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2026-06-18

北京精神病鉴定期间取保候审的适用争议与审查方法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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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羁押,体现人权保障与司法效率的平衡。然而,当案件涉及精神病鉴定时,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及程序衔接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2019)京0115刑初1873号判决书为蓝本,结合被告人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这一细节,剖析取保候审在此类案件中的实践困境,并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和操作步骤。

一、争议焦点: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被指控妨害公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因精神病鉴定导致羁押期限暂停计算(判决书载明:“期间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这一特殊情形引发核心争议:在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应当主动审查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若被告人确需鉴定,其社会危险性是否因精神状态不确定而降低?是否应优先考虑取保候审以保障其医疗权益?

二、分层解析:取保候审适用争议的审查方法与步骤

(一)第一层:审查精神病鉴定对羁押必要性的影响

具体方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羁押必要性审查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可能判处的刑罚及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当启动精神病鉴定时,需重点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影响其行为认知能力,进而降低人身危险性。

案例引用: 在本案中,被告人于2019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直至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判决书虽未明示鉴定结论,但未认定被告人精神障碍,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一流程表明:鉴定期间,司法机关未主动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是等待鉴定结果后直接逮捕,反映出实践中对鉴定期间取保候审的适用缺乏主动审查机制。

步骤:

  1. 审查鉴定启动原因:是否有合理怀疑被告人精神异常?
  2. 评估鉴定期间社会危险性:若鉴定显示无精神障碍,其妨害公务行为可能具有报复社会动机;若显示有障碍,则需区分是否无刑事责任能力。
  3. 明确羁押期限暂停的法律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未规定必须暂停羁押。

(二)第二层: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担保条件及程序衔接

具体方法: 律师或家属可在鉴定期间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重点论证“无社会危险性”。例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精神病鉴定期间无脱逃风险。

引用判决书原文: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但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审理期间未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并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这提示:在鉴定期间,若律师积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说明理由,可能改变强制措施走向。

步骤:

  1. 收集证据:包括被告人无前科、家庭稳定、愿意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
  2. 提交申请书:向办案机关(本案中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书面申请,强调鉴定期间羁押环境可能加重精神负担,不利于诊断。
  3. 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律师可申请检察院启动审查,重点论证鉴定期待期间不构成立案或逮捕条件。

(三)第三层:认罪认罚制度下取保候审的从宽适用

具体方法: 本案中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书记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如实供述。若在鉴定阶段即认罪,可进一步降低社会危险性,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

引用判决书原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坤鹏具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另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鉴于被告人张坤鹏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这说明:即使存在从重情节,认罪认罚仍可作为从轻因素,同样适用于强制措施选择。

步骤:

  1. 在拘留阶段或鉴定期间积极认罪,固定口供。
  2. 由律师或值班律师见证签署具结书,表明悔罪态度。
  3. 向办案机关说明:认罪认罚后无逃避审判风险,鉴定期间取保候审不影响诉讼。

三、结尾延展:精神病鉴定案件中的取保候审策略建议

本案揭示了一个普遍问题:部分办案机关在精神病鉴定期间默认继续羁押,忽视了取保候审的灵活适用。实际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鉴定期间若未发现重大社会危险性,应当优先考虑取保候审,避免“以捕代侦”。对于律师而言,建议如下:

  • 第一时间申请鉴定:若被告人家属提出精神异常史,应同步申请精神病鉴定,并附上取保候审申请书。
  • 利用鉴定期间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在鉴定期间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重点论证“鉴定结果未出,社会危险性不确定”,请求改为取保候审。
  • 结合认罪认罚争取从宽:若被告人认罪,可向检方提出“取保候审+认罪认罚”的合作方案,降低逮捕必要性。

此外,当事人或家属若面临类似情况,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拘留后30日内(或逮捕前)积极申请取保候审,避免被动等待。取保候审的适用不仅是程序权利,更关乎人身自由和医疗权益的保护。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5刑初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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