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在建工程执行难题与应对策略

王峰律师
王峰律师,执业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熟悉淮北及皖北法院裁判规则,累计办案超800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4.7亿元,获锦旗32面,老客户转介绍多,口碑专业可靠。
一、核心争议:在建工程能否作为有效执行财产?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被执行人仅有在建工程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能否实现权益。本文结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6执3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深入分析在建工程的执行困境与实操策略,为您提供从财产发现到执行恢复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二、法院执行过程与裁定依据:从查封到终结本次执行的完整链条
(一)执行启动与财产查控
原文引用:
“本院在执行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2017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退回。2018年2月8日,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解析:
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后,首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线索。当被执行人拒收法律文书时,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确保程序合法。
具体步骤:
- 申请查控: 申请执行人应在取得生效判决后立即申请法院启动网络查控,重点关注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 应对失联: 若被执行人无法直接送达,申请执行人应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址或联系方式,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
(二)查封在建工程:权利保障的第一步
原文引用:
“经查,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濉溪县百善镇有在建工程,工程名称为百善恒鑫城二期,申请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善恒鑫城二期工程中最南端的两栋商品楼。”
解析:
在建工程属于“不动产”范畴,法院可以查封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但需注意,查封并不等于能够立即拍卖处置。
具体步骤:
- 申请查封时机: 执行立案后应第一时间提出书面查封申请,并提供在建工程的具体位置、工程进度等材料。
- 查封范围选择: 优先选择已完工、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楼栋或单元,增加后续处置可能性。本案中法院仅查封了“最南端两栋商品楼”,而非整个项目,正是基于该原则。
(三)为何不宜处置?——在建工程的执行困境
原文引用:
“因该房产属于在建工程,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云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解析:
法院裁定“不宜处置”通常基于以下原因:
- 工程未完工,缺乏有效的评估和拍卖基础。
- 涉及大量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优先债权,产权归属复杂。
- 拍卖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应对方法:
- 申请评估鉴定: 若工程有独立施工部分,可申请专业机构进行现状评估,明确价值。
- 协调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若为施工方,应主张对在建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分配。
- 推动项目续建: 可向法院申请将项目整体变价,或引入第三方投资者续建后分配收益。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不灭,等待时机
原文引用:
“2018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濉溪恒鑫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解析:
终本程序并非放弃债权,而是“暂停”执行。申请执行人仍享有以下权利:
- 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
- 发现新财产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无时效限制。
具体行动策略:
- 确认终本条件: 确保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如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委托调查等),且已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惩戒措施。
- 持续监控财产: 定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新增资产,重点关注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预售许可等。
- 申请恢复执行: 一旦发现项目复工、预售或开发商获得新融资,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延展思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中的关键建议
- 优先主张工程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在起诉或仲裁时即应同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并在执行中要求法院确认该权利。
- 灵活运用执行和解: 若被执行人在建工程有潜在合作方,可尝试和解,以部分工程抵债或引入第三方资金。
- 关注同一项目其他债权人: 若其他债权人已申请查封或取得生效判决,可申请参与分配,避免被他人先行执行。
若您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尽早委托律师:
- 协助梳理合同、结算资料、欠款明细等证据。
- 制定“财产发现-查封-处置-恢复执行”全程应对方案。
- 及时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申请及相关法律意见。
作者: 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皖06执3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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