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22

上海陆某某诈骗案对职务犯罪未遂认定的参考价值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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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核心价值:本案虽为诈骗罪,但其对犯罪未遂的认定与量刑逻辑,对职务犯罪中“着手”“意志以外原因”“减轻处罚幅度”等争议焦点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为律师辩护与司法实践提供实证样本。

一、问题的提出:职务犯罪未遂的界定难点

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中,犯罪未遂的认定常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交织而争议频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沪0115刑初5469号陆某某诈骗案,虽非典型职务犯罪,但其对“着手实施”“意志以外原因”“未遂处罚”的裁判逻辑,为同类争议提供了清晰参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已索得15万元但未实现最终目的,究竟属于既遂还是未遂?法院如何权衡“已得财物”与“未得逞”的关系?以下结合判决书原文展开剖析。

二、争议焦点一:如何认定“着手实施犯罪”?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陆某某为实现唐某某欠其的人民币30万元借款,向被害人梅某某谎称要帮梅向贷款公司归还利息,向梅索要20万元。”法院认定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理由在于:行为人虚构事实(谎称帮还利息)并主动索要财物,已直接指向侵害法益。对于职务犯罪而言,“着手”往往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的启动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前主动为请托人谋利。本案中的“谎称”与“索要”正是“着手”的典型形态。

三、争议焦点二:何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

判决书明确:“陆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这里的“意志以外原因”指:被害人梅某某仅转款15万元(索要20万元),且陆某某将该15万元“交付贷款公司关系人陈某某用于支票结算”,未能实际占有。在职务犯罪中,常见情形如行贿人中途翻悔、财物被查处机关查扣等,均属“意志以外原因”。本案提示:行为人虽已部分取得财物,但若其最终目的(如占有20万元整)因外部介入未能实现,仍属未遂——这为辩护律师论证“未遂”提供了事实切入点。

四、争议焦点三:未遂犯的减轻处罚幅度如何确定?

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诈骗数额巨大(15万元),既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法院在“减轻处罚”后仅判七个月,幅度极大。其理由包括:一是未遂情节,二是如实供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是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中可参照此逻辑:积极认罪、退赃、说明“未遂”原因,争取最大程度减轻处罚。

五、判决书关键引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陆某某……向被害人梅某某谎称要帮梅向贷款公司归还利息,向梅索要20万元,梅某某只转给被告人陆某某15万元。后因要赎回唐某某的一张30万元支票,遂将该15万元交付贷款公司关系人陈某某用于支票结算,其余5万元未能得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陆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六、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对职务犯罪辩护有三大启示:第一,仔细区分“既遂”与“未遂”——即使部分占有财物,若整体目的未实现,可主张未遂;第二,充分利用“意志以外原因”的法定情节,如行贿人反悔、财物被冻结等;第三,结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争取从轻乃至减轻处罚。若您正面临类似指控,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律师核查行为节点、财物去向及主观目的,以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刑初5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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