基本案情回顾
被告人史志峰,原新疆新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料油销售事业部经理。2007年至2012年间,利用其与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马某的密切关系,通过马某向调度所副主任许某、主任调度员赵某打招呼,为他人办理车皮计划审批,先后收受何某、龚某、向某1等6人好处费共计291.9万元。其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收受190.5万元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介绍”行为与介绍贿赂罪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史志峰的行为并未被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而是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核心区别在于:
-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行为人仅充当“中间人”角色,传递信息、撮合条件,自身不占有或支配贿赂款物。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如史志峰与马某“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利,并自己收受财物。
实务痛点:很多当事人混淆“介绍”与“代收”,一旦经手贿赂款,极易从介绍贿赂转化为更为严重的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过手即涉罪” 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警示。
二、介绍贿赂罪的常见案发场景(全集归纳)
根据司法实践,介绍贿赂行为集中发生在以下六大场景,每一场景均存在“未遂”裁判争议:
场景一:请托人主动寻找“中间人”
- 典型行为:请托人因办事需求,主动结识掌握资源的人员(如史志峰案中何某、龚某通过史志峰联系马某)。
- 未遂认定:若中间人已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意思,但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或最终未办事,则介绍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既遂(只要促成意思联络)。“未办事≠未犯罪” 是多数当事人的认知盲区。
场景二:国家工作人员主动指使“中间人”收钱
- 典型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授意关系人(如秘书、司机、亲属)代为传达收钱要求。
- 未遂认定:若中间人接受指使后尚未实际传达,但已构成着手实施的预备行为,可追究介绍贿赂罪预备犯责任。“开口即风险” ,一旦答应并行动,即使未完成沟通也难辞其咎。
场景三:中间人主动“牵线搭桥”
- 典型行为:中间人主动寻找请托人并承诺“能摆平关系”,收受请托人好处费后转交国家工作人员。
- 未遂认定:如果中间人仅收取请托人“劳务费”但未实际转交、国家工作人员也未办事,则存在两种裁判倾向:
- 倾向一: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既遂(建立联系即完成);
- 倾向二:认定为介绍贿赂罪未遂(需实际促成交易)。
- 关键词:“实质性帮助”标准。史志峰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其“通过马某打招呼”已构成实质性帮助,故非未遂。
场景四:国家工作人员拒绝后的二次介绍
- 典型行为:中间人第一次介绍失败,但另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继续尝试。
- 未遂认定:即使所有尝试均未成功,但中间人实施了多次介绍,可认定为未遂。“一票否决” 不适用——即便首次失败,后续行为仍可能追责。
场景五:介绍过程中贿赂款被查扣
- 典型行为:请托人已将贿赂款交给中间人,但中间人尚未转交时被监察委查获。
- 未遂认定:实务中,只要资金已脱离请托人控制并进入中间人支配范围,即便未交付国家工作人员,也通常认定为既遂。“钱到中间人手=风险落地” 。
场景六:请托人与中间人“共谋”的未遂
- 典型行为:请托人与中间人共谋贿赂,但国家工作人员因客观原因(如调离、死亡)无法履职。
- 未遂认定:若中间人已着手介绍(如约定见面时间),因意志以外因素未完成的,属于能犯未遂,可予定罪。“人能改变,罪不能改” ——国家工作人员变化不影响介绍行为刑事违法性。
三、介绍贿赂罪未遂的裁判认定核心标准(附案例反向推导)
根据刑法理论及史志峰案折射的裁判逻辑,介绍贿赂罪未遂的认定围绕以下三个核心:
1. “意思联络”是否建立
- 既遂标准:中间人成功在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双向意思联络(双方知晓对方意图)。
- 未遂情形:仅单向转达(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后未再转达),或联络内容不明确。
2.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
- 既遂标准:请托人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如史志峰案中的“优先办理车皮计划”)。
- 未遂情形:不正当利益尚未实现(如批文未下达、计划未执行)。但注意:“利益未实现≠行为不犯罪” ,未遂仍可追责。
3. “贿赂款物”的流转状态
- 既遂标准:贿赂款物已从请托人处转移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指定的人(中间人)处。
- 未遂情形:款物尚未支付或处于协商阶段。但过手风险极高,只要款物进入中间人账户,即便未转交,也可能被推定为受贿共犯而非介绍贿赂。
四、当事人需警惕的五大痛点与应对建议
| 痛点场景 | 关键细节 | 律师提示 | |---------|----------|---------| | “我只是介绍认识,没参与分钱” | 中间人即使未获利,介绍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 “免费帮忙≠安全” | | “他答应事成后再给钱,现在没钱” | 事后收钱仍构成既遂,未遂需看是否着手 | “承诺收钱=风险萌芽” | | “我拒绝了,但对方硬把钱打到我卡里” | 若未及时退回或上交,可能被认定“默示收受” | “被动收钱=主动犯罪” | | “办事的人后来调走了,我没办成” | 国家工作人员变更不影响介绍行为定性 | “人变事不成,罪依然在” | | “我找的是退休官员,不是现职” | 利用“关系密切的人”影响力,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退休也非避风港” |
五、律师视角:从史志峰案看介绍贿赂罪的辩护空间
- 未遂情节的法定从轻:若能够证明介绍行为尚未实质建立联系,或请托人明确表示放弃,可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否定:如史志峰辩护人提出“仅为获得车皮计划,并非不正当利益”,但法院认定“优先办理”即属不正当。辩护要点在于区分“正常审批”与“违规干预”。
- “关系密切的人”的边界:史志峰案认定其与马某“关系密切”的重要依据是“马某家事由其操办、孩子由其照顾”。若中间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仅为普通朋友,无实质利益往来,可尝试切割。
六、结语:别让“人情”毁了人生
从2007年至2018年,史志峰利用铁路系统车皮审批的稀缺资源,在“请托人-中间人-办事人”的链条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最终数罪并罚获刑七年八个月。看似“帮忙批车皮”的简单行为,背后折射的是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罪名的严密法网。
一句话提醒:介绍贿赂未遂不是“安全区”,只要你开口、传话、过钱,刑事风险已悄然启动。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进行合规评估,切勿心存侥幸。
七、相关一句话问答(聚焦未遂认定)
-
问:如果我把请托人的意思转达给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拒绝了,我算介绍贿赂未遂吗?
答:达到“意思联络”的转达通常认定为既遂,未遂需从未着手建立实质性联系角度辩护。 -
问:我收了请托人的“辛苦费”,但还没来得及去找办事人就案发了,算未遂吗?
答:收取费用本身已构成着手,若未与实际办事人接触,可争取未遂情节,但实务中普遍认定为既遂。 -
问:我介绍的请托事项最终没有被办成,能够免罪吗?
答:不能。介绍贿赂罪不以“办成”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且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即可构成既遂。 -
问:介绍贿赂的未遂和预备有什么区别?
答:预备阶段(如打听联系方式、商议条件)通常不处罚;未遂阶段(如已接触国家工作人员但未达成一致)可追诉。点——着手前安全,着手后危险。 -
问:如果我在介绍过程中主动退出并阻止了贿赂,可以免罪吗?
答:刑法未规定介绍贿赂的中止条款,但主动退出、及时举报可争取从轻或不起诉,“关键时刻回头是岸”。
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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