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7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通知义务的履行要点解析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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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因工程量调整、工程延期、结算僵局或突发不可抗力事件(如政策停工、自然灾害)导致服务中断。此时,监理单位能否顺利收回尾款,往往取决于一个关键法律动作:通知义务的履行。本文结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一则真实判例(2018黑0604民初5907号),深度解析监理单位在服务中断后,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面临的风险,并针对“不可抗力”场景下的举证要点提出实务建议。

一、案情回顾:监理服务完成撤离,却因“未及时主张”损失利息

基本事实

2011年9月,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省电力监理公司”)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房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为“创业城二期续建项目一标段”提供监理服务,监理报酬暂定608万元,按最终工程造价调整。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节点:工程开工付30%,工程量完成50%付至40%,完成70%付至60%,竣工验收合格付至70%,结算完毕后预留5%保修期监理费。

省电力监理公司依约完成全部监理工作,2013年10月工程完工,同年11月楼盘进户入住,2014年4月监理方撤场。但房开公司仅支付425.6万元,剩余182.4万元始终未付。理由是:与施工单位尚未最终结算,故无法确定监理费总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房开公司长期不与监理方结算,且未举证证明最终结算额低于暂定额,违反诚信原则。确认监理费总额为608万元,并于2018年10月11日(起诉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驳回了原告主张“上浮50%”及更早利息起算点的请求。

核心裁判逻辑:因原告未能提供在2014年4月撤场后至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法院只能以起诉日作为利息起算点——这正是“通知义务”履行缺失的代价。

二、法律痛点:通知义务的履行如何影响监理费追索?

🔑 痛点一:服务中断后,未书面通知=利息白白损失

本案中,省电力监理公司于2014年4月撤场,服务已全部完成,但直至2018年10月才起诉。法院以起诉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原因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具体时间”**。

实务提示

  • 监理服务中断(撤场、停工、不可抗力导致暂停),应在中断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发出《监理服务终止/暂停通知函》,明确服务结束时间、已完成工作量、应支付款项。
  • 如遇建设单位拖延结算,应定期发送书面催款函/律师函,保留快递底单、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需体现对方身份)等证据,以证明“持续主张权利”,从而将利息起算点提前至撤场后合理期间。

🔑 痛点二:发包方以“未结算”为由拒付,监理方如何破局?

房开公司的抗辩理由很典型:“与施工方未结算,所以无法与监理方结算”。法院明确指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58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应对策略

  • 合同中若约定“按最终工程造价调整监理费”,当发包方长期不与施工方结算时,监理方可依据**“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暂定价结算。
  • 主动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向法院申请责令发包方提供结算资料。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被告不举证、不配合,直接采纳暂定价。

🔑 痛点三: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通知义务更关键

虽然本案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假设监理服务因政策停工、自然灾害等中断,通知义务的履行将是区分合法免责与违约的关键

  1. 第一时间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函”:附上政府停工令、气象证明等证据,明确告知“因不可抗力,监理服务自X年X月X日起暂停”。
  2. 及时提交“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影响的评估报告”:说明服务中断对工期、费用、人员安排的具体影响。
  3. 定期发送“续延续报告”:若不可抗力持续,每隔7-15天通报一次状态,避免被认定为“怠于通知”而丧失免责权。

三、本案判决的启示:监理方必须做好的三件事

✅ 1. 服务中断时,立即锁定“时间节点”

  • 撤场或暂停时,与发包方签署《监理工作交接单》《服务终止确认书》,明确服务截止日期。
  • 若发包方拒绝签字,应采取公证送达EMS邮寄(备注文件名称) 方式固定证据。

✅ 2. 结算僵局时,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

  • 合同约定“按结算总额计费”但发包方拖延结算的,监理方可启动单方结算程序:向发包方发送《结算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结算资料,逾期则按暂定价主张。
  • 根据《民法典》第159条,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 3. 诉讼时效没过,但证据链不能断

  • 监理费属于普通债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起诉时距撤场已超4年,但法院未主动审查时效,且被告未提出抗辩,故未影响实体权利。
  • 切记:定期发送催款函不仅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有效方式,更是证明“主张权利时间”进而获取更早利息起算点的关键证据。

四、专业律师提示:监理合同纠纷中的“通知义务”清单

| 场景 | 所需通知文件 | 核心内容 | |------|-------------|----------| | 服务正常完成 | 监理服务终止通知书 | 完成时间、结算金额、撤场日期 | | 发包方拖欠进度款 | 监理费催款函 | 应付金额、逾期天数、违约金计算依据 | | 发生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函 | 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暂停起止时间 | | 发包方不配合结算 | 结算催告函 | 限期提供资料、逾期视为认可暂定价 | | 起诉前最后一次催收 | 律师函 | 明确最后付款期限、逾期将启动诉讼 |

五、一句话问答(本期精选)

Q:监理服务完成后建设单位以未结算为由拒付尾款,怎么办?
A:立即发送《结算催告函》,限期要求对方提供结算资料;逾期未提供的,可依据合同暂定价起诉,法院会认定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Q: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方需要做什么?
A:第一时间发出书面不可抗力通知,附官方证明;期间每7-15天更新影响报告;恢复服务前再发复工通知——全程固定证据。

Q:监理费利息能从撤场之日起算吗?
A:能!前提是撤场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明确的权利主张通知(如“请于7日内支付尾款”),并保留送达证据;否则法院通常以起诉日作为起算点。

Q:诉讼时效快到了,发微信催收有效吗?
A:有效,但需证明对方身份(如微信号绑定手机号、头像可识别);建议优先用EMS邮寄催款函并保留回执,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


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尤其擅长处理监理服务中断、结算僵局、不可抗力争议等复杂纠纷,帮助客户在证据薄弱时通过精细化通知义务履行逆转被动局面。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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