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5
上海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要点解析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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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罪是最常见的一类,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往往成为控辩双方博弈的焦点。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剖析这一要件的认定标准,并分享具体的辩护策略,帮助涉案人员及家属厘清法律边界,争取有利结果。
一、什么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心争议点
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中的任一行为,但实践中常有模糊地带:承诺是否必须明确?谋取的利益是否必须实现?仅有“感情投资”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是否构成?下文将逐一拆解。
二、三步辩点:如何破解“利益”认定
第一层:审查“承诺”是否存在——区分正常交往与权钱交易
- 关键步骤:核查收受财物时是否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若仅有逢年过节的礼金,无具体职务行为的承诺,可主张属于正常人情往来。
- 实操方法:调取通讯记录、会议纪要、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不存在“权钱互换”的合意。例如,行贿人从未就具体项目求助,仅基于多年友谊送礼,则不满足“承诺”要件。
第二层:辨析“职务便利”的界限——区分职责与职务影响
- 关键步骤: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本人法定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利用的是同事私下关系(非职务制约关系),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 实操方法:分析行为人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实际决策流程,证明所追求的利益与其职权无直接关联。例如,某局长收钱后要求下属公司招聘行贿人亲属,但该局长对该公司无管理权,仅系私人请托,可主张未利用职务便利。
第三层:论证“利益”是否实现——区分未遂与无罪
- 关键步骤:即使承诺或实施了谋利行为,但若未实际谋取到利益,且行为人未造成国家或他人实际损失,可争取认定为受贿未遂,从轻处罚。
- 实操方法:收集证据证明该利益最终未兑现(如项目未中标、款项未拨付),并主动退赃退赔,结合认罪认罚,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三、延展:感情投资案件的破局思路
近年来,针对“长期多次收受财物但无具体请托”的所谓“感情投资”,司法实践倾向于:若累计金额巨大,且行为人明知对方有职务上的请托可能,仍可推定“谋利故意”。对此,辩护可反向攻击:第一,投资时间跨度长但单笔金额小(如每次3000元以下),属于向规定人情;第二,行为人未作出任何异常职务行为(如主动为对方提供便利);第三,主动申报或退还,切断利益链条。建议在侦查阶段即委托律师固定上述证据,避免被推定入罪。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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