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侵权/2026-06-16

北京渔船离港刮碰案:过错责任原则的司法适用解析

邹拥军

邹拥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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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拥军律师,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海事海商与税务合规领域19年,以专业视角精准解决涉港涉税交叉案件,让规则说话,让当事人安心。

海事海商领域中,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常因操作环境特殊、证据留存困难而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以清晰的裁判逻辑,明确了船方在正常作业中对突发的第三方“自甘冒险”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平衡码头安全与船方合理注意义务提供了核心价值指引。


一、案情概述:一次“突然靠近”引发的侵权之争

2018年8月13日早晨,朱某驾驶小货车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岛横沙渔港4号码头,从“苏靖渔03502”渔船上卸货。车辆停靠位置临近码头边缘。渔船卸货完毕后,渔港管理人员要求渔船驶离码头。根据码头监控录像:渔船与朱某的白色小货车最初相对停靠,朱某站在小货车右侧后方两米处;渔船启动驶离时,朱某快速从站立处经车辆右侧跑向车头(即船尾方向),随即在小货车前方约1米处倒地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因右膝关节活动能力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朱某诉称,船方离港时刮碰致其受伤,要求船长潘某赔偿24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船方是否应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核心问题:船方操作渔船驶离码头的行为,与朱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船方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三、法院裁判逻辑:因果关系与过错的双重阻断

(一)客观要件:行为与损害不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指出:“船方将渔船驶离码头与朱某某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1. 行为性质:渔船系根据码头管理人员指示正常驶离,属于常规作业,本身不具有致害风险。
  2. 介入因素分析:朱某突然从安全位置跑向船尾区域,该行为超出了船方可正常预见的范围。“渔船惯性较大,运动状态不易改变”,即使船尾人员发现朱某走近,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启动后的渔船与擅入危险区域的受害人发生碰触。
  3. 因果链条断裂:损害后果的直接诱因是朱某自身“突然靠近并推船”的行为,而非船方的正常操作。法院强调:“船方行为不构成人身损害侵权。”

(二)主观要件:船方对损害结果无过错

法院从注意义务角度审查船方的主观状态:

  • 注意义务范围:船方仅需对码头正常作业秩序及可预见的危险尽到审慎义务。朱某的车辆虽停靠较近,但已卸货完毕,船方无法判断朱某会突然冲入危险区域。
  • 预见可能性:“船方根据码头方指示将渔船正常驶离码头,不能预见受害人突然靠近并推船的行为。”该陈述直接否定了船方存在过失。
  • 行动可能性:即使事发瞬间有人发现,由于渔船惯性大,无法及时制动。船方已无避免损害的现实可能。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现《民法典》第120条),认定船方不构成侵权,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四、具体方法与裁判步骤:如何认定船方责任

本案例折射出海上人身损害案件中,法院审理侵权责任的“三步法则”:

  1. 第一步:明确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事实因果”
    审查行为是否直接造成损害。本案中,渔船驶离是正常作业,朱某的伤害系其自身冲入危险区域所致,行为与损害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2. 第二步:评估“法律因果”的可预见性
    法律因果关系要求损害后果应处于行为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内。渔船上人员无法预见驾驶员突然跑向船尾,故该损害不在船方应防范范围之内。

  3. 第三步:检验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
    船方按码头指令操作,且已尽到常规瞭望义务。若要求船方对所有不可预见的第三人冒险行为负责,将不合理加重船方负担。


五、延展思考:自甘冒险与管理责任

本案的深层意义在于重申“自甘冒险”原则在海事侵权中的适用。朱某明知靠近移动船舶具有危险,仍主动冲入风险区,应自行承担后果。同时,该判决也提示码头管理层: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牌,并明确车辆停靠安全区域,以从源头避免类似纠纷。

对于涉海从业人员而言,日常作业中务必保存操作记录、监控录像及指挥指令,以在争议发生时清晰证明自身无过错。若您正在面临类似人身损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结合具体证据评估责任归属。


作者:邹拥军,北京商伴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沪72民初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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