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2026-06-16

北海烂尾房断供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认定要点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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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烂尾楼盘维权中,购房者因资金链断裂断供导致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进而被诉解除合同并索要高额违约金。本文结合判决书(2018)桂0503民初2036号,剖析法院如何平衡双方权益,提供维权关键路径。

一、核心争议:断供违约金的合理性判断

本案焦点在于:购房者断供后,开发商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总房价10%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法院最终支持了开发商的主张,但主动调整了违约金数额,揭示出违约金司法认定的核心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惩罚功能

二、合同约定与违约事实:开发商解除权的触发条件

判决书原文载明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一条第(一)款第5项第(1)点约定:“在《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前,被告未按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被告所交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连续多次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君海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华夏银行南宁分行代偿本息909024.95元。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三、违约金调整的司法实践:从“全部房款”到“总价10%”

判决书原文指明:“原告主动调整为房屋总价10%即113181.6元。”法院进一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主动将不予退还被告所交全部房款调整为要求被告按照总房价款1131816元的10%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维权步骤与证据准备

  1. 明确违约触发点:保存银行出具的《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告知函》及《代偿证明》,证明开发商确已代偿。本案中,华夏银行南宁分行于2018年4月4日发函,并于之后从原告账户划扣909024.95元。
  2. 核查合同条款效力:购房者需重点审查“全部房款作为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本案中,开发商主动调低至10%,法院并未否定条款本身,但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体现公平。
  3. 主张违约金过高: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请求调低。本案中,开发商实际损失为代偿本息909024.95元,总价10%的113181.6元明显低于该损失,故法院予以支持。

四、案件启示与维权路径

烂尾楼盘维权中,购房者应警惕合同中的“全部房款不退”条款。本案判决显示:即便开发商起诉并胜诉,法院仍会审查违约金是否合理。购房者可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并收集以下证据:

  • 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或项目烂尾的证明(若适用);
  • 自身断供系因开发商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
  • 银行代偿金额与违约金差额计算。

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立即:1)保存所有付款凭证与合同;2)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或反诉开发商违约;3)委托专业律师评估违约金条款的公平性。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桂0503民初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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