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7

乌鲁木齐贪污受贿案中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要点分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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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2022)新01刑终63号裁定书为例,深入剖析玩忽职守罪中“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划分,揭示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职务行为与损失的关联性,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可操作的辩护与审判参考。


一、争议焦点: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董某(原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新市区工作队队长)被指控在起草《关于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办案件涉及退还、没收事项移交的函》时,擅自将朱某1等6人的违法案件从移交名单中去除,导致该6人在后续拆迁中获得1,311.4128万元补偿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董某及其辩护人主张:损害结果系政府征收行为所致,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且移交函系单位行为,其个人不应对结果负责。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维持原判。以下从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二、分层解析:因果关系认定的三步法

(一)第一步:确认玩忽职守行为的存在

法院调取证据显示,董某作为土地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包括“对违法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下发前,董某已对朱某1等6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建筑物、每平方米罚款10元”的处罚决定,但该6人仅缴纳罚款,未被没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草拟移交函时,董某“以朱某1等6人案件已办结为由,指使工作人员将其从移交名单中去除”。

关键引证:判决书载明:“上诉人董建军作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新市区工作队队长,具有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的职责……在没有证据证实该6人的特殊情况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朱某1等6人的违法案件从上报名单中移除,属于玩忽职守行为。”

操作要点:认定玩忽职守行为需满足:①行为人负有特定职责;②存在不作为或不当作为;③违反职责要求具有明确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依据。本案中,董某的职责来源于《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及执法监察工作规定,其擅自移除督办案件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对违法建筑一律没收拆除”的督察要求。

(二)第二步:判断行为是否创设法所不允许的危险

法院认定,董某的玩忽职守行为“创设了一种法所不能允许的危险”。具体而言:

  • 明知义务违反:董某清楚朱某1等6人处罚未执行完毕,却以“程序办结”为由移除,属于“歪曲理解上级单位工作要求”。
  • 区别执法行为:移送名单中,“与朱某1等6人情况相似,仅缴纳罚款未被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案件”却未被移除,说明董某区别对待。
  • 未如实汇报:董某是“最直接、最全面的了解违法案件事实的执法人员”,其未如实汇报处罚履行情况,导致后续机关无法掌握真实信息。

关键引证:判决书指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基于对土地执法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办案件涉及退还、没收事项移交的函》进行下一步工作,并无不当。”

操作要点:在辩护或审判中,需审查行为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是否导致信息失真,并判断该失真是否足以影响后续决策。本案中,董某的行为使政府误认为朱某1等6人已合法整改,进而将违法建筑视为合法财产予以补偿。

(三)第三步:审查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政府征收行为这一介入因素是否中断了因果关系?法院从以下角度认定未中断:

  1. 行为与结果的逻辑必然性:政府在拆除违章建筑和征收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必然性”。如果董某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建筑应被拆除,后续征收时不会产生补偿。
  2. 行为的决定性作用:董某的“危险行为对于损害结果发生起到主要作用,属于决定性因素”。其他国家机关的介入行为“不会单独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 时间跨度不阻断:虽然行为与结果相差四年,但“因果关系并未中断”。玩忽职守罪作为结果犯,危害结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不以行为人预见为必要。

关键引证:判决书明确:“上诉人董建军如果正确妥当地履行职责,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的介入行为不会单独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操作要点:认定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应重点分析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独立导致结果”、行为人是否具有“监督义务”。本案中,政府征收行为属于“正常公务行为”,源于对董某履职的信赖,故不中断关联。


三、延伸思考:职务犯罪辩护与审判的启示

本案对贪污受贿案中玩忽职守罪的辩护与审判提供重要参考:

  1. 注意“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如辩护人提出“其他涉案人员未被追责”,但司法实践强调“个人责任独立”。即便存在单位行为背景,也须审查行为人是否超越权限或违反集体决策程序。
  2. 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联:董某收受朱某1等6人贿赂,且知道其“希望从轻从快处罚,具有避免拆除的意图”。法院将此作为主观恶性的佐证,建议实践中进一步审查受贿目的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
  3. 缓刑的适用边界:董某辩护人主张受贿罪判处缓刑,但法院因“行为严重侵害国家机关正常公务及公信力”而驳回。职务犯罪中,即便有坦白、退赃情节,若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缓刑适用需审慎。

启示:对于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务必留存集体决策、请示汇报的书面记录;对于辩护律师,应重点挖掘“介入因素”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异常性;对于审判机关,需综合考量行为对制度信任的破坏程度。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新01刑终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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