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受理争议与代理执行要点解析

张文胜律师
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河南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在行政法律实务中,代理执行行政复议申请的边界问题常引发争议。本案(2017)豫08行初26号判决,明确厘清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可诉性,为代理执行提供了核心价值:行政机关不得以“告知书”形式变相剥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本文将结合该判决的焦点,深度解析代理执行中的法律步骤与实务要点。
一、争议焦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杜某对温县卫计委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能否向温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被告温县人民政府辩称,案涉答复属于“咨询类或要求汇总、搜集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进而认为行政复议也不应受理。
但法院最终认定:温县人民政府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杜某的申请符合该条件,温县人民政府无权以“告知书”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分层详解:代理执行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一)第一步:精准识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代理执行时,需判断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判决书原文:
“原告杜素花向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认为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所作的答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规定,杜素花可以向温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实务方法:
- 核查答复内容是否明确拒绝公开、部分公开或告知不属于公开范围;
- 区分“咨询类答复”与“具体行政行为”:若答复直接影响了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即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 若答复仅要求补正申请,且未影响权利义务,则不属于可复议范围。
(二)第二步:审查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法定职责
温县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为依据,作出(2016)温行告字第31号《告知书》(实为不予受理决定)。但法院指出:格式错误且法律适用不当。判决书原文:
“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温县人民政府告知书》虽然名称为《告知书》,但是其内容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因此其行文的格式不符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8]19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要求。”
代理执行要点:
- 收到“告知书”而非“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应警惕行政机关规避法定程序;
- 核实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5日内)作出处理;
- 若行政机关以“告知”名义拒绝受理,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起诉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
(三)第三步:掌握诉讼攻防关键——法律适用错误
判决书中明确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法院据此认定温县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代理执行中应重点收集:
- 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
- 行政机关的答复文书;
-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 行政机关作出的“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
行动步骤:
- 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证明申请人已依法启动行政复议;
- 援引判决书原文((2017)豫08行初26号)作为类案参考;
- 主张行政机关混淆“信息公开咨询”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要求撤销错误决定。
三、结尾延展:从个案到实务——代理执行的延展价值
本案判决不仅纠正了温县人民政府的程序错误,更确立了关键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不得滥用“告知书”形式规避行政复议受理义务。对于代理执行律师而言,需注意:
- 救济路径选择:当行政机关以“告知”代替“决定”时,可同时提起行政复议(针对原答复)和行政诉讼(针对告知行为),形成双重保护。
- 格式化文书审查:收到任何“告知书”均应审查其是否实质上构成不予受理决定,若为后者,则要求行政机关出具正式决定书以便后续救济。
- 滥用权利抗辩的应对:如本案被告主张原告“滥用信息公开权利”,代理执行时应核实申请人是否基于正当需求(如获取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并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具有合理目的。
进一步行动建议:
- 下载完整判决书((2017)豫08行初26号),作为代理文书模板;
- 若代理类似案件,可主动向法院提交该判决作为指导案例;
- 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解释动态,完善代理策略。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豫08行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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