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2026-06-22

济南离婚纠纷中感情破裂认定的司法实践分析

王圣艳

王圣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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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圣艳律师,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与经济纠纷,以济南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核心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结合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1280号判决书,剖析法院在认定感情状态时的考量因素,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诉讼策略与证据准备指引。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葛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对孩子不管不问等行为,认为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不准离婚。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为: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

二、法院认定感情未破裂的依据与步骤

(一)审查婚姻基础: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

判决书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葛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1年4月9日领取结婚证。”法院认为,自由恋爱建立的婚姻关系,通常意味着双方在婚前有一定了解,感情基础较好。这一事实是判断感情是否易和好的重要起点。

(二)审查婚后感情:虽有矛盾但未影响根本

判决书指出:“原、被告婚前及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前感情较好,后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被告打原告。”但法院同时注意到:“被告葛某辩称……从孩子六个月开始和原告经常吵架,后来不在厂子里干了,和原告不大吵架了。我不是真打原告,就是砸家具什么的。”法院综合后认为,双方矛盾主要源于生活琐事,且被告具有改正意愿,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程度。

(三)审查离婚原因与有无和好可能

判决书原文引用:“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葛某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故本院认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并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是能够和好的。”

法院在此采用四步判断法:

  1. 看时间跨度:结婚已15年,具备长期共同生活基础。
  2. 看矛盾性质:争议属于日常口角及轻微暴力,而非严重伤害或不可调和的原则冲突。
  3. 看有无和好行动: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书写保证书(判决书载明“被告葛某书写的保证书一份”),表明其有修复感情努力。
  4. 看子女因素:孩子正处于初中阶段,法院强调“多为孩子考虑”,将其作为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

三、对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1. 若认为感情已破裂,需提供关键证据:如持续性暴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长期分居证明、对方承认感情破裂的录音等。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保证书、欠条等,但未充分证明感情确已无法挽回。
  2. 重视分居时间:判决书确认双方于2016年4月起分居,至庭审时仅两个月。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认定为感情破裂。建议当事人持续收集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水电费记录)。
  3. 首次起诉被判不离后:可于6个月后再次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届时法院将更倾向于认定感情破裂。

四、结语

离婚诉讼中,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认定极为慎重,特别是对于有多年婚姻和子女的家庭。当事人若想提高胜诉率,应重点围绕“矛盾不可调和”与“无和好可能”两大要点,系统采集证据,而非仅凭情绪化陈述。

作者:王圣艳,山东泉鲁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鲁0124民初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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