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8

乌鲁木齐贪污受贿案中“赃款去向”的辩护技巧与实操要点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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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赃款去向常成为控辩双方交锋的核心。合理运用“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的抗辩,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本文提供实操方法,助你有效构建辩护路径。


一、法律依据:赃款去向为何重要?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贪污受贿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但赃款的实际用途能显著影响责任程度:

  • 全部退赃、减少损失: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383条)
  • 用于公务活动:若确有证据,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6条)
  • 用于社会捐赠:需证明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否则不构成受贿罪

核心价值:合法证明赃款未归个人私用,可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争取缓刑或减轻处罚。


二、实操步骤:4层防御体系

第一层:及时固定“公务支出”证据链

  1. 书面记录:查找报销单、签批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明款项用于单位采购、接待、差旅等。
  2. 证人证言:收集经办人、财务人员、同事的证言,确认支出真实性。
  3. 时间轴对照:将支出时间与受贿时间匹配,避免逻辑矛盾(如支出早于收款则不成立)。

第二层:合法化“捐赠”主张

  1. 正规渠道: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捐赠,保留收据、公示文件。
  2. 公开性质:如向灾民、贫困学生直接发放,需有照片、签收表等多人旁证。
  3. 排除“私利”:捐赠对象不得与本人或亲属有利益关联,否则认定为变相占有。

第三层:利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

  1. 主动退赃:在调查阶段全额退还赃款,并书面说明用于公务/捐赠的具体数额。
  2. 同步认罪:对受贿事实不辩解,仅对“用途”提出抗辩,避免被认定为态度恶劣。
  3. 律师介入:由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援引最高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第18条。

第四层:庭审中的举证技巧

  • 优先出示: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与发票、收据一一对应,制作可视化图表。
  • 反向质证:要求控方说明“为何否定公务支出”,若对方无相反证据,依法应采纳辩护意见。
  • 申请证人出庭:关键经办人必须到庭,防止书面证言被质疑。

三、重要提醒:避开3个坑

  1. 虚假凭证风险:伪造发票、协议会构成妨害作证罪,加重刑罚。
  2. 时间逻辑疏漏:支出发生在受贿之后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可能认定“事后补救”而非“公务支出”。
  3. 忽略主动退赃时间:立案前退赃才可能争取不起诉,立案后退赃只能作为量刑情节。

四、延展建议:结合最新政策

  • 2024年《反腐败法(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单位受贿”的认定标准,若赃款最终归单位使用,可争取降格处理。
  • 联系专业律师进行案例模拟,针对本地法院裁判倾向确定辩护策略。

立即行动:整理现有财务记录,联系刑事律师评估证据强度。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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