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合同纠纷/2026-06-22

济南婚约财产纠纷中大额赠与返还的认定与实践启示

朱英娜

朱英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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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中,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否应返还,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提供核心价值:帮助当事人厘清附条件赠与的认定标准,理解法院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从而在类似纠纷中合理主张权利。


一、案情概览:恋爱期间的大额转款引发纠纷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某分四次向李某某转账合计609000元,其中单笔最大金额为485000元。双方分手后,张某某主张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李某某返还;李某某则辩称系恋爱期间的赠与,且自己承担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大部分开销,不应返还。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某48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案涉转款是否构成附条件的赠与

1.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双方互相有钱财、物品的赠与虽符合正常的交往情况,但恋爱期间贵重物品、大宗钱财的赠与应视为已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结婚目的无法达成,应视为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贵重物品、大额财产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2. 判定方法:三步走
(1)区分金额大小:正常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日常消费支出(如餐费、小礼物)属于情感性赠与,无需返还;但大额转账(如本案中的48.5万元)需重点审查。
(2)结合用途与背景:若款项用于购房、偿还房贷、筹备婚礼等明确与结婚相关的目的,则推定为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某出售自有房屋后将售房款转给李某某,用于偿还其名下房屋的贷款,法院结合“双方处于同居期间”且“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事实,认定该转款具有婚约属性。
(3)审查反证:李某某主张张某某曾出具《承诺书》称“双方恋爱解除后,无任何经济瓜葛”,但法院认为该承诺书形成于同居期间,目的在于维系恋爱关系,不能否定大额转款的附条件性质。同时,李某某虽举证自己在恋爱期间消费了约130万元,但法院指出多笔大额消费无法证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明显超出生活正常支出的,分手后应予以返还”。

3.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仅支持了485000元(单笔最大额)的返还请求,对其他小额转款(如105000元、13100元、5900元)未予支持,理由是这些金额尚在恋爱期间正常消费性支出范围内,且已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期间的其他费用分担情况。


三、实践启示:如何防范婚约财产纠纷

  1. 大额转款保留证据
    恋爱期间若涉及购房、购车等大额出资,应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如借款、附条件赠与),并通过转账备注、书面协议等方式固定证据。例如,转账时备注“购房首付款”“婚房贷款”等字样。

  2. 区分赠与与不当得利
    若一方主张还款,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若主张附条件赠与,需证明转款与结婚目的直接关联。建议留存购房合同、贷款记录、婚礼筹备单据等辅助材料。

  3. 理性看待诉讼风险
    法院在认定附条件赠与返还时,会综合考虑双方交往时间、收入水平、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小额日常支出通常不支持返还,但大额财产(如本案中超出年收入数倍的转款)返还概率较高。


结语:婚约财产纠纷的实质是法律对恋爱中“感情投入”与“财产承诺”的平衡。明确附条件赠与的认定标准,既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也能避免将婚姻物化为金钱交易。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证据为基础理性维权。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鲁0105民初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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