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1

日照调解协议“一次性了结”能否覆盖后续质保金?

王名成

王名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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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一、建筑工程中调解协议的边界:从一份判决看“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的风险与应对

在建筑工程领域,调解协议作为快速化解争议的有力工具,常被用于终结复杂的多项目纠纷。然而,当协议中约定“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时,其具体范围往往成为新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剖析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5)鲁1103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深入分析此类条款的认定规则,为施工企业提供实用的风险防控指引。

二、案件详解:质保金纠纷被前案调解协议“消化”

1. 案情基本事实

2021年,某甲公司(原告)与某乙公司(被告)签订《日照某有限公司烧结制造部2#球团机械外委施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合同约定:“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95%,质保金5%,质保期1年”。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23日验收,结算金额为1246500元,质保金62325元。质保期届满后,某乙公司未支付该笔质保金,引发本案诉讼(案号:(2025)鲁1103民初3998号)。

2. 争议核心:前案调解协议的效力范围

某乙公司抗辩称,双方在(2024)鲁1103民初1576号案件中达成调解,调解书约定:“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外,原、被告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与被告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某乙公司认为该条款已覆盖本案质保金争议。

某甲公司则主张,前案调解仅针对《长材制造部皮带治理项目》合同纠纷,且本案质保金数额较大,双方未在调解中提及,不应视为已处理。

3.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在该案调解过程中已明确‘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与被告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程款达四五十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同时,法院指出:“从两案所涉质保金数额(本案62325元+另案38868元)及(2024)鲁1103民初1576号案件所涉诉讼标来看,该调解书约定一次性处理该两案质保金纠纷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驳回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三、专业分析:如何防范“一次性了结”条款的“陷阱”

1. 条款性质的认知

调解协议中的“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本质上属于“和解合同”,其效力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

  • 客观范围:协议条款的明确表述;
  • 主观意图: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是否提及或知晓争议;
  • 对价公平性:调解金额是否与全部债权债务相称。

2. 风险防控三步法

第一步:调解前——逐项列明,避免模糊

  • 在调解协议中,分项列明“已处理纠纷”的具体合同名称、项目、争议金额;
  • 对“未处理纠纷”采用明确排除条款,例如:“本协议不涉及甲乙双方在XX项目中的质保金争议,该争议另行解决。”

第二步:调解中——保留证据,固定意图

  • 要求调解机构制作调解笔录,明确记载双方讨论的纠纷范围;
  • 若调解中未提及案涉质保金,可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确认:“除本协议明确列出的纠纷外,其他任何争议(包括但不仅限于XX项目质保金)均未在本协议中处理。”

第三步:调解后——及时起诉,避免失权

  • 如果调解协议已签署但范围不明确,建议就其他未处理纠纷尽快向法院起诉,以免被认定为已放弃权利;
  • 起诉时附上调解协议,主动向法院说明本案争议未被包含其中。

四、延展思考:如何确保“一次性了结”的公平性?

此案提醒我们,调解协议的概括性条款可能成为“双刃剑”。某甲公司因未在前案中声明另案质保金,导致百万债权被认定已“一次性了结”,教训深刻。施工企业应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 建立项目台账:每份合同独立管理,尤其是质保金到期时间;
  • 诉讼与调解联动:当一方启动诉讼且可能涉及其他纠纷时,主动评估是否存在尚未主张的权利;
  • 律师审查介入:调解协议草案必须由专业律师逐条审核,对“所有纠纷”“一切争议”等表述保持高度警惕。

五、结语

建筑工程的纠纷解决是一场信息博弈。调解协议作为快捷路径,其效力不容轻视,但“一次性了结”的表述往往掩盖了深层次的权益冲突。只有事先明确范围、保留证据、主动声明,才能避免陷入“赢了调解、输了质保金”的被动局面。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鲁1103民初3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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