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2

淮北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认定要点

王峰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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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其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维护自身权益。本文以**(2016)皖06民初字第70号**案为例,深入分析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的核心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多层转包关系:发包人C公司(淮北市长通置业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安徽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转包给S(桑曼),S的父亲SC(案例人)又与H(何兵役)签订合作协议。H实际施工后,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直接起诉发包人C公司。案件的核心争议之一便是:H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法院对主体资格的认定方法与步骤

法院在判决书中系统论证了H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分析路径可提炼为以下三个步骤,对实务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第一步:厘清多层转包关系,识别实际施工人

法院首先查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链条:

“长通公司与安华公司,安华公司与桑曼之间分别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兵役与案外人桑传奇之间有《合作协议书》但是未实际履行。由此可见,各方当事人之间分别存在不同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长通公司系涉案三栋楼工程的发包人,安华公司系总承包人,何兵役系实际施工人。”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查明,H在施工期间已越过中间转包人直接与发包人建立口头协议:

“根据监理公司出具的《施工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施工期间,何兵役已经越过桑曼和安华公司直接与长通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即二者已经直接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不能仅凭“实际干活”主张主体资格,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或事实上的合同联系。本案中监理公司的证明、“律师函”、付款凭证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第二步:审查合同效力,适用司法解释特殊规则

法院分析合同效力时,明确指出合同无效不影响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安华公司施工合同》系长通公司与安华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安华公司具有施工资质,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桑曼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安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桑曼明显违法,二者签订的《承包协议书》系无效合同。何兵役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其与桑传奇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亦属无效。”

随后,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确认了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请求权的基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并不等于丧失诉权。只要工程实际交付且发包人已使用(视为合格),实际施工人即可主张工程款。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2年12月2日起被C公司使用,法院认定“应当视为已经验收合格”。

第三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正面回应了被告C公司与第三人A公司提出的“无合同关系”抗辩:

“虽然涉案三栋楼未经竣工验收,但长通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日开始实际使用,应当视为已经验收合格。何兵役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长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因此,何兵役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实务要点:法院在认定实际施工人主体资格时,无需要求其提供与发包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直接支付部分款项等事实,可作为认定双方建立事实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

三、延伸分析与实务建议

本案裁判规则对建设工程领域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实际施工人应主动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发包人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本案中的“现场照片、商户装修说明、开业演唱会门票”)、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关于工程量确认的往来函件等。这些证据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确立原告主体资格的基础。

  2. 注意“视为验收合格”规则的适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实际使用后立即固定相关时间节点,锁定“视为合格”的法律效果。

  3. 多层转包情形下的权利主张策略:实际施工人可以选择直接起诉发包人,也可同时起诉转包人。本案中法院将A公司、S追加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H直接以发包人C公司为被告,最终获得了工程款支持。

  4. 特别注意诉讼时效与利息起算:本案中法院认定利息自“2012年12月2日(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利息损失扩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规则,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保留书面记录,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欢迎联系本所进行深度研判。


作者: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皖06民初字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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