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6-12

日照三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操指南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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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最头疼的莫过于工程款被长期拖欠。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等于给工程款上了一道"法律保险"。但如何有效行权?下面三步实操指南,帮你守住真金白银。

第一步:确认行使条件

核心要求:工程已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已到,且发包人未按约付款。
具体操作

  • 收集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催款函等证据。
  • 确认工程属于"适宜折价、拍卖"的范围(住宅、办公楼等均可;但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除外)。
  • 注意:仅工程款本金及合理利润可优先,违约金、利息不在此列。

第二步:把握行使期限

新法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原为6个月)。
实操建议

  • 在竣工后即刻与发包人确认"应付款日",并书面记录。
  • 若发包人拖延结算,可主动提交结算报告并催告,催告后满28天视为应付款日。
  • 设定期限提醒,务必在18个月内采取行动,逾期则丧失优先权。

第三步:选择正确行使方式

三种有效路径

  1. 发函主张:向发包人发送《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知函》,明确工程名称、欠款金额、要求折价或拍卖。建议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回执。
  2. 协议折价: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工程抵偿工程款。注意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3. 诉讼/仲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优先权,并主张对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最稳妥的方式,但耗时较长,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延展提醒:实践中,发包人常要求承包人在合同中"放弃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明确,放弃行为原则上有效,除非该放弃损害建筑工人工资等公共利益。因此,签合同时应慎重:若确需放弃,可附加条件(如发包人提供足额担保)。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相关案例。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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