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16

东城同居共同债务认定:合意、用途与举证要点解析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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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与债务分割常引发争议。本文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3481号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同居期间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核心价值在于:同居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合意”与“共同用途”,举证责任由主张共同债务一方承担。通过本案分析,可清晰掌握维权方法与证据要点。

一、争议焦点:同居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孙某1向案外人孙某2借款30万元,是否属于与杨某1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判决书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孙某1主张杨某1为实际借款人且款项用于同居生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或款项用于共同生产、生活

引用判决原文: “孙某1与杨某1同居期间,案外人孙某2向孙某1转账30万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该30万元系孙某1向孙某2借贷,孙某1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杨某1系实际借款人;本案中,孙某1所举证据不能证实杨某1与孙某1存在借贷的合意,孙某1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0万元用于了其与杨某1的共同生产、生活。”

二、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同居债务纠纷中,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同时证明以下三项:

  1. 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共同签署借据、录音中明确认可共同借款。
  2. 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如子女结婚、共同购房、日常消费等。
  3. 超出单独个人债务之合理性:如款项未用于单方个人消费或投资。

本案中,孙某1虽提交通话录音试图证明杨某1认可借款,但法院认为“杨某1称当时在外边,无法听清孙某1问的是什么”,未形成有效合意证据。同时,法院查明部分大额支出用途不明,如“2019年3月16日现支99000元……孙某1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大额支出的用途”,导致无法认定用于共同生活。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构建有效证据链

步骤一:锁定“借贷合意”证据

  • 保存双方关于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短信,明确“我们借来的钱”“我们一起还”等表述。
  • 录音需确保完整、清晰,避免被对方以“听不清”“随意附和”为由否认。
  • 如第三人出借,可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双方共同出面借款。

步骤二:证明“共同用途”

  • 收集银行流水、付款凭证、收据,证明款项直接用于共同事项(如婚礼、装修、购车)。
  • 证实用途时,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例如本案中,杨某1认可儿子结婚花费由孙某1支付,但辩称“自己的钱都在孙某1那里”,导致法院无法区分是共同债务还是单方支出。

步骤三:应对对方抗辩

  • 若对方主张款项为个人借款,可举证对方实际控制资金(如银行卡、密码等)。
  • 若对方否认共同生活,则需提供居住证明、共同承担家庭开支的证据。

引用判决原文: “在案证据所示,孙某1名下尾号为751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9年4月12日现支5000元、5月1日现支66000元……以上均系杨某2结婚支出。杨某1不予认可,认为购买车辆系孙某1个人行为……另……孙某1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大额支出的用途。”这一细节暴露了举证不完整的致命问题。

四、法院最终裁判逻辑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强调“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由于孙某1未能证明合意与共同用途,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支持:“现孙某1仍主张其向孙某2借贷30万元,实际借款人系杨某1且该借贷属于共同债务,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训提示: 生效判决认定孙某1为借款人后,除非有颠覆性新证据,否则难以推翻。同居关系中,一定要保留书面协议或明确录音,避免单方名义借款导致无力分割。

五、延展与行动建议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法律对其财产和债务的保护相对薄弱。除非双方有书面财产协议,否则法院倾向于推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亦遵循单独责任原则。因此:

  • 事前预防:同居前或同居期间,签订《同居财产及债务协议》,明确大额借款、购房等权属。
  • 事中保存:所有转账、消费、还款记录均保留原始凭证,且避免使用对方银行卡代收代付。
  • 事后维权:如已产生诉讼风险,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及时收集有利证据,谨防证据灭失。

如需进一步分析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证据咨询律师。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京02民终3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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