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3

西安监理合同期满后附加工作认定与酬金支付规则解析

许建树

许建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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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树律师,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3年,贵州大学毕业,曾在陕西省高院民庭实习3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质量)与合同纠纷,以西安为核心覆盖陕西,外地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委托。

——以(2020)陕01民终10732号案为例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履行中常因工程延期引发“附加工作”争议:合同期满后,监理人继续提供服务是否构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是否应额外支付酬金?本文结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0732号判决,深度剖析附加工作的认定标准、计算方式及举证责任,为工程各方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

一、案件核心争议:合同期外提供服务,能否主张附加工作酬金?

本案中,委托人西安医学院监理人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16日,酬金总额184.36万元。合同期满后,方宇公司应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监理服务至2016年6月7日,随后委托人自行完成部分监理工作,但要求方宇公司对项目文件审核签字。方宇公司主张合同期外服务构成“附加工作”,要求委托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172万余元及资料审核酬金5万余元;而委托人抗辩称,工期延长系监理不力导致,且工作内容未增加,不应支付。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方宇公司关于附加工作酬金的请求,判决委托人支付182万余元。该案清晰揭示了法院认定“附加工作”的核心逻辑。

二、分层解析:附加工作认定的三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是否构成“附加工作”——看委托人是否要求继续履行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方宇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针对延期服务向西安医学院发函,西安医学院于同日向方宇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方宇公司善始善终,继续提供监理服务。……西安医学院提交的方宇公司制作的《监理例会纪要》中,可以看出方宇公司于西安医学院回函后继续为西安医学院提供合同期外的监理服务,西安医学院亦表示认可。”

实务要点
若委托人通过书面函件(如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邮件等)明确要求监理人继续提供服务,则该行为属于对“附加工作”的认可。监理人应保存好对方要求继续监理的凭证,避免陷入“自愿延长”的争议。

第二步:工作时间延长,是否必然导致工作内容增加?

法院对此作出有力回应:

“合同期外方宇公司延长了工作时间,必然导致工作内容的增加,西安医学院应按合同约定向方宇公司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常见误区:委托人常以“工期延长是因监理人管理不当”或“工作内容未增加”为由拒付。但法院认为,只要监理人实际提供了持续性服务,且服务时间超出合同期限,即推定为工作内容增加。委托人若想推翻,需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步:附加工作酬金如何计算?严格按合同约定公式

案涉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款6.2.2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方式: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

法院据此核算:

“自合同期满次日2014年8月17日至方宇公司撤场之日2016年6月7日,西安医学院应向方宇公司支付该期间的附加工作酬金,经核算为1722412.3元(184.36万元÷715天×668天)。”

注意事项

  • 分母“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通常为合同载明的总天数(含正常服务期及合同约定的延期)。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计算公式,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处理。

此外,对于撤场后委托人自行完成监理、仅要求监理人审核文件的情形,法院认为监理人仍应获得部分酬金:

“方宇公司撤场后,西安医学院未让方宇公司入场,自行完成后续监理工作……西安医学院自认在自行监理完工后让方宇公司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方宇公司对项目文件进行审核签字,承担监理责任,花费40天时间存在合理性……依据公平原则,该期间的监理酬金方宇公司收取50%为宜。”

三、举证责任分配:委托人主张监理不力,须提供确凿证据

西安医学院上诉称工期延长系方宇公司监理不力所致,但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

“西安医学院仅以己方出具的《工作联系单》,证明工期延长系方宇公司监理不利所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启示
委托人若要抗辩附加工作酬金,需提供:

  1. 监理人未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证据(如材料检查疏漏、人员资质不符、未按要求出具报告等);
  2. 工期延长与监理不力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如工期延误记录、监理人的过错函件等)。
    单纯以“监理工作内容未增加”或“业主自行监理”为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四、延展建议:如何避免“附加工作”纠纷?

  1. 合同条款精细化:在签订监理合同时,明确约定延期服务是否属于附加工作、计算标准、审批流程。例如增加条款:“合同期限届满后,若工程未竣工,监理人继续提供服务的,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按日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2. 保留书面指令:监理人应在合同期满前向委托人发函确认是否延期,并要求对方书面回复。所有涉及延期服务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邮件等应及时存档。
  3. 过程证据固定:监理人定期制作并提交《监理例会纪要》,详细记录服务时间、工作内容、人员投入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4. 及时主张权利:一旦发现委托人拒付附加工作酬金,应在诉讼时效内(通常3年)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怠于主张导致权利丧失。

作者: 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陕01民终1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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