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4

淮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质保金利息起算点的实务认定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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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及质保金的利息计算是常见争议焦点,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本文以(2014)淮执字第00086号执行裁定书为蓝本,深度剖析质保金利息起算点的认定标准,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助您精准维权。

基本案情与执行依据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颂公司”)向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华安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因天颂公司未主动履行,北京科华安徽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最终裁定划拨天颂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判决书明确:“向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其中工程款1677222.95元自2012年5月7日起计息,质保金119898.05元自2014年3月6日起计息)”。该表述揭示了质保金利息起算点与普通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差异,成为本文核心分析对象。

质保金利息起算点的法律依据与实务认定

1. 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发包方从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方在质保期内履行修复义务的资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质保期届满且承包方无违约情形时,发包方应返还质保金及相应利息。质保金利息的起算点通常为质保期届满之日或发包方实际占有使用之日,而非工程款支付日。

2. 判决书中的质保金利息起算点解析

本案判决将质保金119898.05元的利息起算点确定为2014年3月6日,而普通工程款利息自2012年5月7日起算。这一差异反映了质保金的特殊性: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才负有返还义务。若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且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2年3月6日(假设),则质保期至2014年3月6日届满,利息从此日起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实务中,承包方需举证明晰质保期起止时间及届满后未返还的事实,方能主张利息。

3. 质保金利息计算的具体步骤

  • 第一步:确认质保期起止时间。查阅施工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条款(通常为2年或5年),并结合竣工验收报告确定起算日。
  • 第二步:核实发包方是否在质保期届满后10日内返还。如未返还,自届满次日起算利息。
  • 第三步:计算利息基数(质保金金额)与利率。判决中未明确利率,但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 第四步:合并计算工程款与质保金利息。如本案所示,分别列明起算点后,法院可在执行中统一划拨。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

判决书还明确:“向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014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6月10日发出,但加倍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算(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标准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应主动计算该利息,并在执行申请中明确主张。

执行措施——划拨银行存款的具体适用

在多次催告无果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适用意见》第280条,直接裁定划拨天颂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执行要点如下:

  • 查询财产:法院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受地域限制。
  • 划拨范围:数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义务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本案划拨230万元涵盖全部义务。
  • 操作程序: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附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必须办理。本案裁定书由审判员葛某(模糊处理)签发,书记员徐某(模糊处理)记录,适用法律条文明确。

风险提示与行动指南

  1. 质保金返还的举证责任:承包方应保留竣工验收报告、质保期届满后的书面催告函、发包方拒绝返还的证据,以证明利息起算点。
  2. 利息计算的终端提醒:迟延履行利息每日累积,申请执行时务必一并计算,避免遗漏。
  3. 执行策略选择:若发包方财产较多,可同步申请查封、冻结、划拨,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划拨银行存款是最快捷方式,但若大规模财产转移,需申请查封不动产或扣押设备。
  4. 法律咨询建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复杂,涉及利息计算、质保期认定等专业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执行程序。

作者: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淮执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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