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22

日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的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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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一、开篇点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债权转让是常见的资金流转方式,但其法律效力与履行保障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2025)鲁1103民初1282号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债权转让后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实务,为建筑企业提供操作指南。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根据判决书载明,2015年5月25日,日照市岚山区某合作社(被告)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15年7月竣工并完成结算。此后,山东某公司将剩余债权1204404.38元转让给日照某有限公司(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后陆续支付40万元,尚欠804404.38元未付,遂引发本案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 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2. 被告是否应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三、分层次专业分析

(一)债权转让的合法性确认

判决书明确指出:“同年山东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山东某公司将对被告的案涉剩余债权1204404.38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山东某公司作为原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转让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操作步骤

  1.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2. 转让方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建议使用挂号信、EMS等可追索方式)
  3. 留存通知凭证及债务人签收回执

(二)被告的付款义务及履行

案件审理中,被告认可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分期支付剩余工程款。最终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某合作社共计给付原告日照某有限公司工程款804404元,分别于2025年10月1日前给付工程款402202元(由法院通过执行系统划扣);于2026年7月1日前给付剩余工程款402202元。”

关键点:债务人虽未参与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但收到通知后即负有向新债权人履行的义务。本案被告后续支付行为也印证了其对该转让的认可。

(三)利息计算与违约保障

原告原诉讼请求主张利息以804404.3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调解协议中,双方最终约定:“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欠款,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欠款总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实务启示:在建设工程债权转让中,建议明确约定:

  1. 利息计算标准(如LPR上浮比例)
  2. 违约金条款(如约定欠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 分期付款的触发机制(如逾期即全部到期)

四、延展与引导

建筑工程中,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仍面临债务人逾期不付的风险。建议建筑企业:

  • 签订施工合同时即约定债权转让条款,明确债务人同意转让
  • 转让后及时办理债务人确认手续(如签署还款承诺书)
  • 对长期拖欠款项,可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法院依法冻结被告账户,促成调解)

若您正面临类似工程款催收难题,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注意保留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债权转让协议及付款凭证等证据。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03民初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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