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建设工程代建合同中第三人权利主张的边界与风险
曾强律师
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提供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覆盖四川省。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然而,这一规则并非万能钥匙,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5)鲁0116民初2066号案为例,深度解析代建(发包)关系中第三人(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核心要点,帮助当事人精准预判诉讼风险,避免陷入“虚假诉讼”漩涡。
一、案件基本事实
1. 工程背景
- 发包人:某丙公司(山东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总包人:某乙公司(诗远建设发展(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 分包人:某甲公司(济南某某门窗有限公司)
- 工程内容:莱芜区嬴城电子信息产业园8#-16#楼玻璃幕墙安装(包工包料)
- 合同签订:2020年10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专业工程合同》,单价700元/㎡,暂定总价1400万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2. 诉讼请求与抗辩
- 原告某甲公司诉求:要求两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8834244.65元及利息。
- 某乙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
- 某丙公司抗辩:①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系关联公司“空壳分包”;②工程款金额虚假,存在恶意串通;③某丙公司已退出发包人地位,且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八年分期);④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3. 法院认定与判决
- 合同效力: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欠款事实: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16062263元,已付7228018.35元,欠付8834244.65元,某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
- 发包人责任:因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违法分包或转包,原告某甲公司系“施工人”而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某丙公司主张工程款,驳回对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核心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一)谁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仅限于“实际施工人”,即违法分包、转包合同中的施工人。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以下证据判断:
- 投入证据链:人工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材料采购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本案原告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仅凭合同和结算单不能证明其实际施工。
- 过程证据链:施工日志、监理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工程交接验收手续。原告对此一片空白。
- 主体独立性:原告82.5%大股东段刚与某乙公司股东段星系父子关系,且某乙公司曾自认通过段*刚账户支付员工工资。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原告并非独立施工主体,可能构成“空壳分包”。
痛点关键词:关联交易、空壳公司、证据缺失、虚假诉讼风险——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必须提供证明其独立投入人、材、机的核心证据,否则将被认定为“虚假施工”,不仅无法向发包人追索,还可能触发刑事追责。
(二)发包人何时需要对实际施工人负责?——适用前提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适用条件:
- 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即总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原告不适用该条。
-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明确:本案中,发包人某丙公司与总包人某乙公司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计决算完成后,八年内等比例付清”,且某丙公司已支付61350905.08元,远超当前付款节点。法院认为欠付数额不确定,且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约定要求提前支付。
关键细节:某丙公司提出已根据国资管理要求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由新主体承担债务,但法院未采纳该抗辩。然而,这提示发包人:股权转让并不必然免除原发包人的付款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或法定债务转移条件成就。
(三)关联方“自认”的效力——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某乙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完全认可,但某丙公司提出质疑并主张存在虚假诉讼。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实践中,若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将重点甄别:
- 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或关联企业关系(如本案的股东关联);
- 原告无法提供基础施工证据;
- 被告自认的金额与行业惯例、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 诉讼行为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如发包人)。
风险提示:关联公司之间的“认账”行为,在发包人强烈质疑下,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导致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面临刑事责任。
(四)付款条件的司法审查——付款节点与审计结算
发包人与总包人约定的付款条件(如八年分期、审计后支付)对实际施工人具有约束力。原告某甲公司要求立即全额支付,法院认为其权利来源于总包人某乙公司,不能超出总包人的权利范围。即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其享有的债权不得超过发包人与总包人合同约定的范围。
实务建议:
- 总包人: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与总包合同挂钩,避免因自身垫资压力导致违约。
- 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审查总包合同的付款条款,了解发包人的付款周期,避免因长周期付款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案件启示:给建设工程各方的风险防控建议
(一)对分包人/施工方
- 保留原始施工证据:务必收集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材料采购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施工日志、验收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这是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唯一路径。
- 警惕关联交易风险:若与总包方存在股权、人员关联,应确保公司独立运营,避免被认定为“空壳公司”或虚假诉讼嫌疑人。
- 合理选择权利主张对象:在合同合法有效时,应直接起诉合同相对方(总包人),而非盲目追求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索赔。
(二)对发包人
- 严格审查总包人资质:在招标、签约阶段,核查总包人是否存在关联分包、空壳公司等风险。
- 规范付款流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和审计程序付款,保留付款凭证,避免被认定为“欠付”。
- 应对虚假诉讼:若发现总包人与分包人存在恶意串通嫌疑,应立即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抗辩,申请法院调取关联公司工商信息、股东关系等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对总包人
- 合规分包:避免违法分包或转包,否则将面临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诚实信用:不得与关联公司虚构债务,损害发包人利益,否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四、一句话问答集锦(针对实务痛点)
Q1: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A:可以,但仅限于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且必须提供实际投入人、材、机的证据。合同合法有效时,只能起诉合同相对方。
Q2:发包人说“我没欠总包人的钱”,法院会怎么处理?
A:法院会查明发包人与总包人是否已完成结算、是否存在欠付事实。若付款条件未成就(如未审计、未到付款节点),则发包人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Q3:总包人承认欠钱,但发包人反对,法院会采信吗?
A:不必然。若总包人与分包人存在关联关系,且分包人无法提供施工证据,法院可能认定构成恶意串通,不采信自认,甚至移送公安机关。
Q4: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长达8年,我能要求提前支付吗?
A:不能。你的权利不能超越总包人的权利范围,必须受总包合同付款条款的约束。
Q5:发包人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了,还能找他索赔吗?
A:股权转让不必然免除原发包人的付款责任,除非债务转移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同意等)。建议依据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原发包人。
五、专业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链构建是胜诉的生命线。无论是总包方、分包方还是发包人,从签约到施工再到结算,每一环节的法律文件、付款凭证、施工记录都至关重要。特别是涉及“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案件,法院的审查标准极为严格。建议各方在履约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避免因证据缺失或关联交易导致败诉甚至刑事风险。
曾强律师,执业13年,长期深耕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擅长证据链构建与精准适用法律,从风险防控到诉讼执行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以德阳为核心,服务范围覆盖四川省。如有需要,欢迎咨询。
曾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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