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通知义务履行认定要点

许建树律师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是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往往集中在:监理人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是否影响附加工作酬金的请求?本文通过一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深入解析通知义务的履行认定标准,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某乙公司(监理人)与黑龙江省讷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签约酬金2,365,200元。合同通用条件6.6.2条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外,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合同签订后,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项目截至2025年1月仍未竣工验收。某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的附加工作酬金3,477,171.71元,并按61,000元/月标准支付后续酬金至竣工验收日。
争议焦点
- 附加工作酬金是否包含在固定签约酬金内?
- 监理人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未通知是否丧失附加工作酬金请求权利?
- 如何认定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标准?企业管理费是否应计入?
法院认定
一、签约酬金对应的是计划工期,附加工作酬金需另行计算
法院认为,《中标通知书》明确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总工期290日历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因此,合同约定的2,365,200元酬金对应的是290天正常工期,延期监理所产生的附加工作酬金不包含在该固定酬金内,某甲公司关于“签约酬金已包含全部费用”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二、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延期,附加工作应获支持
合同通用条件6.6.2条明确,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本案中,工期延误系施工方原因导致,非监理人过错。虽然某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严格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但法院结合监理日志、月报、例会纪要、通知单等日常记录,认定某乙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已持续履行监理职责并告知委托人,未因通知瑕疵否定其附加工作酬金请求权利。
三、附加工作酬金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含企业管理费
经司法鉴定,2021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实际发生费用(含工资、保险、成本、税金等)核定为2,744,920.91元,每月平均约70,382.59元。对于企业管理费,因鉴定机构无法准确计算且未提供明确依据,法院认为该费用属于企业存续必然发生的费用,已在核定金额中通过利润及实际支出体现,不应重复计算。最终,法院支持了2,744,920.91元附加工作酬金及后续按61,000元/月标准支付至实际竣工验收日。
律师深度解析:通知义务履行认定的实务要点
本案虽未直接以“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驳回监理人请求,但其中反映出的通知义务履行认定问题,对监理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结合《民法典》第590条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以下痛点及细节:
(一)通知义务是监理人主张附加酬金的前提条件,而非可有可无
-
“及时通知”的法律性质:合同通用条件6.6.2条属于附随义务,而非主义务。但如果监理人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法院可能认定委托人对延期损失无法合理预见,从而减损或免除委托人支付附加酬金的责任。本案中,因监理人实际履行了日常记录义务(监理日志、例会纪要等),间接证明了委托人知晓延期事实,故法院未深究通知形式。
-
通知方式的选择: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签字确认)或数据电文(微信、邮件)留存证据。单方口头通知难以举证。本案中,某乙公司正是因为提交了完整的监理日志、月报、例会纪要等书面证据,才得以获得法院认可。
(二)不可抗力与非不可抗力情形下的通知义务区别
-
不可抗力情形:《民法典》第590条明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通知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免责。
-
非不可抗力其他情形(如本案中的施工方原因):合同6.6.2条同样要求“及时通知”。实务中,监理人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延期事由之日起7日内(参考示范合同)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提出**“附加工作”**的认定申请。
(三)通知内容需具体、明确、可量化
有效的通知应包含:
- 延期起止时间:如“自2021年10月1日起预计延期至X年X月X日”;
- 延期原因:如“因施工方未按计划提交施工图/材料未到场”;
- 对监理工作的影响:如“需增加23名监理人员,预计月增加成本XX元”;
- 请求委托人确认:如“请贵司在3日内回复是否同意该附加工作及相应费用”。
本案中,某乙公司虽未单独发出“附加工作确认函”,但其在监理月报、例会纪要中持续记载延期事实及工作状态,法院最终将其认定为“实际通知”。
(四)未通知或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
- 法院可能不支持附加酬金:如(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案,法院因监理人未提供通知证据,驳回了延期监理费请求。
- 法院可能仅支持通知后的附加工作期间:如(2021)沪02民终10235号案,法院认定未通知前的延期期间不属于附加工作。
- 委托人可主张减损义务:委托人可能以“若及时通知,可采取替代措施减少损失”为由抗辩。
(五)证据留存的“三大法宝”
- 监理日志:每日记录现场情况、延期原因、工作内容,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 监理月报:定期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延期分析、费用增加预测,作为系统性通知。
- 监理例会纪要:每次会议中明确提及延期期间、附加工作,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上述证据在本案中均起到了关键作用,帮助法院认定“附加工作”的持续性和真实性。
(六)诉讼中的应对策略
- 鉴定申请要精准:本案中,某乙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最终核定费用为2,744,920.91元,成为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鉴定时须明确费用构成项(工资、社保、办公费、税金等),避免遗漏。
- 企业管理费争议:法院通常以“无法准确计算”为由不予支持。实务中,监理人应在合同中对企业管理费分摊系数(如占合同额的10%-15%)提前约定,或提供公司整体管理费证明及分摊依据。
- 每月费用标准的选择:本案中,某乙公司主动降低后续月费至61,000元(低于鉴定月均70,382.59元),体现合理让步,法院予以支持。建议当事人在诉讼策略中,根据实际支出灵活调整请求金额。
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通知义务的履行是监理人能否成功主张附加工作酬金的“生死线”。即便因不可抗力或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及时、书面、明确”**的通知仍不可或缺。本案中,某乙公司因日常证据留存完善,虽在通知形式上有瑕疵,但仍获得法院支持,这警示各方:程序合规与实体权利同等重要。建议监理人建立标准化的延期通知流程,并在合同中对通知期限、形式、效力进行明确约定。
相关问答
问:监理人未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延期,是否一定无法主张附加工作酬金?
答:不一定。如果监理人能通过监理日志、月报、例会纪要等证据证明委托人事先知悉延期事实并默认接受,法院可能认定“实际通知”,但存在举证风险,强烈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通知。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人是否需要通知才能免责?
答:需要。根据《民法典》第590条,未及时通知不可抗力并减轻对方损失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免责。通知内容应包含不可抗力种类、影响程度及减损措施。
问: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是否包括企业管理费?
答:司法实践中普遍持谨慎态度,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法院通常以“无法准确计算”为由不予支持。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企业管理费分摊比例(如合同额的10%-15%)。
问:验收后的延期期间是否属于附加工作?
答:需看延期原因。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如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导致验收后仍需监理服务,属附加工作;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施工方原因,需结合合同约定判断。
问:诉讼中如何证明“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延期”?
答:需提供施工方延期证据(如施工日志、停工令、图纸变更通知)、委托人确认延期文件、监理人自身无过错的记录(如合格报告、无违规通知单)。
问:每月附加工作酬金标准如何确定?
答:可申请司法鉴定,结合实际发生费用(人员工资、社保、办公费、税金)及合理利润核定。也可参照合同约定月费率或当地监理收费标准。
问:委托人以“未履行通知义务”抗辩,法院如何审查?
答:法院主要审查:①通知形式(是否书面);②通知时间(是否及时);③通知内容(是否明确延期起止、原因、影响)。若证据不足,可能支持委托人部分抗辩。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拥有深厚的审判经验与实务见解。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执业理念:以专业守护工程真相,以审慎化解合同风险。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费因果关系认定要点

石家庄监理服务中断因果关系判定与费用追索实务要点

淮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的实务解析1

淮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的实务解析

淮北建设工程执行中保单现金价值执行规则与实务指引

淮北转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索工程款

西安分公司注销后原负责人追索监理费主体资格认定

西安未签监理合同也能要回费用?事实关系认定解析

日照EPC联合体内部责任分担与连带责任执行风险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