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名义持有”型贪污认定:以岳母购宅基地案为例

张瑞宏律师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常利用亲属名义“合法”掩盖非法目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当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仍构成贪污罪?本文通过一起征收办主任假借岳母名义购置宅基地、骗取补偿款的真实案例,揭示贪污罪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逻辑,并提供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分析方法。
一、争议焦点:名义持有是否阻却贪污罪成立?
本案中,王亮(模糊化处理)作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岳母名义从高学语处购置宅基地,并在征收过程中套取补偿款72.2465万元及价值375.42万元的安置房回购款。申诉方主张“王亮主观上无贪污的故意”,认为以岳母名义持有财产不构成贪污。然而,法院最终将上述金额计入贪污数额,核心原因在于:名义持有不能掩盖实质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判决书原文引用:法院如何认定“名义”背后的“实质”?
判决书明确指出:
“王亮作为征收办主任,对相关征收法律及政策是明知的,在其明知不可以自己的身份购置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故意以其岳母的名义购置宅基地使用权,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获取国家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该金额应计入贪污数额。”
这一认定具有三层含义:
- 明知禁止性规定:王亮知晓法律禁止本人直接购置宅基地,却规避规则。
- 控制事实:虽以岳母名义登记,但实际由王亮决策、出资并最终受益。
- 公共财产侵害:套取的补偿款属于国家征收补偿款,具有“公共财物”属性。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识别“名义持有”型贪污
根据本案及司法实践,可从以下四步判断:
步骤1:审查“实际控制人”而非“名义登记人”
- 确认资金来源:是行为人本人出资,还是亲属自有资金?
- 确认决策过程:购置、占有、使用、处分行为是否由行为人主导?
- 确认收益归属:变现后的补偿款是否进入行为人或其控制的账户?
步骤2:验证“职务行为与财产获取的因果关系”
- 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签字确认征收手续)?
- 若无该职务行为,财产是否仍能合法获得?(本案中,王亮在明知土地已收归国有后仍签字批准,使“本不应获得的补偿”被套取)
步骤3:排除司法解释中“合法例外”情形
- 申诉人曾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 法院审查后认定:该答复适用于“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的违法建房”,而本案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性质不同,故不适用。
步骤4:综合证据链,判断“主观故意”
- 行为人是否明知政策限制(如本案中王亮“明知不可为自己身份购置宅基地”)?
- 是否存在“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的明显矛盾?
- 可否从时间、行为轨迹、利害关系一致性推断故意?(王亮在拟文时故意隐瞒耕地已被征用的事实)
四、结尾延展:合规启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警示我们:在国家征地拆迁等政策执行领域,公职人员的“名义持有”行为极易滑入贪污犯罪深渊。实践中,类似案例还包括“以家人名义持股”“以朋友名义收受干股”等。无论是行为人还是参与人,都应当警惕:
- 合规底线:严禁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任何名义代持、代管方式获取国家财产。
- 证据意识:保留资金往来、审批文件的透明度,避免“模糊地带”被解读为故意。
- 及时咨询:若遇到法律边界模糊的资产处置,务必寻求专业刑事律师或合规顾问的书面意见。
如果你正在处理类似征收补偿、资产代持或职务犯罪风险问题,建议立即进行专项法律自查,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公职人员资产代持合规自查清单》。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新01刑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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